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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 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 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适用排除)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 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 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 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适用排除)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 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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