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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成立 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是件私事应适法。“婚姻”就其进入或使成立婚姻关系的结婚 行为即婚姻的缔结而言,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合意即无婚姻,然其意思的作用,仅限于 当事人是否欲成立身份关系而已。缔结婚姻的行为,为法律行为且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为特定两性之性结合受国家保护所须具备的基准,形式要件使两性的结合关系向社 会作明确的公示。只有具有合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平等地 享有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利益,共同负有由此而发生的各种义务。法律对不符合 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称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 无效或被撤销时,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本章提要 1.有效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现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主体必须是异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相互享有、承担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婚姻法》第5条、6条、7条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必须男 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的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3.登记制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即婚约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 5.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 之间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第一节概述 婚姻的概念、性质 (一)婚姻的概念 外国法对婚姻的解释,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是指婚姻关系,罗马法学者认为婚姻是 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关系。罗马法的 nuptial、德国、瑞士民法的Ehe、法国民法 的 marrage、英美法的 marrIage,即此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指称创设此关系的行为,德国 瑞士民法称为婚姻之缔结( Eheschliessung, eingehung der ehe)法国称为缔结婚姻 ( contracter mariage)、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 contract of marriage)。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第三章 婚姻成立 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是件私事 应适法。“婚姻”就其进入或使成立婚姻关系的结婚 行为即婚姻的缔结而言,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合意即无婚姻,然其意思的作用,仅限于 当事人是否欲成立身份关系而已。缔结婚姻的行为,为法律行为且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为特定两性之性结合受国家保护所须具备的基准,形式要件使两性的结合关系向社 会作明确的公示。只有具有合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平等地 享有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利益,共同负有由此而发生的各种义务。法律对不符合 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称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 无效或被撤销时,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本章提要 1.有效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现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主体必须是异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相互享有、承担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婚姻法》第 5 条、6 条、7 条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必须男 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的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3.登记制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即婚约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 5.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 之间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第一节 概述 一、婚姻的概念、性质 (一)婚姻的概念 外国法对婚姻的解释,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是指婚姻关系,罗马法学者认为婚姻是 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关系。罗马法的 nuptia、德国、瑞士民法的 Ehe、法国民法 的 mariage、英美法的 marriage,即此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指称创设此关系的行为,德国 瑞士民法称为婚姻之缔结( Eheschliessung ,Eingehung der Ehe)法国称为缔结婚姻 (contracter mariage)、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 contract of marriage)。① ① 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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