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半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 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其中许多是通过诉讼由法庭判决解决的。在长期有关保 险的司法过程中,法庭判决和保险立法确认了保险合同是具有某些特殊性质和 特点的合同。认识这些特殊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对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理解。这 些特殊性质与特点包括: 一、保险合同是一种远期服务性合同(future and service contract) 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不是一种生产性行为。买保险通常并不是为了立即受 益,与购买有形产品不同。后者付出钱马上或到规定的时间可以见到实物,具有 立竿见影的效果。购买保险只是取得了一种在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障,将来被保险 人遭受了承保损失、符合赔付条件时才可能获得赔偿。除了欺诈,正常人购买保 险并不是为了遭受损失,而是为了减少或避免对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的忧虑和 担心。从某种意义上说,获得这种安全感,对大多数人米说,才是保险的真正好 处。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质的合同(personal contract) 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个人性质(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础之上的合同。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了解和认知,例如,法人的组织方式、经营内容、信用记录、行 为倾向、员工结构,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嗜好和文化程度等等,都会直接影响 保险人所做的承保决定,即是否接受投保人的要约,采用何种保险条款,按照什 么费率收取保费等等。保险合同的这一性质还直接影响到保险单的转让。除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财产和责任保险单通常不可以自由转让,只有经过保险人的 书而同意,保单的转让才有效。① ①参见本书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