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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影片,后于1950年受到审讯并被释放。复出后,他导演了电影“永恒情侣”。但在 德国公映前,汉堡市的公共关系主任吕斯( Erich luth)号召电影制片商和发行商联 合抵制这部电影。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违反良好道德以故意损害他人” 的行为之禁止,制片公司在德国地区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吕斯所号召的联合抵制。 吕斯则在宪政法院提起申诉,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基本法》第5章所保护的言论 自由。宪政法院详细阐述了《基本法》对于民法解释的影响,并撤消了地区法院的 禁令。 宪政法院指出,对于“基本权利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私法”的争议,存在 着两个极端立场:“一方认为,基本权利完全针对国家;另一方则认为,基本权利 或至少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还适用于那些针对个人的民法事务。”然而,“宪政法院 的现存法学理论,并不支持任何一种极端。”《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建立了“价 值的客观秩序”( objective order of values),且这项秩序显著加强了基本权利的效力。 “这项价值体系的中心,在于社团中自由发展的人类个性之尊严,且必须被视为影响 所有公法或私法领域的基本宪法决定。它是衡量立法、公共行政和司法领域的所有 行动之准绳。因此,基本权利显然影响私法的发展。每项私法条款都必须符合这项 价值体系,且都必须根据其精神而获得解释 因此,“新制订的立法必须符合基本权利的价值系统。现存法律的内涵必须和这 价值体系相协调。这一体系对私法输入了具体的宪法内涵,并从此决定其解 释。…法院运用并解释私法,但其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根据《基本法》第一章第 三节,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必须使基本权利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律”而获得实施。“如 果法官未能运用这些标准,并忽视了宪法对私法规则的影响,那么他就误解了基本 权利作为客观规范之内涵,因而侵犯了客观宪法价值;作为公共官员,他还侵犯了 公民可基于宪法而要求法院遵从的基本权利。”因此,虽然私法本身所影响的私人之 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院对私法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政府行为”,并使宪 政法院对公民申诉获得了审査权。在审査过程中,宪政法院的职能是确定普通法院 是否适当衡量了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内的范围和影响,但必须把这项“探询限于基本 权利对私法的“辐射效应”,并保证[下级法官]去正确理解涉及到有关法律的宪法原 则。”联邦宪政法院最后作了如下平衡 纯粹在思想影响层面上的见解表达是自由的。然而,如果他人的法律权利受到 了侵犯,且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应超越对见解自由之保护,那么这项侵犯并不简单因 为它通过表达见解之方式就获得许可。法院必须权衡相互冲突的受到保护之价值 如果权利的行使将侵犯私法所保护的更高利益,那么它们就必须否定表达见解的权 利。法院必须基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去决定这类利益是否存在。如果言论形成了对 普遍福利至关重要的公共舆论,那么私人——尤其是经济—利益必须让步。这并 不表明这些利益缺乏任何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就在于它能为每个人所运用。如果 感到经受了某人的公共言论之损害,那么任何人皆可作出公共回应。只有在不同见 解以同样的自由度而获得表达的冲突过程中,公共舆论才得以形成,且社会的个体 成员才能形成其个人意见每个人都具备同样的基本权利。既然在庞大社团的社 会生活中,个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不断发生,相互冲突的权利必须就根据它们 在社会领域中值得保护之程度,而受到不断的相互平衡。不论由此对个人去自由发 展其自身的机会产生何种限制,这类平衡必须获得接受。在此,任何人都不能依赖传影片,后于 1950 年受到审讯并被释放。复出后,他导演了电影“永恒情侣”。但在 德国公映前,汉堡市的公共关系主任吕斯(Erich Lüth)号召电影制片商和发行商联 合抵制这部电影。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826 条对“违反良好道德以故意损害他人” 的行为之禁止,制片公司在德国地区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吕斯所号召的联合抵制。 吕斯则在宪政法院提起申诉,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基本法》第 5 章所保护的言论 自由。宪政法院详细阐述了《基本法》对于民法解释的影响,并撤消了地区法院的 禁令。 ( http://www.tecn.cn ) 宪政法院指出,对于“基本权利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私法”的争议,存在 着两个极端立场:“一方认为,基本权利完全针对国家;另一方则认为,基本权利-- 或至少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还适用于那些针对个人的民法事务。”然而,“宪政法院 的现存法学理论,并不支持任何一种极端。”《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建立了“价 值的客观秩序”(objective order of values),且这项秩序显著加强了基本权利的效力。 “这项价值体系的中心,在于社团中自由发展的人类个性之尊严,且必须被视为影响 所有公法或私法领域的基本宪法决定。它是衡量立法、公共行政和司法领域的所有 行动之准绳。因此,基本权利显然影响私法的发展。每项私法条款都必须符合这项 价值体系,且都必须根据其精神而获得解释。” ( http://www.tecn.cn ) 因此,“新制订的立法必须符合基本权利的价值系统。现存法律的内涵必须和这 一价值体系相协调。这一体系对私法输入了具体的宪法内涵,并从此决定其解 释。……法院运用并解释私法,但其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根据《基本法》第一章第 三节,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必须使基本权利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律”而获得实施。“如 果法官未能运用这些标准,并忽视了宪法对私法规则的影响,那么他就误解了基本 权利作为客观规范之内涵,因而侵犯了客观宪法价值;作为公共官员,他还侵犯了 公民可基于宪法而要求法院遵从的基本权利。”因此,虽然私法本身所影响的私人之 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院对私法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政府行为”,并使宪 政法院对公民申诉获得了审查权。在审查过程中,宪政法院的职能是确定普通法院 是否适当衡量了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内的范围和影响,但必须把这项“探询限于基本 权利对私法的“辐射效应”,并保证[下级法官]去正确理解涉及到有关法律的宪法原 则。”联邦宪政法院最后作了如下平衡: ( http://www.tecn.cn ) “纯粹在思想影响层面上的见解表达是自由的。然而,如果他人的法律权利受到 了侵犯,且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应超越对见解自由之保护,那么这项侵犯并不简单因 为它通过表达见解之方式就获得许可。法院必须权衡相互冲突的受到保护之价值。 如果权利的行使将侵犯私法所保护的更高利益,那么它们就必须否定表达见解的权 利。法院必须基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去决定这类利益是否存在。如果言论形成了对 普遍福利至关重要的公共舆论,那么私人——尤其是经济——利益必须让步。这并 不表明这些利益缺乏任何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就在于它能为每个人所运用。如果 感到经受了某人的公共言论之损害,那么任何人皆可作出公共回应。只有在不同见 解以同样的自由度而获得表达的冲突过程中,公共舆论才得以形成,且社会的个体 成员才能形成其个人意见……每个人都具备同样的基本权利。既然在庞大社团的社 会生活中,个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不断发生,相互冲突的权利必须就根据它们 在社会领域中值得保护之程度,而受到不断的相互平衡。不论由此对个人去自由发 展其自身的机会产生何种限制,这类平衡必须获得接受。在此,任何人都不能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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