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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3.2.5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 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公共交通车站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3.3.1 公共交通方式 市区线(m) 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1200 1500~2000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 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3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 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 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锘是开30m。 3.3.4.2在道路平面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 交通车站; 3.3.4.4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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