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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3.3.6快速路和主千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 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站。 3.3.7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 积可按1000~1400m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3.3.8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 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 3.3.9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 流活动频繁的集工用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 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3.4.2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 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 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3.4.3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表3.4.3 每辆车的保养场用地面积(m/辆) 保养场规模 单节公共汽车 铰接式公共汽车 (辆) 出租小汽车 和电车 和电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3.4.4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 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3.4.5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计算, 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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