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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等:智能法律合约及其研究进展 .71· 约才能实际进行应用 质并未发生变化1,但智能合约要成为意思自治 专有型和通用型智能合约的撰写仍需较强的 的合理表现形式,其形式合法化、内容规范化,编 计算机专业基础,对于其他专业人员有较高的壁 写和运行过程都应该满足国家现有法律和政策框 垒,因此,就智能合约不同行业应用开发而言,专 架的约束,目前智能合约距离满足法律要求仍存 业型智能合约将成为智能合约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很多法律问题 2.3智能法律合约与法律合同的关系和区别 辨析1:传统合同采用自然语言、法言法语、 法律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 专业术语与在智能合约中的计算机代码之间存在 系声明约束他们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且可 差异 由法庭强制执行.在本文中认为符合法律要求、 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的差异表现为: 且满足可读性、具备合约必需组件的合约均可认 ①传统合同为了针对各种无法预见的情况, 定为法律合同,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其中,自 不但经常使用一些抽象的、概括的、灵活的语言 然语言撰写的传统纸质合约是法律合同的最常见 以实现内容高度的通用性,还经常大量使用法言 形式. 法语甚至专业领域的术语; 智能合约是否属于法律合同是学者一直争论 ②智能合约采用了非二义性、形式化的计算 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智能合约通过代码表达 机语言进行表达,是一种可执行性的指令序列 当事人合意,且能在部署过程中满足“要约一承 常使用严谨、正式、“死板”的语言将合约内容中 诺”结构,应属于法律合同:但更多学者920认为 的条件、范围等进行限定 它的信赖前提是智能合约技术及其自治秩序,其 因此,两种语言之间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二 代码在有效语义一致性识别时存在解释困难,且 义性与确定性、抽象与具体,相对而言,智能合约 一旦部署后的智能合约“不可撤回”,将事实出现 语言误解的几率比传统合同更低,这也是其优势 强制缔约的现象,应属于基于自治联合体的多维 所在 信赖合同,而不能认为其完全符合法律合同的要 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作为计算机程序,缺少对 求,本文对该问题持有相同态度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与行为的明确表述, 智能法律合约是在传统现实合约基础上进行 难以由法律人士通过程序代码区分合约表述的权 形式化提取、着重于合约程序性和法律性共举的 利义务关系,这一缺点直接影响到智能合约法律 合约形式,可以通过转译机制转化成智能合约,从 效力,也是必须克服的缺点 而进行程序运行.智能法律合约语言在规避自然 其次,依照《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 语言二义性的同时引入其法律特征和程序语言的 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 规范性,所编写的智能法律合约可以更明确地表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达合约条款、权利义务约束、权属交换等内容,在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 合约内容中符合法律合同规定.在本文后续论述 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智 中可以得知智能法律合约也具有和传统现实合约 能合约作为一种电子合同,其内容也应遵循上述 一样的法律效力,且满足合同所需要件,因此智能 规定的法律要素 法律合约属于法律合同 推论2文法要求:智能合约法律化应遵循自然 推论1:智能法律合约是对传统现实合约的形 语言表述为基础、法言法语为标准词汇、计算机 式化、模板化表达形式,属于法律合同且可转化为 形式化表达为语法、法律要素为框架生成智能 智能合约 合约 3智能合约的法律化探索与实践 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之间在用语方面存在很 大不同,因此在两者之间的转化过程中也必然会 3.1智能合约的法律化思考 出现问题而带来法律风险.在产生纠纷需要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 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理解代码含义或代码逆 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向转化回合同条款时,容易出现歧义或者模糊的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与定义1中智 用语(代码)难以界定,使得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难 能合约概念相一致,智能合约形式下当事人约定 以作出裁判,为诉讼带来更大的时间成本与经济 了多方应该遵循的行为约束,签订合约的目的、性 成本约才能实际进行应用. 专有型和通用型智能合约的撰写仍需较强的 计算机专业基础,对于其他专业人员有较高的壁 垒,因此,就智能合约不同行业应用开发而言,专 业型智能合约将成为智能合约发展的主要趋势. 2.3    智能法律合约与法律合同的关系和区别 法律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声明约束他们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且可 由法庭强制执行. 在本文中认为符合法律要求、 且满足可读性、具备合约必需组件的合约均可认 定为法律合同,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 其中,自 然语言撰写的传统纸质合约是法律合同的最常见 形式. 智能合约是否属于法律合同是学者一直争论 的问题,部分学者[18] 认为智能合约通过代码表达 当事人合意,且能在部署过程中满足“要约—承 诺”结构,应属于法律合同;但更多学者[19−20] 认为 它的信赖前提是智能合约技术及其自治秩序,其 代码在有效语义一致性识别时存在解释困难,且 一旦部署后的智能合约“不可撤回”,将事实出现 强制缔约的现象,应属于基于自治联合体的多维 信赖合同,而不能认为其完全符合法律合同的要 求,本文对该问题持有相同态度. 智能法律合约是在传统现实合约基础上进行 形式化提取、着重于合约程序性和法律性共举的 合约形式,可以通过转译机制转化成智能合约,从 而进行程序运行. 智能法律合约语言在规避自然 语言二义性的同时引入其法律特征和程序语言的 规范性,所编写的智能法律合约可以更明确地表 达合约条款、权利义务约束、权属交换等内容,在 合约内容中符合法律合同规定. 在本文后续论述 中可以得知智能法律合约也具有和传统现实合约 一样的法律效力,且满足合同所需要件,因此智能 法律合约属于法律合同. 推论 1:智能法律合约是对传统现实合约的形 式化、模板化表达形式,属于法律合同且可转化为 智能合约. 3    智能合约的法律化探索与实践 3.1    智能合约的法律化思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 典》)第 464 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这与定义 1 中智 能合约概念相一致,智能合约形式下当事人约定 了多方应该遵循的行为约束,签订合约的目的、性 质并未发生变化[18] ,但智能合约要成为意思自治 的合理表现形式,其形式合法化、内容规范化,编 写和运行过程都应该满足国家现有法律和政策框 架的约束,目前智能合约距离满足法律要求仍存 在很多法律问题. 辨析 1:传统合同采用自然语言、法言法语、 专业术语与在智能合约中的计算机代码之间存在 差异. 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的差异表现为: ① 传统合同为了针对各种无法预见的情况, 不但经常使用一些抽象的、概括的、灵活的语言 以实现内容高度的通用性,还经常大量使用法言 法语甚至专业领域的术语; ② 智能合约采用了非二义性、形式化的计算 机语言进行表达,是一种可执行性的指令序列[21] , 常使用严谨、正式、“死板”的语言将合约内容中 的条件、范围等进行限定. 因此,两种语言之间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二 义性与确定性、抽象与具体,相对而言,智能合约 语言误解的几率比传统合同更低,这也是其优势 所在. 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作为计算机程序,缺少对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与行为的明确表述[22] , 难以由法律人士通过程序代码区分合约表述的权 利义务关系,这一缺点直接影响到智能合约法律 效力,也是必须克服的缺点. 其次,依照《民法典》第 470 条规定:“合同的 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 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智 能合约作为一种电子合同,其内容也应遵循上述 规定的法律要素. 推论 2 文法要求:智能合约法律化应遵循自然 语言表述为基础、法言法语为标准词汇、计算机 形式化表达为语法、法律要素为框架生成智能 合约. 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之间在用语方面存在很 大不同,因此在两者之间的转化过程中也必然会 出现问题而带来法律风险. 在产生纠纷需要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理解代码含义或代码逆 向转化回合同条款时,容易出现歧义或者模糊的 用语(代码)难以界定,使得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难 以作出裁判,为诉讼带来更大的时间成本与经济 成本. 王    迪等: 智能法律合约及其研究进展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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