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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程科学学报,第44卷,第1期 辨析2: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与法律合同中当事 约代码通常包括两部分:表征合同内容的针对性 人享有权利之间存在的内生矛盾 代码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引用性代码 自动执行能力是智能合约最为鲜明的特征, (包括各种类库、平台Jar包和函数库).由于智能 它在履行合同条款时具有无偏差执行、自动验 合约是由专业受限的程序员所撰写,他们可能对 证、不依赖其他机构等优点,同时也具有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缺乏审查能力,会将本应无效的条款转 中“机械性”的缺点,即一旦条件满足被触发后将 化为代码或无法意识到合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要 无法停止执行,也不会被单方终止 求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智能合约代码进行法律 在讨论智能合约法律化时,计算机不能承担 有效性审查,包括: 法律责任是一个永恒的前提2),智能合约应保证 首先,对于针对性代码,应该根据《民法典》中 其行为必须得到人的授权.因此,智能合约所具有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欺诈、胁迫、虚假意思表 的自动执行能力与法律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权利 示)的认定进行审查,从而判断其效力作用.此外, 之间的内生矛盾体现如下: 传统合约转化至计算机代码目前尚缺少标准化的 ①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能力不能代替当事人 转化方式,转化结果因人而异、参差不齐,这些无 的意志选择,应允许当事人自行确定是否行使权 疑增大了智能合约作为合约在法律认定上的难度 利或履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履行的方式 其次,对于引用性代码,易于将其归属于法律 ②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能力不能通过禁止条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格 款限制现实世界中人类的行为 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③智能合约应允许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履约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 过程中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遇有特殊情况时,经 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停止履行合同,限制智能合约 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自动执行能力. 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 智能合约有能力帮助当事人自动处理各种线 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上交易,如自动转账等,但在撰写智能合约时,应 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 该有意限制其不可代替当事人自动执行这些义务 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 性行为(即智能合约不应具备自主权和独立权),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 或者提供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选择.因此,智能合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需对引用性代码进行当事人 约自动执行的前提基础应当是:只有当事人明确 告知和共识:同时,需对该代码进行无效性审查, 已授权情况下,智能合约才可代替其执行指定的 即审查其是否违反《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 行为 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 智能合约法律化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对合约履 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 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为的结果进行检测和验证,从 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 而判断当事人在规定条款下是否完成意定的行为 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 或者实现某种结果,进而为合约履行提供便利 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推论3非赋权原则:智能合约法律化过程中应 再者,对于恶意编程人员编写的智能合约,由 注意约束智能合约不可代替当事人自动执行意志 于合约当事人缺乏对代码的基本了解,也可能无 选择,而应针对当事人行为结果进行条款履行的 法察觉到合约是否存在漏洞或意思表示差异,因 检测和验证 此恶意编程人员可利用己方优势进行欺诈、胁迫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 等违法行为,而当事人则可能落人“陷阱”且缺乏 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 能为自己原本意思表示做支撑的证据,在这种情 定的,依照其规定.”完备的智能合约系统应该支 况下,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后往往会产生争议且难 持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下,终止履行合同乃至解 以进行认定.有鉴于此,对智能合约代码进行安全 除合同 性检测是非常必要的 辨析3:经转化后的智能合约存在法律有效性 推论4审查准则:智能合约法律化过程中应 与代码安全性问题, 保证智能合约代码可进行有效性审查和安全性 与常规计算机程序一样,(经转化后)智能合 检测辨析 2: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与法律合同中当事 人享有权利之间存在的内生矛盾. 自动执行能力是智能合约最为鲜明的特征, 它在履行合同条款时具有无偏差执行、自动验 证、不依赖其他机构等优点,同时也具有履行条款 中“机械性”的缺点,即一旦条件满足被触发后将 无法停止执行,也不会被单方终止. 在讨论智能合约法律化时,计算机不能承担 法律责任是一个永恒的前提[23] ,智能合约应保证 其行为必须得到人的授权. 因此,智能合约所具有 的自动执行能力与法律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权利 之间的内生矛盾体现如下: ①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能力不能代替当事人 的意志选择,应允许当事人自行确定是否行使权 利或履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履行的方式. ②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能力不能通过禁止条 款限制现实世界中人类的行为. ③ 智能合约应允许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履约 过程中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遇有特殊情况时,经 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停止履行合同,限制智能合约 的自动执行能力. 智能合约有能力帮助当事人自动处理各种线 上交易,如自动转账等,但在撰写智能合约时,应 该有意限制其不可代替当事人自动执行这些义务 性行为(即智能合约不应具备自主权和独立权), 或者提供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选择. 因此,智能合 约自动执行的前提基础应当是:只有当事人明确 已授权情况下,智能合约才可代替其执行指定的 行为. 智能合约法律化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对合约履 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为的结果进行检测和验证,从 而判断当事人在规定条款下是否完成意定的行为 或者实现某种结果,进而为合约履行提供便利. 推论 3 非赋权原则:智能合约法律化过程中应 注意约束智能合约不可代替当事人自动执行意志 选择,而应针对当事人行为结果进行条款履行的 检测和验证. 根据《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完备的智能合约系统应该支 持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下,终止履行合同乃至解 除合同. 辨析 3:经转化后的智能合约存在法律有效性 与代码安全性问题. 与常规计算机程序一样,(经转化后)智能合 约代码通常包括两部分:表征合同内容的针对性 代码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引用性代码 (包括各种类库、平台 Jar 包和函数库). 由于智能 合约是由专业受限的程序员所撰写,他们可能对 合同条款缺乏审查能力,会将本应无效的条款转 化为代码或无法意识到合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要 求的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智能合约代码进行法律 有效性审查,包括: 首先,对于针对性代码,应该根据《民法典》中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欺诈、胁迫、虚假意思表 示)的认定进行审查,从而判断其效力作用. 此外, 传统合约转化至计算机代码目前尚缺少标准化的 转化方式,转化结果因人而异、参差不齐,这些无 疑增大了智能合约作为合约在法律认定上的难度. 其次,对于引用性代码,易于将其归属于法律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 496 条:“格 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 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 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需对引用性代码进行当事人 告知和共识;同时,需对该代码进行无效性审查, 即审查其是否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 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 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 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 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再者,对于恶意编程人员编写的智能合约,由 于合约当事人缺乏对代码的基本了解,也可能无 法察觉到合约是否存在漏洞或意思表示差异,因 此恶意编程人员可利用己方优势进行欺诈、胁迫 等违法行为,而当事人则可能落入“陷阱”且缺乏 能为自己原本意思表示做支撑的证据,在这种情 况下,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后往往会产生争议且难 以进行认定. 有鉴于此,对智能合约代码进行安全 性检测是非常必要的. 推论 4 审查准则:智能合约法律化过程中应 保证智能合约代码可进行有效性审查和安全性 检测. · 72 · 工程科学学报,第 44 卷,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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