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新誉公司述称,被告认为要先扣除股份是不合理的,被告既然拿了公司的钱就应该先将 钱归还给公司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分配:目前被告都没有把钱归还给公司又如何扣除相应的股份。 第三人针对其上述述称意见,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五位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公司 股东人数实际为8人,原告目前起诉的人是五位股东,到目前被告己经不欠新誉公司借款,股东中的两 位大股东翁顺欣及蒋平都没有起诉被告:对证据2认为翁顺欣是新誉公司的监事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对 证据3认为新誉公司监事翁顺欣没有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借用公司的钱款已经结清:对证据4认为辞职 报告是被告所写,因为当时被告考虑到要公开公正,故在清算期间被告自愿放弃了权利:对证据5、6 认为这两个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因为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章程,董事会必须由董事长参加,且没有 按照公司及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不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上述会议被告没有参加也没有签字, 作为股东被告是应该参加会议的,在没有被告参加会议的情况下进行股东会决议是不合法的,是陆金才 带头闹事使公司长期处于动乱状态,且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对证据7认为该次股东会是由被告 组织召开的,是为了组织清算而召开,故对该次股东会决议无异议:对证据7、8无异议:对证据9认 为因为是全体股东均签字认可且被告也已签字认可,故对该股东会决议无异议。 第三人新誉公司对五位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五位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认为与本案无关,利润分配应该另案处理不 应该在本案中扣除,对于被告向新誉公司的借款金额及未分配利润总金额均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五位 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是不需要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有些股东也是公司的职工也提供了劳动,故不能以是 否劳动来支付相应的工资:对证据3认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就是8位股东,股东的权利与其入股时间 没有太大关系,股东入股都是支付了一定资金的:对证据4、5认为股东何时入股与股东权利没有关系, 被告欠公司的钱,原告持有相应的股权理应有主张的权利:对证据6合法性有异议,真实性不得而知, 因为新誉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股东会,所以出具的董事会决议是不合法且无效的:对证据7认为这不能 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决定: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养老金的支付与被告欠公司多少钱没有关系: 对证据9认为原告股东在公司也担任职务,故发放工资也是合理的,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认为决议中的内容都是被告自己的想法,向公 司的借款就应该先归还给公司之后再由股东一起讨论分配问题:对证据2认为股东是不可能分流的,该 笔钱是环保局所发的钱用于分流之用:对证据3认为无异议,但是这204万元就是被告拿的公司的钱, 应该先把钱拿出来再谈其他的问题:对证据4、5无异议:对证据6认为董事会决议无效,不予认可: 对证据7认为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决定:对证据8认为对不认可被告的证据内容:对证据9认为 就是按照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发放的工资。 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 本院予以确认。 一4--4- 第三人新誉公司述称,被告认为要先扣除股份是不合理的,被告既然拿了公司的钱就应该先将 钱归还给公司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分配;目前被告都没有把钱归还给公司又如何扣除相应的股份。 第三人针对其上述述称意见,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五位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 1 真实性无异议,公司 股东人数实际为 8 人,原告目前起诉的人是五位股东,到目前被告已经不欠新誉公司借款,股东中的两 位大股东翁顺欣及蒋平都没有起诉被告;对证据 2 认为翁顺欣是新誉公司的监事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对 证据 3 认为新誉公司监事翁顺欣没有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借用公司的钱款已经结清;对证据 4 认为辞职 报告是被告所写,因为当时被告考虑到要公开公正,故在清算期间被告自愿放弃了权利;对证据 5、6 认为这两个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因为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章程,董事会必须由董事长参加,且没有 按照公司及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不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上述会议被告没有参加也没有签字, 作为股东被告是应该参加会议的,在没有被告参加会议的情况下进行股东会决议是不合法的,是陆金才 带头闹事使公司长期处于动乱状态,且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对证据 7 认为该次股东会是由被告 组织召开的,是为了组织清算而召开,故对该次股东会决议无异议;对证据 7、8 无异议;对证据 9 认 为因为是全体股东均签字认可且被告也已签字认可,故对该股东会决议无异议。 第三人新誉公司对五位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五位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 1 认为与本案无关,利润分配应该另案处理不 应该在本案中扣除,对于被告向新誉公司的借款金额及未分配利润总金额均无异议;对证据 2 认为五位 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是不需要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有些股东也是公司的职工也提供了劳动,故不能以是 否劳动来支付相应的工资;对证据 3 认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就是 8 位股东,股东的权利与其入股时间 没有太大关系,股东入股都是支付了一定资金的;对证据 4、5 认为股东何时入股与股东权利没有关系, 被告欠公司的钱,原告持有相应的股权理应有主张的权利;对证据 6 合法性有异议,真实性不得而知, 因为新誉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股东会,所以出具的董事会决议是不合法且无效的;对证据 7 认为这不能 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决定;对证据 8 认为与本案无关,养老金的支付与被告欠公司多少钱没有关系; 对证据 9 认为原告股东在公司也担任职务,故发放工资也是合理的,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 1 认为决议中的内容都是被告自己的想法,向公 司的借款就应该先归还给公司之后再由股东一起讨论分配问题;对证据 2 认为股东是不可能分流的,该 笔钱是环保局所发的钱用于分流之用;对证据 3 认为无异议,但是这 204 万元就是被告拿的公司的钱, 应该先把钱拿出来再谈其他的问题;对证据 4、5 无异议;对证据 6 认为董事会决议无效,不予认可; 对证据 7 认为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决定;对证据 8 认为对不认可被告的证据内容;对证据 9 认为 就是按照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发放的工资。 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 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