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新誉公司的企业形式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 元。一、公司的股东构成为曹煜民,出资49.5万元,持股比例61.875%:翁顺欣,出资10.14万元, 持股比例12.675%:蒋平,出资10.14万元,持股比例12.675%:翁卫斌,出资2.044万元,持股比例 2.555%:张芳红,出资2.044万元,持股比例2.555%:奚孝良,出资2.044万元,持股比例2.555%: 陆金才,出资2.044万元,持股比例2.555%:王钢,出资2.044万元,持股比例2.555%。二、公司章 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形式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 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 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股东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四、股东会会 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执行召集和主持。五、股东会会议应对所决 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六、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七、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 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曹煜民系 第三人新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翁顺欣为新誉公司的监事。 2006年2月20日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新誉化工厂的委托对上海新誉化工厂 2000年-2005年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的资产核实情况中载明:…3,其他应收款:…其 他借款(曹煜民)1,493,484.53元,经查证,实际账面借款2,043,930.53元(其中转入应付利润550,446 元)。2006年9月26日上海新誉化工厂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上海新誉化工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8日新誉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载明:关于曹煜民经济处 理的问题:按2005年12月31日止,曹煜民借款1,493,483.53元,加转入550,446元,合计2,043,930.53 元。通过股东会协商,曹煜民认可,签字生效。新誉公司的8位股东在上述股东会决议中签字。 -5--5-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新誉公司的企业形式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80 万 元。一、公司的股东构成为曹煜民,出资 49.5 万元,持股比例 61.875%;翁顺欣,出资 10.14 万元, 持股比例 12.675%;蒋平,出资 10.14 万元,持股比例 12.675%;翁卫斌,出资 2.044 万元,持股比例 2.555%;张芳红,出资 2.044 万元,持股比例 2.555%;奚孝良,出资 2.044 万元,持股比例 2.555%; 陆金才,出资 2.044 万元,持股比例 2.555%;王钢,出资 2.044 万元,持股比例 2.555%。二、公司章 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形式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 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 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股东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四、股东会会 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执行召集和主持。五、股东会会议应对所决 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六、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七、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 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曹煜民系 第三人新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翁顺欣为新誉公司的监事。 2006 年2 月20 日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新誉化工厂的委托对上海新誉化工厂 2000 年-2005 年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的资产核实情况中载明:……3,其他应收款:……其 他借款(曹煜民)1,493,484.53 元,经查证,实际账面借款 2,043,930.53 元(其中转入应付利润 550,446 元)。2006 年 9 月 26 日上海新誉化工厂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上海新誉化工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28 日新誉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载明:关于曹煜民经济处 理的问题:按2005年12月31日止,曹煜民借款1,493,483.53元,加转入550,446元,合计2,043,930.53 元。通过股东会协商,曹煜民认可,签字生效。新誉公司的 8 位股东在上述股东会决议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