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7) 十一、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 ■()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本罪与间谍罪(牵连行为——参加—一非法提供) ■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A、客体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 ■国家秘密合情报的范围(见书351页——了解) 四网络信息安全—出现的新的行为—国家安全局 十二、资敌罪 概念——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7) ◼ 十一、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 ◼ ㈠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㈡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 1、本罪与间谍罪(牵连行为——参加——非法提供) ◼ 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A、客体不同 B、客观方面不同 ◼ ㈢国家秘密合情报的范围(见书351页——了解) ◼ ㈣网络信息安全——出现的新的行为——国家安全局 ◼ 十二、资敌罪 ◼ 概念——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向上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