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内容提要:本章首先概括阐述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构成要件,然后分别阐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12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重点:分裂国家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 内容提要:本章首先概括阐述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构成要件,然后分别阐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12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重点:分裂国家罪 ◼ 叛逃罪 ◼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国家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 罪主体 般主体或特殊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多为直接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12个具体犯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 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行为。 ◼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㈠犯罪客体——国家的安全。 ◼ 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㈢犯 罪主体——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 ◼ ㈣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多为直接故意 ◼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12个具体犯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1) ■案例分析 ■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 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 某进行收集。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 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 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 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3月6日,美国 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 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2、李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 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但由于其中一个人向 公安机关自首,李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 ■问: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请说明理由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1) ◼ 案例分析 ◼ 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 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 某进行收集。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 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 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 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3月6日,美国 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 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 2、李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 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但由于其中一个人向 公安机关自首,李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 ◼ 问: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请说明理由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2) 、背叛国家罪 概念——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蒙古问题(日本提出的第21条) 分裂国家罪(★) ()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台湾问题——陈水扁、李登辉 ■2、西藏问题——达赖、法国支持、美国支持 3、新疆问题——维族、回族、土库曼斯坦等国的支持、“东突” (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 为 3、本罪的主体 般主体(多位民族分裂分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2) ◼ 一、背叛国家罪 ◼ 概念——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蒙古问题(日本提出的第21 条) ◼ 二、分裂国家罪(★) ◼ ㈠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1、台湾问题——陈水扁、李登辉 ◼ 2、西藏问题——达赖、法国支持、美国支持 ◼ 3、新疆问题——维族、回族、土库曼斯坦等国的支持、“东突” ◼ ㈡构成要件 ◼ 1、本罪客体——国家的统一。 ◼ 2、本罪的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 为。 ◼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多位民族分裂分子)。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3)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概念——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台湾吕秀莲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概念——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行为。 ■1、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数罪并罚 ■2、恐怖活动问题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概念——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的行为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3) ◼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 概念——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台湾吕秀莲。 ◼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 概念——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行为。 ◼ 1、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数罪并罚 ◼ 2、恐怖活动问题 ◼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 概念——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的行为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4)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概念——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林义龙案件 ■2、文人勿谈国事 ■3、当前国人对政治的淡漠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概念——是指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 家罪、武裝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 1、89年“动乱”,几十本美国护照 ■2、97年在北京的爆炸事件——图库曼斯坦的支持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4) ◼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概念——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 1、林义龙案件 ◼ 2、文人勿谈国事 ◼ 3、当前国人对政治的淡漠 ◼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概念——是指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 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 1、89年“动乱”,几十本美国护照 ◼ 2、97年在北京的爆炸事件——图库曼斯坦的支持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5) 八、投敌叛变罪 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地,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朝鲜战场 九、叛逃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国家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 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 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掌 握国家秘密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吸收犯——数罪) ■c刑事责任——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5) ◼ 八、投敌叛变罪 ◼ 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地,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朝鲜战场 ◼ 九、叛逃罪(★) ◼ ㈠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本罪客体——国家安全。 ◼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 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3、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掌 握国家秘密的)。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吸收犯——数罪) ◼ ㈣刑事责任——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6) 十、间谍罪(★) ()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国家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 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本罪的主体 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正确认定犯罪的形态——行为犯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牵连犯) 本罪与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 界限 ■c刑事责任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6) ◼ 十、间谍罪(★) ◼ ㈠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本罪客体——国家安全。 ◼ 2、本罪客观方面——⑴参加间谍组织;⑵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 人的任务;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正确认定犯罪的形态——行为犯 ◼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牵连犯) ◼ 4、本罪与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 界限 ◼ ㈣刑事责任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7) 十一、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 ■()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本罪与间谍罪(牵连行为——参加—一非法提供) ■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A、客体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 ■国家秘密合情报的范围(见书351页——了解) 四网络信息安全—出现的新的行为—国家安全局 十二、资敌罪 概念——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7) ◼ 十一、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 ◼ ㈠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㈡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 1、本罪与间谍罪(牵连行为——参加——非法提供) ◼ 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A、客体不同 B、客观方面不同 ◼ ㈢国家秘密合情报的范围(见书351页——了解) ◼ ㈣网络信息安全——出现的新的行为——国家安全局 ◼ 十二、资敌罪 ◼ 概念——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