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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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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重点罪名: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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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危害国家 安全的行为。 重点罪名: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危害国家 安全的行为。 ▪ 重点罪名: ▪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 危害作战和 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 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一一国防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 备的防管量和我惠第动声楼法物厦处围势活动, 3、犯罪主体—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14、犯罪主观方面—故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1、危害国防利益罪共14条文,21个罪、重点罪名2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 ▪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 ㈠概念——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 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 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国防利益。 ▪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 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 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 1、危害国防利益罪共14条文,21个罪、重点罪名2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概念二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 碍、阻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一一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 进行妨碍、阻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 (认定 ■1、罪与非罪——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3、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A、同类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 ▪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㈠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 碍、阻碍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 2、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 进行妨碍、阻碍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 3、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 A、同类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2) 、阻碍军事行为罪 概念——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 主观方面的心态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2) ▪ 二、阻碍军事行为罪 ▪ ㈠概念——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武装部队的军事行为。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主观方面的心态 ▪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3) 破坏武器裝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 利益的行为。(构成要 1、犯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丶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 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A、同类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不同 ■2、本罪与盜窃罪的界限 A、盜窃物 固定在军事设施 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若是,则定本罪,否则定盗窃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3) ▪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㈠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 利益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 、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 A、同类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 A、盗窃物品是否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若是,则定本罪,否则定盗窃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4)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军事设施罪 )概念—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 的行为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概念——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罪客观方面一聚众 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3、 般主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情节是否严重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A、武装叛乱形式沖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想象竞合犯, 按从一重罪处断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4) ▪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军事设施罪 ▪ ㈠概念——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 的行为。 ㈡特点——单位犯罪 ▪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㈠概念——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 2、犯罪客观方面——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3、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情节是否严重 ▪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 A、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想象竞合犯, 按从一重罪处断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5)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 ○概念——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 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点——犯罪主体—一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概念——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 骗的行为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概念_—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唆使、鼓动现役军人 逃离部队, 亚重的行为。 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概念—一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5) ▪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 ▪ ㈠概念——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 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 ㈡特点——犯罪主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㈠概念——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 骗的行为。 ▪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㈠概念——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唆使、鼓动现役军人 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 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㈠概念——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 的行为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6)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概念——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 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 格兵员入 亚正 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一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徇私舞弊十接送不合格兵员十情节严重 木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渎职罪中的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的犯 罪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6) ▪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㈠概念——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 严重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 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 ▪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渎职罪中的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的犯 罪—— ▪ A、犯罪客体不同 ▪ B、犯罪对象不同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7)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 盜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 十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概念——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 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十五、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十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七、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十八、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十九、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二十、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7) ▪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十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㈠概念——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 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 十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十五、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十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十七、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十八、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十九、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二十、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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