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 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 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 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 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 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 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 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 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 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 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 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第八章 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 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 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 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 1941 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 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 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 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 体。1947 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 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 后,很多学者如艾连 • 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 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 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 (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 (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第三节被害人与加害人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已为很多学者所研究。一般认为被害人 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的全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关系。 被称为“被害人推动模式”。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 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主体,而被害人是消极客体,还不能 说明他们之间实际存在的相互关系。按照亨蒂的观点,甚至在很多场 合被害人“造就着”罪犯。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和 相互转化的。 、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 这种被害可能发生的情况有: (1)被害人与加害者根本无关系 (2)被害人与加害者相识 (3)被害人与加害者有较密切的关系 (4)被害人与加害者是亲属关系 、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 (1)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2)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被害人是真正的犯罪者 第四节犯罪被害的预防对策 盗窃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第三节 被害人与加害人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已为很多学者所研究。一般认为被害人 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的全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关系。 被称为“被害人推动模式”。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 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主体,而被害人是消极客体,还不能 说明他们之间实际存在的相互关系。按照亨蒂的观点,甚至在很多场 合被害人“造就着”罪犯。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和 相互转化的。 一、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 这种被害可能发生的情况有: (1)被害人与加害者根本无关系。 (2) 被害人与加害者相识。 (3)被害人与加害者有较密切的关系。 (4)被害人与加害者是亲属关系。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 (1)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2)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三、被害人是真正的犯罪者 第四节 犯罪被害的预防对策 一、盗窃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二、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性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四、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三、性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四、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