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预防论 犯罪预防的“治本” 就预防犯罪来说,“治本”指的是消除和减少犯罪的根本社会原因,从而 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称为社会预防或间接预防,它着重在于教育人、改造人 从而减少犯罪的动机,是根本性的战略措施 ‘治本”涉及到一个社会的社会规范、道德标准、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逐 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具体有 (1)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个目标。 (2)适应于控制犯罪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模式 (3)各种领域本身的总政策和某些具体措施 4)刑事司法和维护治安的各种资源保证、预算、投资。 “治本”是根本性的,如果不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那么犯 罪的产生就有有利的土壤和条件。 治本”一一社会预防是犯罪预防中重要的、不可少的措施,但实行起来却存 在着许多困难且有的是难以克服的困难。(1)社会预防是长期效应,包括教育政 策、家庭政策、就业政策。涉及教人育人和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树立,其效果 往往需要十年、甚至几十年才会产生。而政府与人民对犯罪预防的要求往往是要 及时生效的。这就带来巨大的矛盾。(2)社会犯罪预防政策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 共同实行,而真正动员起全社会的力量需要长时期艰苦的努力。(3)社会分为不 同的利益群体,每一群体的价值取向不同,有的犯罪预防政策往往与某一或某 些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4)由于社会犯罪预防政策需要长期实施方能见效,因 此产生了对某项政策效果评价的困难。 美国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理解预防犯罪》一书对预防犯罪的内涵说明: “一项犯罪的发生包括下列三要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动机;二是犯罪的手段、 工具;三是犯罪的社会条件。从这三项看,控制犯罪条件、机会是唯一可行的犯 罪预防措施,而且实践也证明了这样做有效。” “控制犯罪动机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实际可行性。因为,第一,我们无法在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以前消除其犯罪动机;而在其犯罪以后,即使逮捕起来,我们 也很难改造他。第二,即使我们有办法能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前消灭其动机,但由
第七章 犯罪预防论 一、犯罪预防的“治本” 就预防犯罪来说,“治本”指的是消除和减少犯罪的根本社会原因,从而 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称为社会预防或间接预防,它着重在于教育人、改造人 从而减少犯罪的动机,是根本性的战略措施。 “治本”涉及到一个社会的社会规范、道德标准、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逐 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具体有: (1) 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个目标。 (2) 适应于控制犯罪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模式。 (3) 各种领域本身的总政策和某些具体措施。 (4) 刑事司法和维护治安的各种资源保证、预算、投资。 “治本”是根本性的,如果不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那么犯 罪的产生就有有利的土壤和条件。 “治本”——社会预防是犯罪预防中重要的、不可少的措施,但实行起来却存 在着许多困难且有的是难以克服的困难。(1)社会预防是长期效应,包括教育政 策、家庭政策、就业政策。涉及教人育人和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树立,其效果 往往需要十年、甚至几十年才会产生。而政府与人民对犯罪预防的要求往往是要 及时生效的。这就带来巨大的矛盾。(2)社会犯罪预防政策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 共同实行,而真正动员起全社会的力量需要长时期艰苦的努力。(3)社会分为不 同的利益群体,,每一群体的价值取向不同,有的犯罪预防政策往往与某一或某 些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4)由于社会犯罪预防政策需要长期实施方能见效,因 此产生了对某项政策效果评价的困难。 美国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理解预防犯罪》一书对预防犯罪的内涵说明: “一项犯罪的发生包括下列三要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动机;二是犯罪的手段、 工具;三是犯罪的社会条件。从这三项看,控制犯罪条件、机会是唯一可行的犯 罪预防措施,而且实践也证明了这样做有效。” “控制犯罪动机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实际可行性。因为,第一,我们无法在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以前消除其犯罪动机;而在其犯罪以后,即使逮捕起来,我们 也很难改造他。第二,即使我们有办法能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前消灭其动机,但由
于我们不可能对全体居民都进行同样的“消毒”工作,我们必须找出那些心存犯 罪动机的人来进行工作;可是我们如何能在全体人民之中找出那些心存犯罪动机 的分子呢?第三,即使我们有办法将心存犯罪动机的分子找出来,那请问,这 样做法能不严重侵害公民权益和违反法律吗?因为法律规定只能对有犯罪行为 的人采取行动,而不能因一个心存犯罪动机就对他采取某种措施。因此,结论是: 消除犯罪动机是不可能的 就控制犯罪的工具和手段而言,由于大多数犯罪手段既可犯罪又是日常生活、 生产必需,因此很难控制。 因此,犯罪预防主要是控制犯罪条件和机会。这样做是可行的,而且在犯罪动 机一犯罪行为一犯罪受害者这样一个过程中,将控制犯罪放在控制受害者所处的 条件和机会上,就能在过程的终端直接有效地阻挡犯罪的发生。” 、犯罪预防的“治标” 犯罪预防的“治标”是指消除和减少产生犯罪的具体条件和犯罪机会,从 而减少犯罪。也称为条件预防、环境预防,其重点不在于减少犯罪动机,而是着 重消除犯罪的条件、机会,从而迫使犯罪分子无法得逞。这是偏重于战术性的措 当“治本”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时,“治标”却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很大 的发展并取得效果。1972年,美国学者奥斯卡·纽曼出版了《可防卫空间:通过 城市设计来预防犯罪》。该书开创了“环境犯罪预防”的基础。他提出可以通过 “目标加固”、“监视加强”“城市设计”来预防犯罪。他提出两个新的观点:(1) 所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均会权衡利弊,择有利于己者而行之。因此,只要制 造作案的障碍,使弊大于利,犯罪分子就不敢动手。(2)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具 备犯罪分子的动机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不能控制犯罪动机的 话,何不控制犯罪对象 “条件预防”大致上分为两类:一是制造犯罪的障碍。包括目标加固、目 标转移、转移犯罪工具。二是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包括使犯罪分子所得 物贬值、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治本”是很重要的;但大量的、可操作的、急需的预防犯罪工作是“治 标”。因此,“治标”是为了真正实现“治本”,离开了“治标”,“治本”就是
于我们不可能对全体居民都进行同样的“消毒”工作,我们必须找出那些心存犯 罪动机的人来进行工作;可是我们如何能在全体人民之中找出那些心存犯罪动机 的分子呢?第三,即使我们有办法将心存犯罪动机的分子找出来,那请问 ,这 样做法能不严重侵害公民权益和违反法律吗?因为法律规定只能对有犯罪行为 的人采取行动,而不能因一个心存犯罪动机就对他采取某种措施。因此,结论是: 消除犯罪动机是不可能的。 就控制犯罪的工具和手段而言,由于大多数犯罪手段既可犯罪又是日常生活、 生产必需,因此很难控制。 因此,犯罪预防主要是控制犯罪条件和机会。这样做是可行的,而且在犯罪动 机—犯罪行为—犯罪受害者这样一个过程中,将控制犯罪放在控制受害者所处的 条件和机会上,就能在过程的终端直接有效地阻挡犯罪的发生。” 二、犯罪预防的“治标” 犯罪预防的“治标”是指消除和减少产生犯罪的具体条件和犯罪机会,从 而减少犯罪。也称为条件预防、环境预防,其重点不在于减少犯罪动机,而是着 重消除犯罪的条件、机会,从而迫使犯罪分子无法得逞。这是偏重于战术性的措 施。 当“治本”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时,“治标”却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很大 的发展并取得效果。1972 年,美国学者奥斯卡•纽曼出版了《可防卫空间:通过 城市设计来预防犯罪》。该书开创了“环境犯罪预防”的基础。他提出可以通过 “目标加固”、“监视加强”、“城市设计”来预防犯罪。他提出两个新的观点:(1) 所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均会权衡利弊,择有利于己者而行之。因此,只要制 造作案的障碍,使弊大于利,犯罪分子就不敢动手。(2)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具 备犯罪分子的动机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如果我们不能控制犯罪动机的 话,何不控制犯罪对象。 “条件预防”大致上分为两类:一是制造犯罪的障碍。包括目标加固、目 标转移、转移犯罪工具。二是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包括使犯罪分子所得 物贬值、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治本”是很重要的;但大量的、可操作的、急需的预防犯罪工作是“治 标”。因此,“治标”是为了真正实现“治本”,离开了“治标”,“治本”就是一
句空话:“治本”为“治标”指明方向、规定道路,离开了“治本”,“治标”也 就无的放矢
句空话;“治本”为“治标”指明方向、规定道路,离开了“治本”,“治标”也 就无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