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法国民法典1178、德国 民法典162、日本民法典130)此即所谓条件成就的拟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同 样受此约束,当事人对于约定的条件能否成就,应当抱持听之任之的态度,不能 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 所附条件无效对合同的影响 所附条件亦是合同,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通常情况下,所符条件无 效,合同亦无效。但也尽非如此,如劳动合同所附条件如无效,未必应导致劳动 合同无效。(王泽鉴3一140) 【需要注意的问题】 (1)“附条件”与“附负担(义务)”不同。 条件属于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对所附条件,如其 内容是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法院并不能强制执行:而负担属于合同义务, 必须得到履行,否则可强制执行。负担通常指赠与或者遗赠所附加的义务,也可 指附买回条件买卖中所附的、将来由原出卖人买回的条件。例如,聘金(礼)及 为订婚之赠与(王泽鉴3~236)的性质,即只能是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 的赠与。倘将其定性为赠与附有义务,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 务时,基于合同法赠与合同的规定,受赠人在此附义务的赠与中,负有一定给付 义务,并得以赠与人请求履行为原则,赠与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受赠人履行其义务。 结婚在法律上的性质,非属给付行为,且不得强制履行,所以,以结婚为赠与的 负义务,与当事人及社会一般观念不符。故,聘金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较妥。 虽然,当事人交付聘金或礼物时,明示约定附以解除条件的情形,很少见。但依 般习惯理解,解释为有此默示意思表示,亦非不可。 (2)区分条件与非真正条件。 能够成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属于将来事实、合法事实、成就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以及当事人设定的事实。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事实、既成事实、虚构、诳语, 都不能构成条件,否则如同废话:如“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 楞,江水竭,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事项为内容的事实,不能构 成条件,也就是说,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本身仍存在生效与否的问题。如以杀人 为赠与的条件,以女雇员结婚为自动解除雇佣合同为条件等,均为无效条件。条 件无效,合同则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失效。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法国民法典 1178、德国 民法典 162、日本民法典 130))此即所谓条件成就的拟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同 样受此约束,当事人对于约定的条件能否成就,应当抱持听之任之的态度,不能 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 所附条件无效对合同的影响 所附条件亦是合同,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通常情况下,所符条件无 效,合同亦无效。但也尽非如此,如劳动合同所附条件如无效,未必应导致劳动 合同无效。(王泽鉴 3—140) 【需要注意的问题】 (1)“附条件”与“附负担(义务)”不同。 条件属于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对所附条件,如其 内容是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法院并不能强制执行;而负担属于合同义务, 必须得到履行,否则可强制执行。负担通常指赠与或者遗赠所附加的义务,也可 指附买回条件买卖中所附的、将来由原出卖人买回的条件。例如,聘金(礼)及 为订婚之赠与(王泽鉴 3~236)的性质,即只能是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 的赠与。倘将其定性为赠与附有义务,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 务时,基于合同法赠与合同的规定,受赠人在此附义务的赠与中,负有一定给付 义务,并得以赠与人请求履行为原则。赠与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受赠人履行其义务。 结婚在法律上的性质,非属给付行为,且不得强制履行,所以,以结婚为赠与的 负义务,与当事人及社会一般观念不符。故,聘金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较妥。 虽然,当事人交付聘金或礼物时,明示约定附以解除条件的情形,很少见。但依 一般习惯理解,解释为有此默示意思表示,亦非不可。 (2) 区分条件与非真正条件。 能够成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属于将来事实、合法事实、成就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以及当事人设定的事实。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事实、既成事实、虚构、诳语, 都不能构成条件,否则如同废话;如“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 楞,江水竭,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事项为内容的事实,不能构 成条件,也就是说,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本身仍存在生效与否的问题。如以杀人 为赠与的条件,以女雇员结婚为自动解除雇佣合同为条件等,均为无效条件。条 件无效,合同则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