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缓解期,患者有责任能力时出现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需要精神病学鉴定, 以明确患者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鉴定结论为无责任能力,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 亦要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疗和监护意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另一目的是要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对精神病人、智 力残疾、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出现违法行为有减免刑罚之规定。之所以减免刑事处分,一方 面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实施刑罚客观上达不到惩戒的效果。精神病人在 民事行为中往往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在幻觉、妄想的支配 下辞去收入丰厚的工作并放弃自己的一切福利和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进 行鉴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从法律上宣告其行为无效,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二、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有何规定? 答:我国刑法(1997年)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1986年)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如何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责任能力? 答:一般说来,精神分裂症处于疾病发作期,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出现违法行为,评定 为无责任能力:处于疾病的恢复期、不全缓解期或残留期,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处 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时评定为 无责任能力:在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 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这种不明动机其实是丧 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面对某一具体案例,一方面要遵循有关原则,另一方面应结合被鉴定人所处的环境及当 时的状况综合考虑,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缓解期,患者有责任能力时出现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需要精神病学鉴定, 以明确患者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鉴定结论为无责任能力,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 亦要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疗和监护意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另一目的是要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对精神病人、智 力残疾、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出现违法行为有减免刑罚之规定。之所以减免刑事处分,一方 面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实施刑罚客观上达不到惩戒的效果。精神病人在 民事行为中往往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在幻觉、妄想的支配 下辞去收入丰厚的工作并放弃自己的一切福利和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进 行鉴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从法律上宣告其行为无效,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二、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有何规定? 答:我国刑法(1997 年)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1986 年)第 13 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如何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责任能力? 答:一般说来,精神分裂症处于疾病发作期,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出现违法行为,评定 为无责任能力;处于疾病的恢复期、不全缓解期或残留期,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处 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时评定为 无责任能力;在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 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这种不明动机其实是丧 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面对某一具体案例,一方面要遵循有关原则,另一方面应结合被鉴定人所处的环境及当 时的状况综合考虑,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