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 的应有之义。“从法律上来看,商品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 的。各国均为实现与保护私人财产权提供了精细的制度安 人拥有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4,只有确保私 排。但从各国现有以财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制度来看,财产 人财产权,商品的交换和流通才能成为可能,市场交易的基 权人的权利行使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成为最为重要的 本秩序才能够得以维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确立明晰的 内容,亦即当前财产权的制度保障仍以私法规则为主。虽 私人财产权是市场正常运行和价格机制作用得以发挥的前 然财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妨害私人财产权实现的重要 提条件。也正是基于私人财产权对自由市场经济效率的推 因素,但以参与私人财产收益分配为目标的国家征税权的 动和促进,使得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地凸显, 行使更可能成为侵害私人财产权的潜在隐忧。由于国家征 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税权本身所固有的强制特性,一旦国家征税权非法侵害私 (二)依存于私人财产权的税收国家 人财产权,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程度、范围及影响,更是远非 尽管私人财产权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是为天赋人权”, 一般的私人财产权冲突所能够比拟的。因此,以私法为主 但却无法否认,在国家成立以前,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良好 的制度体系,并不足以形成对私人财产权的全面保障。为 的确认以及保障。事实上,一项自然权利如果无法上升为 实现与保护私人财产权,不仅仅应当为私人财产权的积极 法律权利,其实现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虽然私人财产权 行使提供行为规范,更应当规范与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 本身即表明不受限制的对物的占有、享用和处分,但自然状 以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体系。 态下的私人财产权实际上缺乏对抗他人的强制力。私人财 一、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税收国家 产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不仅意味着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 (一)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使用、收益和处分,更意味着有权排除任何其他人的不法侵 在西方法治进程中,私人财产权有着尤为重要的地位 害。但在欠缺必要的强制力的情况下,私人财产权的排他 和影响。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在西方国家 性与支配性显然仅仅是一句空话。因此,以捍卫私人财产 宪法和宪政制度中,居核心地位,是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基 权为目的的共同体的存在便尤为必要。也正是如此,通过 石。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追求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推 缔结契约,“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 动力。在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 加以运用”,国家制度也在此基础上得以产生并最终形成。 利,是与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并重的天赋人权”。自 通过赋子作为公共主体”的国家一定的权力,由其确认应 然法学派的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和转 当受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和权利内涵,并保证权利的享有者 让的受自然法保护、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在卢 能够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而形成对私人财产的绝对支配 梭看来,财产权正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财产 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效果。不仅如此,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 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它甚至 家,也基于所缔结的社会契约,提供各种公共物品,以满足 比自由还重要3。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财产权的赋予意 在私人财产权行使过程中所必要的公共服务,保证私人财 味着人类具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们只有 产权的顺利实现。作为独立于私人主体以外的公共主体, 在能够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条件下,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 国家亦有义务构建必要的司法制度、设置司法机构,以解决 才能维护自己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对私人财产权的尊崇 私人财产权行使中所产生的权利冲突。人们联合成为国家 与信仰,正是人类试图划定自身生活领域并竭力满足自身 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 需要的最佳体现。正如布坎南所强调的,“私人的或独立的 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无论政治的或集体的决策如何作 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山。 出,其直接的含义是,必须设定有效的宪法制约,这种制约 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正是国家在私人财产权保护中 应有效地抑制政治对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及对涉及财产 的主体性存在。私人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然权利. 转移的自愿的契约安排的公开侵扰。如果个人自由要得到 而国家的产生却正是基于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故决 保护,那么,这些宪法限制就必然优先于且独立于任何的民 定若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的运作中有着异乎寻常的意义和影 主治理[)。正是财产权具有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护人类自 响。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状态,更直接决定了一国政 由的价值意蕴,因此,被视为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的三大 府存在的可能性。从各国政府的更迭来看,私人财产权保 基本人权.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 护的不力往往成为引发革命的重要缘由。 随着宪政运动的兴起,西方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给子了特 国家的产生来源于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作为组 别的关注,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进一步明晰了其在公民权 织体的国家必须维持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实现私人财产权 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具体而言,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在宪 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而仅 法条文中都明确宣示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成为确 仅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协调者。国家不直接从事生产 立西方宪政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 经营,更不能随意进行国民财富的再分配。为保证国家履 中即宣称财产权对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1948年 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必须将国家的财政需求转移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更明确将私人财产权 给国民财富的生产者,人民将其受国家保护的财产中的一 作为人权,其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 部分收益让渡给国家所有,以作为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的对 人合有财产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价,并将此财产让渡于固定化和法定化,即以税收的形式转 可以说,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与勃兴正是市场经济发展 让其财产。“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在现代法治进程中, 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 的。各国均为实现与保护私人财产权提供了精细的制度安 排。但从各国现有以财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制度来看, 财产 权人的权利行使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成为最为重要的 内容, 亦即当前财产权的制度保障仍以私法规则为主。虽 然财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妨害私人财产权实现的重要 因素, 但以参与私人财产收益分配为目标的国家征税权的 行使更可能成为侵害私人财产权的潜在隐忧。由于国家征 税权本身所固有的强制特性, 一旦国家征税权非法侵害私 人财产权, 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程度、范围及影响, 更是远非 一般的私人财产权冲突所能够比拟的。因此, 以私法为主 的制度体系, 并不足以形成对私人财产权的全面保障。为 实现与保护私人财产权, 不仅仅应当为私人财产权的积极 行使提供行为规范, 更应当规范与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 以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体系。 一、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税收国家 ( 一) 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在西方法治进程中, 私人财产权有着尤为重要的地位 和影响。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在西方国家 宪法和宪政制度中, 居核心地位, 是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基 石。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追求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推 动力。在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看来,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 利, 是与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并重的/ 天赋人权0 。自 然法学派的洛克认为, 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 不可剥夺和转 让的受自然法保护、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 1] 。在卢 梭看来, 财产权正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 财产 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 在某些方面, 它甚至 比自由还重要0 [ 2] 。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 财产权的赋予意 味着人类具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们只有 在能够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条件下, 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 才能维护自己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对私人财产权的尊崇 与信仰, 正是人类试图划定自身生活领域并竭力满足自身 需要的最佳体现。正如布坎南所强调的,/ 私人的或独立的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无论政治的或集体的决策如何作 出, 其直接的含义是, 必须设定有效的宪法制约, 这种制约 应有效地抑制政治对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 及对涉及财产 转移的自愿的契约安排的公开侵扰。如果个人自由要得到 保护, 那么, 这些宪法限制就必然优先于且独立于任何的民 主治理0 [ 3]。正是财产权具有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护人类自 由的价值意蕴, 因此, 被视为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的三大 基本人权, 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 随着宪政运动的兴起, 西方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给予了特 别的关注, 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进一步明晰了其在公民权 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具体而言, 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在宪 法条文中都明确宣示私人财产权/ 神圣不可侵犯0 , 这成为确 立西方宪政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法国 1789 年的5人权宣言6 中即宣称财产权为/ 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0 。在 1948 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5世界人权宣言6中更明确将私人财产权 作为人权, 其第 17 条规定,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 人合有财产权,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可以说, 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与勃兴正是市场经济发展 的应有之义。/ 从法律上来看, 商品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 人拥有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0 [ 4] , 只有确保私 人财产权, 商品的交换和流通才能成为可能, 市场交易的基 本秩序才能够得以维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确立明晰的 私人财产权是市场正常运行和价格机制作用得以发挥的前 提条件。也正是基于私人财产权对自由市场经济效率的推 动和促进, 使得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地凸显, 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 二) 依存于私人财产权的税收国家 尽管私人财产权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是为/ 天赋人权0, 但却无法否认, 在国家成立以前, 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良好 的确认以及保障。事实上, 一项自然权利如果无法上升为 法律权利, 其实现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虽然私人财产权 本身即表明不受限制的对物的占有、享用和处分, 但自然状 态下的私人财产权实际上缺乏对抗他人的强制力。私人财 产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 不仅意味着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 更意味着有权排除任何其他人的不法侵 害。但在欠缺必要的强制力的情况下, 私人财产权的排他 性与支配性显然仅仅是一句空话。因此, 以捍卫私人财产 权为目的的共同体的存在便尤为必要。也正是如此, 通过 缔结契约,/ 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 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 加以运用0 , 国家制度也在此基础上得以产生并最终形成。 通过赋予作为/ 公共主体0 的国家一定的权力, 由其确认应 当受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和权利内涵, 并保证权利的享有者 能够借助于/ 国家的强制力0而形成对私人财产的绝对支配 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效果。不仅如此,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 家, 也基于所缔结的社会契约, 提供各种公共物品, 以满足 在私人财产权行使过程中所必要的公共服务, 保证私人财 产权的顺利实现。作为独立于私人主体以外的公共主体, 国家亦有义务构建必要的司法制度、设置司法机构, 以解决 私人财产权行使中所产生的权利冲突。人们联合成为国家 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是保护他 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 需要之外, 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1] 。 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正是国家在私人财产权保护中 的主体性存在。私人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然权利, 而国家的产生却正是基于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故决 定着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的运作中有着异乎寻常的意义和影 响。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状态, 更直接决定了一国政 府存在的可能性。从各国政府的更迭来看, 私人财产权保 护的不力往往成为引发革命的重要缘由。 国家的产生来源于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作为组 织体的国家必须维持一定的物质基础, 以实现私人财产权 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国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 而仅 仅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协调者。国家不直接从事生产 经营, 更不能随意进行国民财富的再分配。为保证国家履 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基础, 必须将国家的财政需求转移 给国民财富的生产者, 人民将其受国家保护的财产中的一 部分收益让渡给国家所有, 以作为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的对 价, 并将此财产让渡于固定化和法定化, 即以税收的形式转 让其财产。/ 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