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山。 使得权利人能够对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这是私人财产权 正由于税收乃是取自私人财产,私人财产价值的增值 本身的排他性的应有之义。在私有财产权领域,财产权人 才能为税收的课征提供根本的经济来源。但物质财富首先 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 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公民无法控制和支 程序不得侵害,否则即构成侵权。在国家公权力体系中,课 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就不愿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而缺乏充 税权无疑是最先且最直接的与私人财产权发生关联的公权 足的财富积累的社会,便无法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源。在私 力类型。国家征税权的取得.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 人财产权未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必然欠缺 成为可能,这种财产让渡上的无偿性无论如何都将形成对 获取收入、保有私产和购买力的必要条件,这正是征税所必 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性限制与剥夺。作为国家所提供的公共 须的客观要素。征税权不得及于财产的全部,否则,国家取 产品的对价,税收的课征对财产权的此种侵夺具有其先天 得的收入越多,私人社会所保有的财富份额也将逐渐萎缩 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国家征税权本身所具备的公权力特 乃至最终消亡,更将违背纳税人以私人财产权保护为本旨 质,更使得私人财产权在遭遇国家征税权的侵害时处于更 而缔结的社会契约。税收课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在 为明显的劣势而无力抵抗。因此,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正 于私人财产的所有人参与市场交易而使财产增加,只有财 当的和初次的索取。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滞后于国家 产增加的部分,才可以纳入国家征税权的范围而不至于损 征税权的财产权。所谓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首先是指私 害纳税人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资料。可以说,财产 有财产不受国家征税权的非法侵犯。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之 权是纳税人劳动成果的法律表征,只有在财产权得以充分 先的意义,就是要制约针对财产权的第一次攫取。税收对 尊重并保护的前提下,国家才能透过税收,抽取来自公民社 私法保护下的私人财产权而言是一个在先的前提(,也正 会的物质财富。因此,国家征税权的前提恰恰是私人财产 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先于私法 权的存在:国家的运行越是依赖于税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 而存在的。当税法构建起限制国家征税权非法侵夺的抵御 护要求便越高。 体系时,私人财产权才得以在私法的规范下获得自由行使 尽管表面上看来,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是价值取 的可能。 向截然不同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但无论从国家产生的 (二)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基本保护 历史源流的考证还是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税收 在税收国家下,私有财产权与税收互为对价条件与因 国家形态的剖析,国家征税权既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保护对 果关系。因此,税法显然应该纳入财产权制度性保障体系 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必须以财产权的行使、增 之中。税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防范和对抗国家 值为存在的前提。也正因为如此,两者均以财产作为其权 征税权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私人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 利力的客体,便决定了以规范国家征税权和私人财产权为 经济自治空间。 核心的法律规范,必将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过程 在税收国家,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取自私人财产 产生重要的影响。 的让渡,国家自私人手中获取的财产越多,纳税人手中保有 二、私人财产权的制度性保障 的财产就越少。对政府而言,由于财政资金掌握的数量及 (一)私人财产权的双重制度保障 支出的范围往往直接影响行政机关职权与地位,政府为保 纳税人透过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以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证其职权的行使,往往有不自觉的扩张其预算支出的趋势, 及经济自由作为前提条件。作为价值承当者的纳税人,有 “而完全不顾及整个社会所付出之代价与成本”刀。代表依 资格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财产,有权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 其偏好及利益集团的压力,不断有崭新或追加的福利法案 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在以私人财产权实现自身的 或计划提出,财源则来自不知名的纳税人。时过境迁则逐 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其权利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侵害以维 渐成为国家之长期负担。在财政收入决策与支出决策之间 持财产本身的固有价值,更有权通过财产的使用、处分而在 存在某种不协调时,这将使立法机关在不完全考虑公共支 市场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实现价值的增值。在此过程中,无 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断审议通过同意增加公共物品的开支 论他人侵害的排除,还是财产的交易,都将与其他平等的市 的提案,从而造成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过度征税,进而侵 场主体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 害私人财产权的正当行使。在国家支出意愿过于膨胀的情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 况下,国家参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数额必然给私人财产权和 益),解决利益冲突的任务则是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 自由权造成过大的侵夺,甚至对私人财产权造成“绞杀性” 法律来完成的,基于财产权利行使产生的个人利益与个人 的限制,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私人财产权的税法保 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对私人财产权加以规范和调整的私 护不能单单依赖于议会的审慎计算.而须对其所制定的税 法保障。私法规范通过确立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实 法,在内容上加以实质之限制。因此,从立法层面限定国 现方式、权利救济等规范,保证财产所有者能够在私法的平 家征税权的界限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第一层次的保护。一方 等的保护下,以意思自治为依托,自由地对其所有的财产占 面,税法的制定由法律严格保留,税法的制定,必须“在议会 有、使用和处分,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 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一般排他性建立了针对一般他人 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 的防御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所赋 征新税。因此,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另一方面, 子的权利内涵中,不仅包含了排除其他平等主体的侵害,更 税法必须确保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征税范围不会根本性的变 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一部分, 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0 [ 1]。 正由于税收乃是取自私人财产, 私人财产价值的增值 才能为税收的课征提供根本的经济来源。但物质财富首先 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 如果公民无法控制和支 配自己的劳动所得, 就不愿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 而缺乏充 足的财富积累的社会, 便无法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源。在私 人财产权未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情况下, 纳税人也必然欠缺 获取收入、保有私产和购买力的必要条件, 这正是征税所必 须的客观要素。征税权不得及于财产的全部, 否则, 国家取 得的收入越多, 私人社会所保有的财富份额也将逐渐萎缩 乃至最终消亡, 更将违背纳税人以私人财产权保护为本旨 而缔结的社会契约。税收课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应当在 于私人财产的所有人参与市场交易而使财产增加, 只有财 产增加的部分, 才可以纳入国家征税权的范围而不至于损 害纳税人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资料。可以说, 财产 权是纳税人劳动成果的法律表征, 只有在财产权得以充分 尊重并保护的前提下, 国家才能透过税收, 抽取来自公民社 会的物质财富。因此, 国家征税权的前提恰恰是私人财产 权的存在; 国家的运行越是依赖于税收, 对私人财产权的保 护要求便越高。 尽管表面上看来, 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是价值取 向截然不同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但无论从国家产生的 历史源流的考证还是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税收 国家形态的剖析, 国家征税权既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保护对 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需求, 更必须以财产权的行使、增 值为存在的前提。也正因为如此, 两者均以财产作为其权 利/ 力的客体, 便决定了以规范国家征税权和私人财产权为 核心的法律规范, 必将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过程 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私人财产权的制度性保障 ( 一)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制度保障 纳税人透过市场经济活动, 必须以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及经济自由作为前提条件。作为价值承当者的纳税人, 有 资格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财产, 有权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 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在以私人财产权实现自身的 价值追求的过程中, 其权利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侵害以维 持财产本身的固有价值, 更有权通过财产的使用、处分而在 市场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实现价值的增值。在此过程中, 无 论他人侵害的排除, 还是财产的交易, 都将与其他平等的市 场主体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 /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 益0 [ 5] , 解决利益冲突的任务则是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 法律来完成的, 基于财产权利行使产生的个人利益与个人 利益之间的冲突, 需要对私人财产权加以规范和调整的私 法保障。私法规范通过确立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实 现方式、权利救济等规范, 保证财产所有者能够在私法的平 等的保护下, 以意思自治为依托, 自由地对其所有的财产占 有、使用和处分, 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一般排他性建立了针对一般他人 的防御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 所赋 予的权利内涵中, 不仅包含了排除其他平等主体的侵害, 更 使得权利人能够对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 这是私人财产权 本身的排他性的应有之义。在私有财产权领域, 财产权人 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 程序不得侵害, 否则即构成侵权。在国家公权力体系中, 课 税权无疑是最先且最直接的与私人财产权发生关联的公权 力类型。国家征税权的取得, 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 成为可能, 这种财产让渡上的无偿性无论如何都将形成对 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性限制与剥夺。作为国家所提供的公共 产品的对价, 税收的课征对财产权的此种侵夺具有其先天 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但国家征税权本身所具备的公权力特 质, 更使得私人财产权在遭遇国家征税权的侵害时处于更 为明显的劣势而无力抵抗。因此, 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正 当的和初次的索取。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是滞后于国家 征税权的财产权。所谓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首先是指私 有财产不受国家征税权的非法侵犯。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之 先的意义, 就是要制约针对财产权的第一次攫取。税收对 私法保护下的私人财产权而言是一个在先的前提[ 6] , 也正 是从这个意义上说, 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是先于私法 而存在的。当税法构建起限制国家征税权非法侵夺的抵御 体系时, 私人财产权才得以在私法的规范下获得自由行使 的可能。 ( 二) 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基本保护 在税收国家下, 私有财产权与税收互为对价条件与因 果关系。因此, 税法显然应该纳入财产权制度性保障体系 之中。税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防范和对抗国家 征税权的任意行使, 维护和保障私人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 经济自治空间。 在税收国家, 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取自私人财产 的让渡, 国家自私人手中获取的财产越多, 纳税人手中保有 的财产就越少。对政府而言, 由于财政资金掌握的数量及 支出的范围往往直接影响行政机关职权与地位, 政府为保 证其职权的行使, 往往有不自觉的扩张其预算支出的趋势, / 而完全不顾及整个社会所付出之代价与成本0 [ 7]。代表依 其偏好及利益集团的压力, 不断有崭新或追加的福利法案 或计划提出, 财源则来自不知名的纳税人。时过境迁则逐 渐成为国家之长期负担。在财政收入决策与支出决策之间 存在某种不协调时, 这将使立法机关在不完全考虑公共支 出成本的情况下, 不断审议通过同意增加公共物品的开支 的提案[ 8] , 从而造成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过度征税, 进而侵 害私人财产权的正当行使。在国家支出意愿过于膨胀的情 况下, 国家参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数额必然给私人财产权和 自由权造成过大的侵夺, 甚至对私人财产权造成/ 绞杀性0 的限制, 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 私人财产权的税法保 护不能单单依赖于议会的审慎计算, 而须对其所制定的税 法, 在内容上加以实质之限制[ 9]。因此, 从立法层面限定国 家征税权的界限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第一层次的保护。一方 面, 税法的制定由法律严格保留, 税法的制定, 必须/ 在议会 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 纳税人的代表) 议员的同意0 ,/ 无代 表则无税0 。除非议会授权, 行政机关无权征税, 更无权开 征新税。因此, 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另一方面, 税法必须确保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征税范围不会根本性的变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