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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这种研究活动其实是在“用阳瓶装新酒”。古罗马已经一去不复返 了,适应于古罗马人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法律和法学不可能在12世 纪得到恢复。即使是最严格和最刻板的“注释派”法学家,也是在 根据白己的“前见”来解释罗马法,为它赋予自己和自己的同时代 人能够理解的含义。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适应于不同时 代、不同地城的人民的不同生活方式,而法学也不得不用“地方性' 的表述来建构意义的世界。但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迁改 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便要求规范社会生活的规则休系作 出相应的转变。随着人们交往活动的增加,缺乏“形式合理性”的 地方习惯法已经无法满足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法学便借 助罗马法这种“成文的理性”(ratio scripta)所提供的概念框架和理 论架构来对习惯法进行系统性的加工。举例而言,腓德烈大帝统 治时期的德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和一体化的词法机构,罗 马法无法借助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力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但法 学家们还是根据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来的理论框架整理出了《德意 志明镜》(Deutschenspiegel)和《士瓦本明镜》(Schuabenspiegel)这两部 寸惯法规则汇编以及《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这部习惯法辞 书。而在欧洲的其他地区,法学家们也都进行了类似的工作,或是 把本土的文化因素注人到对罗马法的整理之中,或是以罗马法所 提供的形式框架来整合与提炼本土的规范性因素。 近代欧洲法律职业的兴起 促使近代欧洲法律职业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教会 和君主国在争夺政治权力的过程中都需要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官僚 机构,这就需要大量举握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法律是西方传统上 最具正当性的统治工具,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成为当然之选。 其次,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已的权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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