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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总第174期) 度上激发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解放、发展和保护了民公社后(1958年秋),一些地方随即出现“一平二调”。 农业生产力。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实行严“一平”是指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 格意义上的流转,但是已经出现了土地所有权¢权)的流调”是指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偿上调。生产大队无偿 转形式,流转趋势已显现。 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公社无偿占用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 (二)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时期(1953 土地。有些地方,这种上调还超出了公社范围,县及县以 1978):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民个 农民土地私有制、小农经营方式的局限和生产技术人上调房屋、土地、农机具、家禽、家畜和其他农副产品 的落后,很快与迅速工业化战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等。“一平二调”严重损害了集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民的 主义改造的要求显得格格不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劳动积极性,使农业生产效率下降。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 一次变革已无法避免,为此引发了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格局增强了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公社内部产权界定不清 社运动,在短期内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 晰,产权关系不稳定,农民丧失了土地产权。但是这一时 1生产互助合作组阶段(1953-1958 期的土地流转却是新中国成立后土地产权第二次大规模 生产互助合作组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两个阶段。第的流转,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 一阶段从1951年到1955年夏。其间,农业生产的互助合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说,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的演进方向 作组运动虽然有曲折,但也基本上是循着“逐步发展循序在当时是正确的,但是,土地演进的方式过分单一,演进 渐进”走过来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速度过快、过急,本来应该是15年至20年完成的任务,5 互助合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年之内就完成了。另外,这一时期土地制度过度统一,土 案》,指出了农业互助生产的主要政策。1951年12月,中地管理高度集中,土地流转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流 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组织以转,无法以效率原则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因此,在 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的生产互助组,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程度上,它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临时动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性变迁 第二阶段从1955年秋到1958年。在1950-1955年 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可以描述为,家 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过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包产包干”的雏形到正式制度意义 分追求合作社发展速度和规模的现象。中央政府对此比上的基本确立直至稳定运行,再到目前还在进行当中的 较谨慎,强调稳步推进,不能盲目发展。1955年10月,全土地流转探索的过程。 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不断加快,在此形势下,中共中央七 (一)从生产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1984) 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并提 1978-1984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个历史阶段,这 出分批分期的向高级合作社转变。高级农业合作社,再 阶段的改革主题是,围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 次引起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 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直至建立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土地权利的流转受到了明显的的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积极试验并推 制约,农民的土地权利丧失也是造成该时期生产发展受广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类 到阻碍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总体上看,农业土地集体化型,即不联产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包干到户。家庭 的实施对农业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充分发挥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中国农业增长的巨大作用,它采取 了劳动协作的优势,为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了有土地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让农户家庭拥 利条件,使农业生产大为改观,这也为后来的土地权利流有土地使用经营权,极大地刺激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但是 转及实施规模化生产提供了参考。 该制度并没有触及土地产权流转,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 2.人民公社运动阶段(1958-1978 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经营权。虽然有些地方出现了部分 为防止农村土改后出现的两极分化,1958年8月,流转现象,但是都是自发的,而且没有政策依据。所以在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这一时期,实际上是沿着旧有的思路对新中国成立后种 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种不利政策的调整,带有恢复性质。但由于整体经济的逐 会主义建设,并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基本方针政策。步开放,农村土地改革从此顺流直下。 《决议》公布后掀起了大规模的公社化运动,在两三个月 (二)家庭联产承包贲任制由稳定发展转向动摇 内,全国普遍实行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在短期内迅(1985-1991) 速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造成了土地关系扭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发展阶段(1985-1988) 曲,农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粮食大量减产。按照初期 1985-1988年这一阶段,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 设想,农村人民公社是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 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适应于 个过渡,需要几年时间。农村人民公社包括三级组织 短缺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制度开始发生变革。市场化改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土地等生产资料存在三种革必然引发对市场主体的改革,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 所有制形式,即农村人民公社所有、生产大队所有和生产深化。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 队所有。为了纠正人民公社运动所造成的农业滑坡,国家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建立农村人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1994-2013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度上激发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解放、发展和保护了 农业生产力。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实行严 格意义上的流转,但是已经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产权)的流 转形式,流转趋势已显现。 (二) 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时期(1953— 1978):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土地私有制、小农经营方式的局限和生产技术 的落后,很快与迅速工业化战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 主义改造的要求显得格格不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 一次变革已无法避免,为此引发了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 社运动,在短期内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 1.生产互助合作组阶段(1953- 1958) 生产互助合作组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两个阶段。 第 一阶段从 1951 年到 1955 年夏。其间,农业生产的互助合 作组运动虽然有曲折,但也基本上是循着“逐步发展循序 渐进”走过来的。1951 年 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 互助合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 案)》,指出了农业互助生产的主要政策。1951 年 12 月,中 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组织以 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的生产互助组,主要有三种形式,即 临时动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二阶段从 1955 年秋到 1958 年。在 1950- 1955 年 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过 分追求合作社发展速度和规模的现象。中央政府对此比 较谨慎,强调稳步推进,不能盲目发展。1955 年 10 月,全 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不断加快,在此形势下,中共中央七 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并提 出分批分期的向高级合作社转变。高级农业合作社,再 一次引起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土地权利的流转受到了明显的 制约,农民的土地权利丧失也是造成该时期生产发展受 到阻碍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总体上看,农业土地集体化 的实施对农业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充分发挥 了劳动协作的优势,为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了有 利条件,使农业生产大为改观,这也为后来的土地权利流 转及实施规模化生产提供了参考。 2.人民公社运动阶段(1958- 1978) 为防止农村土改后出现的两极分化,1958 年 8 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 会主义建设,并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基本方针政策。 《决议》公布后掀起了大规模的公社化运动,在两三个月 内,全国普遍实行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在短期内迅 速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造成了土地关系扭 曲,农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粮食大量减产。按照初期 设想,农村人民公社是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一 个过渡,需要几年时间。农村人民公社包括三级组织,即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土地等生产资料存在三种 所有制形式,即农村人民公社所有、生产大队所有和生产 队所有。为了纠正人民公社运动所造成的农业滑坡,国家 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建立农村人 民公社后(1958 年秋),一些地方随即出现“一平二调”。 “一平”是指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二 调”是指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偿上调。生产大队无偿 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公社无偿占用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 土地。有些地方,这种上调还超出了公社范围,县及县以 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民个 人上调房屋、土地、农机具、家禽、家畜和其他农副产品 等。“一平二调”严重损害了集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民的 劳动积极性,使农业生产效率下降。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 格局增强了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公社内部产权界定不清 晰,产权关系不稳定,农民丧失了土地产权。但是这一时 期的土地流转却是新中国成立后土地产权第二次大规模 的流转,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 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说,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的演进方向 在当时是正确的,但是,土地演进的方式过分单一,演进 速度过快、过急,本来应该是 15 年至 20 年完成的任务,5 年之内就完成了。另外,这一时期土地制度过度统一,土 地管理高度集中,土地流转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流 转,无法以效率原则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因此,在一定 程度上,它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性变迁 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可以描述为,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包产包干”的雏形到正式制度意义 上的基本确立直至稳定运行,再到目前还在进行当中的 土地流转探索的过程。 (一)从生产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 1984) 1978- 1984 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个历史阶段,这 一阶段的改革主题是,围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 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直至建立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的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积极试验并推 广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类 型,即不联产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包干到户。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中国农业增长的巨大作用,它采取 土地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让农户家庭拥 有土地使用经营权,极大地刺激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但是 该制度并没有触及土地产权流转,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 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经营权。虽然有些地方出现了部分 流转现象,但是都是自发的,而且没有政策依据。所以在 这一时期,实际上是沿着旧有的思路对新中国成立后种 种不利政策的调整,带有恢复性质。但由于整体经济的逐 步开放,农村土地改革从此顺流直下。 (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稳定发展转向动摇 (1985—1991)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发展阶段(1985- 1988) 1985- 1988 年这一阶段,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 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适应于 短缺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制度开始发生变革。市场化改 革必然引发对市场主体的改革,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 深化。1988 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 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6 期 ( 总第 174 期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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