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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22]但是诡辩学派是在公元前五世纪结束之际雅典战败的时代发挥其最为显著的影 响的,这一影响的整体后果是从一种尚未完全发达的法律观念中剥离了道德的因素,从而剥离了法律所有方面 永久性的、合理设置的权威 第一位挑战诡辩学派地位的晢学家是苏格拉底(公元前469-399年),他被城邦判处死刑,其原因至今众 说纷纭—一表面上的理由是“败坏青年”,但至少或许是因为他对人们接受的观念和整个哲学家群体(诡辩学 派以及他本人)所阐述的古代信仰所持有的批判精神。苏格拉底被宣判入狱,在狱中等待着一饮致命之毒酒 显然,他是能够轻易地逃脱的:他的朋友们积极地安排着越狱事宜,而当局也乐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期待着 他们之中的一些人现在已感到后悔的判决不能付诸实施。柏拉图的谈话《克力同》讲述了苏格拉底的朋友克力 同试图劝说他越狱求生的情形:苏格拉底对此予以坚决拒绝,尽管他是城邦法律不公正的运作的无辜受害者, 他还是决定留下来遵守这法律。他把法律想象为人格化的存在,与他探讨遵守法律这一确然基于“约定”之义 务;但是这种约定的意涵远比诡辩学派主张的深刻,它具有更厚重的道德意味:事实上,苏格拉底言说的约定 的意涵是一种暗含的,但其约束力丝毫不弱的契约。苏格拉底的一生已经从城邦的法律中受益;若他没有期待 法律的保护,他本可以离开雅典,逃之夭夭;但他的行为表明他已经默认要遵从法律。“我们认为那些留在这 里的人”(他想象法律这样对他说) >已经领受了我们的正义和治理,已经在事实上同意接受我们的约束;不守法的公民在三重意义上是不正 当的:他伤害了作为他的父母、教育者的我们(法律),也违背了他要遵守法律的契约(他没能指出我们是错 如果苏格拉底越狱逃生的话,这种不守法的行为就是“以你的欺骗行径败坏了法律和整个城邦”。[24]纵 然法律不公也要以生命的牺牲为代价去遵从之,这一唐吉诃德式的决定赋予作为国家和城邦之根基的约定和契 约以特别的力量 事实上,诡辩学派关于人类本性的观点也引致了国家起源的契约描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中,苏 格拉底与格劳孔( Glaucon)辩论正义的性质,格劳孔的立场是在可以逃脱他人惩罚的情况下,人类倾向于行 不正义之事,他说: <>所以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过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了之后,那 些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 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正义的本质就 最好的与最坏的折衷—一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25] 这种认为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于共同契约的观点在接下来的世纪中继续得到了或更为崇高,或不那么崇高的 回应。研究者可以在德摩斯梯尼的演讲《斥梅地亚斯》( Aginst Meidias)中看到对这一立场的实质性影响,他 在演讲的结尾[26]申言对法院成员的诉求,反映了他的观点,即:个人安全取决于所有人对法律的遵守(正是 对法律的不遵守使德摩斯梯尼遭到袭击) 这一演讲俨然是一篇为自我利益而遵守法律的宣言。另一方面, 亚里士多德拒斥了国家起源于纯粹出于人类动物本性的迫切需求,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本质不同就在于人类 有联合为公民社会的自然倾向。这一表述的契约论意味尽管不明显,但实际上站到了反对诡辩学派的立场。而 且,在说明人的公民本性的同时,它也表明了某种与忍让和合作相关的人们共同接受的模式 < center><b>作为命令的法律</b></ cente 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占有相当地位的“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几乎没有引起希腊思想家们的思考。在雅典哲 学的古典时代,单单“法律”一词所传达的含义,所引发的回应,其清晰度就足以满足思想家们之间对话的需 要。他们无庸去分析一个概念是处在 nomos界内还是它的界外,诸如此类。当然,希腊著作中不是完全没有涉 及这个问题:尽管尚未有定论,希腊的讨论还是以某种形式预示了19世纪早期的奥斯丁(和后来的边沁)的分 析。亚里土多德关注的法律的特性是“一种秩序”(有序的规制: taxis tis):良好的法律必定意味着良好的秩子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22]但是诡辩学派是在公元前五世纪结束之际雅典战败的时代发挥其最为显著的影 响的,这一影响的整体后果是从一种尚未完全发达的法律观念中剥离了道德的因素,从而剥离了法律所有方面 永久性的、合理设置的权威。 第一位挑战诡辩学派地位的哲学家是苏格拉底(公元前 469-399 年),他被城邦判处死刑,其原因至今众 说纷纭——表面上的理由是“败坏青年”,但至少或许是因为他对人们接受的观念和整个哲学家群体(诡辩学 派以及他本人)所阐述的古代信仰所持有的批判精神。苏格拉底被宣判入狱,在狱中等待着一饮致命之毒酒, 显然,他是能够轻易地逃脱的;他的朋友们积极地安排着越狱事宜,而当局也乐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期待着 他们之中的一些人现在已感到后悔的判决不能付诸实施。柏拉图的谈话《克力同》讲述了苏格拉底的朋友克力 同试图劝说他越狱求生的情形;苏格拉底对此予以坚决拒绝,尽管他是城邦法律不公正的运作的无辜受害者, 他还是决定留下来遵守这法律。他把法律想象为人格化的存在,与他探讨遵守法律这一确然基于“约定”之义 务;但是这种约定的意涵远比诡辩学派主张的深刻,它具有更厚重的道德意味;事实上,苏格拉底言说的约定 的意涵是一种暗含的,但其约束力丝毫不弱的契约。苏格拉底的一生已经从城邦的法律中受益;若他没有期待 法律的保护,他本可以离开雅典,逃之夭夭;但他的行为表明他已经默认要遵从法律。“我们认为那些留在这 里的人”(他想象法律这样对他说): <i>已经领受了我们的正义和治理,已经在事实上同意接受我们的约束;不守法的公民在三重意义上是不正 当的:他伤害了作为他的父母、教育者的我们(法律),也违背了他要遵守法律的契约(他没能指出我们是错 的)。</i>[23] 如果苏格拉底越狱逃生的话,这种不守法的行为就是“以你的欺骗行径败坏了法律和整个城邦”。[24]纵 然法律不公也要以生命的牺牲为代价去遵从之,这一唐吉诃德式的决定赋予作为国家和城邦之根基的约定和契 约以特别的力量。 事实上,诡辩学派关于人类本性的观点也引致了国家起源的契约描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中,苏 格拉底与格劳孔(Glaucon)辩论正义的性质,格劳孔的立场是在可以逃脱他人惩罚的情况下,人类倾向于行 不正义之事,他说: <i>所以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过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了之后,那 些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 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正义的本质就 是最好的与最坏的折衷——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i>[25] 这种认为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于共同契约的观点在接下来的世纪中继续得到了或更为崇高,或不那么崇高的 回应。研究者可以在德摩斯梯尼的演讲《斥梅地亚斯》(Aginst Meidias)中看到对这一立场的实质性影响,他 在演讲的结尾[26]申言对法院成员的诉求,反映了他的观点,即:个人安全取决于所有人对法律的遵守(正是 对法律的不遵守使德摩斯梯尼遭到袭击)。——这一演讲俨然是一篇为自我利益而遵守法律的宣言。另一方面, 亚里士多德拒斥了国家起源于纯粹出于人类动物本性的迫切需求,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本质不同就在于人类 有联合为公民社会的自然倾向。这一表述的契约论意味尽管不明显,但实际上站到了反对诡辩学派的立场。而 且,在说明人的公民本性的同时,它也表明了某种与忍让和合作相关的人们共同接受的模式。 <center><b>作为命令的法律</b></center> 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占有相当地位的“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几乎没有引起希腊思想家们的思考。在雅典哲 学的古典时代,单单“法律”一词所传达的含义,所引发的回应,其清晰度就足以满足思想家们之间对话的需 要。他们无庸去分析一个概念是处在 nomos 界内还是它的界外,诸如此类。当然,希腊著作中不是完全没有涉 及这个问题;尽管尚未有定论,希腊的讨论还是以某种形式预示了 19 世纪早期的奥斯丁(和后来的边沁)的分 析。亚里士多德关注的法律的特性是“一种秩序”(有序的规制:taxis tis);良好的法律必定意味着良好的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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