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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第9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10条共和国总统于法律最后通过并送交政府后15天内予以公布。 在这个期限届满以前,总统得要求议会就该项法律或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进行审议。 议会不得拒绝重新审议。 第11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公报所刊载的、由政府在议会开会期间所提出的或由议会 两院联合提出的建议,得将关于授权核准共同体协定或授权批准虽然不违反宪法、但影响政 府机构职权行使的条约的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倘公民复决结果 通过了该项法律草案,共和国总统应在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12条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得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 解散后,至早在20天内、至迟在40天以内举行大选。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第二个星期四自行举行会议。如果这次会议是在规定的常会期间以外 举行,会期应为15天。 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行解散国民议会。 第13条共和国总统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 总统任命国家行政人员和军事人员。 行政法院委员、授勋委员会主任、全权大使和公使、审计院的审计官、省长、政府在海 外领地的代表、将级军官、大学校长、中央各部司长都应通过内阁会议任命。 组织法规定通过内阁会议任命其他人员,并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共和国总统的任命权可以 由总统指派他人代行。 第14条共和国总统委派驻外全权大使及公使并接受外国全权大使及公使。 第15条共和国总统为军队的最高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16条当共和国体制、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执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 并当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 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应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总统以文告把所采取的措施通告全国。 这些措施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在最短时间内保证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拥有完成它们任务 的手段,在这问题上,应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举行会议。 国民议会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总统解散。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第 9 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 10 条共和国总统于法律最后通过并送交政府后 15 天内予以公布。 在这个期限届满以前,总统得要求议会就该项法律或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进行审议。 议会不得拒绝重新审议。 第 11 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公报所刊载的、由政府在议会开会期间所提出的或由议会 两院联合提出的建议,得将关于授权核准共同体协定或授权批准虽然不违反宪法、但影响政 府机构职权行使的条约的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倘公民复决结果 通过了该项法律草案,共和国总统应在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 12 条共和国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得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 解散后,至早在 20 天内、至迟在 40 天以内举行大选。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第二个星期四自行举行会议。如果这次会议是在规定的常会期间以外 举行,会期应为 15 天。 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行解散国民议会。 第 13 条共和国总统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 总统任命国家行政人员和军事人员。 行政法院委员、授勋委员会主任、全权大使和公使、审计院的审计官、省长、政府在海 外领地的代表、将级军官、大学校长、中央各部司长都应通过内阁会议任命。 组织法规定通过内阁会议任命其他人员,并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共和国总统的任命权可以 由总统指派他人代行。 第 14 条共和国总统委派驻外全权大使及公使并接受外国全权大使及公使。 第 15 条共和国总统为军队的最高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 16 条当共和国体制、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执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 并当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 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应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总统以文告把所采取的措施通告全国。 这些措施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在最短时间内保证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拥有完成它们任务 的手段,在这问题上,应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举行会议。 国民议会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总统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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