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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18条共和国总统用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咨文在两院宣读,但以任何方式进行讨论, 皆不得追究。 如在休会期间,议会可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19条共和国总统的命令由总理副署,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但第8条第1款、第 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54条、第56条和第61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在此 限。 第三章 政府 第20条政府决定并执行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 在第49条和第5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依据该两条所规定的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21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防负贵。总理确保法律的执行。除第13条的规 定外,总理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并任命文武官员。 总理可以委托部长代行他的某些权力。 在必要时,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15条所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的会 议。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授权就某一项特定议事日程代替共和国总统任内阁 会议主席。 第22条总理的命令必要时由负责执行该命令的部长副署。 第23条政府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议会议员职务或保有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 亦不得参加任何职业性活动。 对担任上项任务、职务或公职的人员,其替换条件,由组织法予以确定。 议会议员之替换,应按照第25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议会 第24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第 17 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 18 条共和国总统用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咨文在两院宣读,但以任何方式进行讨论, 皆不得追究。 如在休会期间,议会可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 19 条共和国总统的命令由总理副署,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但第 8 条第 1 款、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6 条、第 18 条、第 54 条、第 56 条和第 61 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在此 限。 第三章 政府 第 20 条政府决定并执行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 在第 49 条和第 50 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依据该两条所规定的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 21 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防负责。总理确保法律的执行。除第 13 条的规 定外,总理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并任命文武官员。 总理可以委托部长代行他的某些权力。 在必要时,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 15 条所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的会 议。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授权就某一项特定议事日程代替共和国总统任内阁 会议主席。 第 22 条总理的命令必要时由负责执行该命令的部长副署。 第 23 条政府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议会议员职务或保有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 亦 不得参加任何职业性活动。 对担任上项任务、职务或公职的人员,其替换条件,由组织法予以确定。 议会议员之替换,应按照第 25 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议会 第 24 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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