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 负责人莫爱生。 委托代理人陈振华。 委托代理人秦晓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后福。 委托代理人罗光佑。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因与被上诉 人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 (2010)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 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商银行新邵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振华、秦晓平, 被上诉人何后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光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后福系新邵县人,现在长沙务工。2009年12月何后福与 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80522元,余款280000 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期限20年。何后福于2009年12月14日支付了首付款, 随后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因被告知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贷款记录,先后被长沙的几 家银行拒绝贷款。经查询得知,何后福在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处有笔贷款逾期未还,形成不良 记录。经何后福调查,形成不良记录贷款的真正借款人是傅安良,傅安良办理贷款时用何后 福的身份证并以何后福的名义在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处借贷的。2010年1月18日,工商银行 新邵支行向何后福出示以下证明:“兹有我行贷款客户傅安良以何后福的名义于2003年8 月28日在我行借个人住房贷款50000元,期限3年,至2009年12月仍有贷款余额34869.90 元,现已形成不良贷款。经我行调查核实,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傅安良,名义借款人何后 福对此笔贷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上签字,因此该笔贷款与何后福个人信用 记录无关”。何后福持此证明重新贷款,但因不良记录未消除,贷款仍未被批准。本案审理 期间,经工商银行新邵支行申请,其上级银行于2010年11月1日下文同意删除何后福的不 良信用记录,现何后福的不良信用记录已删除。何后福属第一次购房,当时办理按揭贷款的 基准年利率为5.94%,根据当时的政策可以享受7折优惠。从2010年4月起国家对城市房 价上涨过快进行调控,各商业银行针对商品房按揭贷款出台了相应措施。正常情况下,第一 次购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只能享受8.5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上贷款由年利率5.94%调至年利率6.14%。 何后福的损失:1、多次往返新邵、长沙花去车旅费1927元:2、误工费1800元(何后福 个人信用报告上记录其月收入3000元,何后福在起诉书中只要求按每天90元计算损失,故 按90元一天计算,何后福提出有20天误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3、关于何后福 的利息损失。何后福的利息损失主要体现在折扣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个人住 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 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故利率是随着政策变化而变化的,即使何后福当初 贷到款,那么今年10月利率调整后,明年元月起利率也要跟着调整,因此,当初贷款与现 在贷款因利率调整而产生的利息差不大,可以忽略不计。而折扣却是贷款合同双方约定的, 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变更。购买第一套房原可以享受基准利率7折优惠,现在只能享受到 8.5折优惠。按现在的基准年利率6.14%打7折,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280000元按揭20 年应承担本息417849.60元,按8.5折计算应承担本息451651.20元,两者的利息差是33 801.60元。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 8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 负责人莫爱生。 委托代理人陈振华。 委托代理人秦晓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后福。 委托代理人罗光佑。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因与被上诉 人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 (2010)新民初字第 53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商银行新邵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振华、秦晓平, 被上诉人何后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光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后福系新邵县人,现在长沙务工。2009 年 12 月何后福与 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 80 522 元,余款 280 000 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期限 20 年。何后福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支付了首付款, 随后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因被告知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贷款记录,先后被长沙的几 家银行拒绝贷款。经查询得知,何后福在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处有笔贷款逾期未还,形成不良 记录。经何后福调查,形成不良记录贷款的真正借款人是傅安良,傅安良办理贷款时用何后 福的身份证并以何后福的名义在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处借贷的。2010 年 1 月 18 日,工商银行 新邵支行向何后福出示以下证明:“兹有我行贷款客户傅安良以何后福的名义于 2003 年 8 月 28 日在我行借个人住房贷款 50 000 元,期限 3 年,至 2009 年 12 月仍有贷款余额 34 869.90 元,现已形成不良贷款。经我行调查核实,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傅安良,名义借款人何后 福对此笔贷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上签字,因此该笔贷款与何后福个人信用 记录无关”。何后福持此证明重新贷款,但因不良记录未消除,贷款仍未被批准。本案审理 期间,经工商银行新邵支行申请,其上级银行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下文同意删除何后福的不 良信用记录,现何后福的不良信用记录已删除。何后福属第一次购房,当时办理按揭贷款的 基准年利率为 5.94%,根据当时的政策可以享受 7 折优惠。从 2010 年 4 月起国家对城市房 价上涨过快进行调控,各商业银行针对商品房按揭贷款出台了相应措施。正常情况下,第一 次购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只能享受 8.5 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10 年 10 月 20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5 年以上贷款由年利率 5.94%调至年利率 6.14%。 何后福的损失:1、多次往返新邵、长沙花去车旅费 1927 元;2、误工费 1800 元(何后福 个人信用报告上记录其月收入 3000 元,何后福在起诉书中只要求按每天 90 元计算损失,故 按 90 元一天计算,何后福提出有 20 天误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3、关于何后福 的利息损失。何后福的利息损失主要体现在折扣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个人住 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 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故利率是随着政策变化而变化的,即使何后福当初 贷到款,那么今年 10 月利率调整后,明年元月起利率也要跟着调整,因此,当初贷款与现 在贷款因利率调整而产生的利息差不大,可以忽略不计。而折扣却是贷款合同双方约定的, 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变更。购买第一套房原可以享受基准利率 7 折优惠,现在只能享受到 8.5 折优惠。按现在的基准年利率 6.14%打 7 折,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280 000 元按揭 20 年应承担本息 417 849.60 元,按 8.5 折计算应承担本息 451 651.20 元,两者的利息差是 33 801.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