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比过去有较大的前进,但毋庸讳言,相对于人民群众人权的觉醒和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人权理论还处 于滞后的状况。迄今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与观点,还一直被当作主流观点在宣传。诸如只讲人权的阶 级性,否认普遍性,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一位哲学界的著名学者前几年还认 为:“道德上不是人的人(即坏人)不拥有人权。)又如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 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忽视政治人权的重要价值地位,等等。 笔者认为,要推进中国人权法治的进步,必须对上述观念、口号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阐明。 一、人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只承认人权的社会性,而否定其自然性,“天赋人权”论被当作唯心论受到批判。 诚然,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有先验论和臆想的弊病,但完全排除 人的自然的、生理的需要来谈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孔子说:“食色性也。”婴 儿出生就有吃奶求生的权利,成年男女有性生活的权利,这是人类的天性,亦即“天道”,是人的自然性、 天性所赋予的。这是人权的前提。 就“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而言,自由之所以被认为是人权或自然权利,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人之 异于禽兽者,在于最初的原始人类能直立行走,从而解放了双手而获得劳动和制造工具、战胜自然力、免 受自然的侵害的相对自由。一般禽兽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成自然物的赐予,而人类却可以掌握自然规律, 主动向自然索取和改造、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这种自由,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即人脱离动物界成 为“万物之灵”开始)的自然本性。这个意义上,它成为“天赋人权”,只是相对于禽兽而言,是人类的自然 特权。所以卢梭说:“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中所获得的赐予物。2康德也说:自由是“每个人 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① 不过,应当强调,社会关系属性才是人权发展的动因和基础。单个的、孤立的生物人是无所谓权利 的。因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提出和权利的实现,都必须有权利的相对人(即义务人)存在,所以任何权利都 是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作为人权的生存权、自由权,属于社 会关系范畴,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生存状态,即不受任何其他社会主体的干扰、束缚,自由自在地生活。 我要求或主张个人自由,其前提是至少有两个人相处(我与你),两个人就构成社会关系,彼此要求对方 不得侵犯自己。鲁宾逊漂流在荒岛上,虽然他有求生存和自由的生理需要和愿望,但他是脱离社会而个 人独处,既没有人来干扰他、侵犯他的生存与自由,也没有人来保障他,他根本就提不出生存权、自由权 的主张和要求(没有对象),因而生存与自由就无法形成权利。只有出现了“礼拜五”之后,两个人构成社 会关系,鲁宾逊把“礼拜五”当奴隶使用,才产生自由权利问题(鲁宾逊要求有奴役、剥削“礼拜五”以获得 更大的生存条件的自由:“礼拜五”有免受鲁宾逊的奴役的自由)。这时,自由就成为一项社会性的人权, 存在于这两个人的社会。 人是政治动物(亚里斯多德),人类面对强大自然力的威胁,天生要求结成部落和氏族社会的共同 体,以便运用集体的力量去征服自然。结社权就成为人的天赋人权。美国学者阿德勒指出:“人是群居 性的,他需要和别人共同生活,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社会。…政治社 会就是这样组成的社会:承认人在本质上既是政治动物又是自然动物,也就是承认人类在本质上倾向于 生活在政治社会中并参与政治活动,…这就是人类按照自然权利要求政治自由的权利基础。] 总之,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权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人的社会性则是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二者 是统一的,也是互相渗透的。人的社会性是人权的主导元素,但以人的自然性为前提:人的自然性也受 社会性的影响而有所发展变化。强调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核心在于“把人当人”而不是当禽 兽对待,从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珍视人的生命。由于人类作为生物的生理需要和作为社会 ①参见康德:《正义的形而上学因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p://w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比过去有较大的前进 ,但毋庸讳言 ,相对于人民群众人权的觉醒和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 ,人权理论还处 于滞后的状况。迄今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与观点 ,还一直被当作主流观点在宣传。诸如只讲人权的阶 级性 ,否认普遍性 ,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一位哲学界的著名学者前几年还认 为“: 道德上不是人的人(即坏人) 不拥有人权。”) [1 ]又如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 集体人权高于个体 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忽视政治人权的重要价值地位 ,等等。 笔者认为 ,要推进中国人权法治的进步 ,必须对上述观念、口号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阐明。 一、人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只承认人权的社会性 ,而否定其自然性“, 天赋人权”论被当作唯心论受到批判。 诚然 ,17、18 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有先验论和臆想的弊病 ,但完全排除 人的自然的、生理的需要来谈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孔子说“: 食色性也。”婴 儿出生就有吃奶求生的权利 ,成年男女有性生活的权利 ,这是人类的天性 ,亦即“天道”,是人的自然性、 天性所赋予的。这是人权的前提。 就“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而言 ,自由之所以被认为是人权或自然权利 ,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人之 异于禽兽者 ,在于最初的原始人类能直立行走 ,从而解放了双手而获得劳动和制造工具、战胜自然力、免 受自然的侵害的相对自由。一般禽兽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成自然物的赐予 ,而人类却可以掌握自然规律 , 主动向自然索取和改造、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这种自由 ,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即人脱离动物界成 为“万物之灵”开始) 的自然本性。这个意义上 ,它成为“天赋人权”,只是相对于禽兽而言 ,是人类的自然 特权。所以卢梭说“: 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中所获得的赐予物。”[2 ]康德也说 :自由是“每个人 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① 不过 ,应当强调 ,社会关系属性才是人权发展的动因和基础。单个的、孤立的生物人是无所谓权利 的。因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提出和权利的实现 ,都必须有权利的相对人(即义务人) 存在 ,所以任何权利都 是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动物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作为人权的生存权、自由权 ,属于社 会关系范畴 ,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生存状态 ,即不受任何其他社会主体的干扰、束缚 ,自由自在地生活。 我要求或主张个人自由 ,其前提是至少有两个人相处(我与你) ,两个人就构成社会关系 ,彼此要求对方 不得侵犯自己。鲁宾逊漂流在荒岛上 ,虽然他有求生存和自由的生理需要和愿望 ,但他是脱离社会而个 人独处 ,既没有人来干扰他、侵犯他的生存与自由 ,也没有人来保障他 ,他根本就提不出生存权、自由权 的主张和要求(没有对象) ,因而生存与自由就无法形成权利。只有出现了“礼拜五”之后 ,两个人构成社 会关系 ,鲁宾逊把“礼拜五”当奴隶使用 ,才产生自由权利问题(鲁宾逊要求有奴役、剥削“礼拜五”以获得 更大的生存条件的自由“; 礼拜五”有免受鲁宾逊的奴役的自由) 。这时 ,自由就成为一项社会性的人权 , 存在于这两个人的社会。 人是政治动物(亚里斯多德) ,人类面对强大自然力的威胁 ,天生要求结成部落和氏族社会的共同 体 ,以便运用集体的力量去征服自然。结社权就成为人的天赋人权。美国学者阿德勒指出“: 人是群居 性的 ,他需要和别人共同生活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才可以说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社会。……政治社 会就是这样组成的社会 :承认人在本质上既是政治动物又是自然动物 ,也就是承认人类在本质上倾向于 生活在政治社会中并参与政治活动 , ……这就是人类按照自然权利要求政治自由的权利基础。”[3 ] 总之 ,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而人的社会性则是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二者 是统一的 ,也是互相渗透的。人的社会性是人权的主导元素 ,但以人的自然性为前提 ;人的自然性也受 社会性的影响而有所发展变化。强调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核心在于“把人当人”而不是当禽 兽对待 ,从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 ,珍视人的生命。由于人类作为生物的生理需要和作为社会 4 ① 参见康德《: 正义的形而上学因素》,转引自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 ,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