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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5 动物的基本的社会需要,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种、任何民族都是最具共同性的,这也有助于在人权 的普遍性上取得共识。 二、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 过去中国理论界所以视人权为“资产阶级口号”,是基于只讲人和人权的阶级性,而否定其普遍性。 这是没有分清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人权同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人权法制的区别。其实,就人权的 本身而言,人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性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是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至于人权观、人权理论、人权法制,则是人们意识的产物,是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的。譬如,18世纪法 国的人权宣言,就只是“男人的宣言”,因为当时妇女是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的。一位妇女革命家奥兰普 德古施(Olympe de Gouges,1748-1793)于1791年曾发表一篇与之对应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却 遭到国民议会否决,她本人后来还被推上断头台4)。美国最初的宪法也规定,在决定纳税和代表权的基 础时,5个黑人奴隶的权利义务只按3个白人自由人计算。这就是人权法制的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 人权的普遍性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上。笼统地只强调人权有阶级性,否认普遍的 人性,甚至认为“不道德的人坏人没有人权”,更是错误的和十分有害的。首先,所谓“坏人”只是一个模 糊的道德概念,常常随人们的主观好恶而定。“文化大革命”中国家主席刘少奇就被诬告为“叛徒、内奸、 工贼”而被迫害致死。其二,即使是所谓“坏人”,如罪犯,也有他不可剥夺的人权,如人格权、姓名权、某 些其他民事权利,以及诉讼权。认为坏人就没有或不配享有人权,其恶果之一,就是对所谓的“阶级敌 人”、俘虏、罪犯,可以恣意虐待,这也是刑讯逼供至今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人类社会绝大部分的罪恶 往往是以“坏人无人权”为理论根据的。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理由就是他们是“劣等民族”。其三,“坏人” 人权得不到保护,好人人权也就得不到保护。因为被冤枉的好人可能会当坏人虐待:而且好人可以去虐 待坏人,好人也会变坏) 对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片面认识是,强调我们保护的是多数人的人权而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似乎 这显示了我们对待人权的民主性阶级性和正义性。诚然这比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特别是只保护社会 强势群体的特权,要民主和正当。但是,既是讲人权,就应当是每个人即所有人、人人皆有的权利,而不 能只以保护多数为满足。民主的共和精神要求一视同仁,和衷共济,特别还要求“保护少数”。如果以保 护多数为借口去压迫少数,就会变成“多数暴政”。进一步说,迫切要求得到人权保护的,往往是社会中 被边缘化、被歧视的弱势群体,他们或是少数(如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等等),也可能是多 数(如现今中国的农民和下岗工人)。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 的迫切的任务。 否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理由是,各国国情不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按发达国家的标准来 要求;再则,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风俗民情多元化,价值观也各不相同,所以应当强调各国的特 殊性。这种说法,用在各国如何处理人权问题的不同方式方法上,有其道理:但人权的普遍性是指 基本人权底线的统一性,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的人性和社会性、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 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人权的崇高性不是因为它标准高,而是因为它是“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 任何文化或制度文明的分歧的共同性。所以在尊重、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场、态度上,是不能借口民族特 殊性而轻视、抹煞甚至践踏人权的。再则,一些人对外强调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和价值相对主义,而对内 却要求思想高度一致和舆论一律,“定于一尊”,否认价值多样性与宽容性,这也是自相矛盾的。 三、人权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个命题在提法上就失之抽象和笼统。如同问“是天晴好 还是下雨好”一样,不能作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因为这要看此时此地的具体情况:遇到干旱时,下 雨就比出太阳好;反之,则天晴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也是如此。判断谁高于谁,或谁应当高于谁,要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uip://w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动物的基本的社会需要 ,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种、任何民族都是最具共同性的 ,这也有助于在人权 的普遍性上取得共识。 二、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 过去中国理论界所以视人权为“资产阶级口号”,是基于只讲人和人权的阶级性 ,而否定其普遍性。 这是没有分清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人权同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人权法制的区别。其实 ,就人权的 本身而言 ,人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性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 ,是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 ,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 ,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至于人权观、人权理论、人权法制 ,则是人们意识的产物 ,是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的。譬如 ,18 世纪法 国的人权宣言 ,就只是“男人的宣言”,因为当时妇女是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的。一位妇女革命家奥兰普 ·德·古施(Olympe de Gouges ,1748 - 1793) 于 1791 年曾发表一篇与之对应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却 遭到国民议会否决 ,她本人后来还被推上断头台[4 ] 。美国最初的宪法也规定 ,在决定纳税和代表权的基 础时 ,5 个黑人奴隶的权利义务只按 3 个白人自由人计算。这就是人权法制的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 人权的普遍性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上。笼统地只强调人权有阶级性 ,否认普遍的 人性 ,甚至认为“不道德的人、坏人没有人权”,更是错误的和十分有害的。首先 ,所谓“坏人”只是一个模 糊的道德概念 ,常常随人们的主观好恶而定。“文化大革命”中国家主席刘少奇就被诬告为“叛徒、内奸、 工贼”而被迫害致死。其二 ,即使是所谓“坏人”,如罪犯 ,也有他不可剥夺的人权 ,如人格权、姓名权、某 些其他民事权利 ,以及诉讼权。认为坏人就没有或不配享有人权 ,其恶果之一 ,就是对所谓的“阶级敌 人”、俘虏、罪犯 ,可以恣意虐待 ,这也是刑讯逼供至今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人类社会绝大部分的罪恶 往往是以“坏人无人权”为理论根据的。希特勒屠杀犹太人 ,理由就是他们是“劣等民族”。其三“, 坏人” 人权得不到保护 ,好人人权也就得不到保护。因为被冤枉的好人可能会当坏人虐待 ;而且好人可以去虐 待坏人 ,好人也会变坏[5 ] 。 对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片面认识是 ,强调我们保护的是多数人的人权而不是少数人的人权 ,似乎 这显示了我们对待人权的民主性、阶级性和正义性。诚然这比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 ,特别是只保护社会 强势群体的特权 ,要民主和正当。但是 ,既是讲人权 ,就应当是每个人即所有人、人人皆有的权利 ,而不 能只以保护多数为满足。民主的共和精神要求一视同仁 ,和衷共济 ,特别还要求“保护少数”。如果以保 护多数为借口去压迫少数 ,就会变成“多数暴政”。进一步说 ,迫切要求得到人权保护的 ,往往是社会中 被边缘化、被歧视的弱势群体 ,他们或是少数(如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等等) ,也可能是多 数(如现今中国的农民和下岗工人) 。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 ,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 的迫切的任务。 否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理由是 ,各国国情不同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不能按发达国家的标准来 要求 ;再则 ,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风俗民情多元化 ,价值观也各不相同 ,所以应当强调各国的特 殊性。———这种说法 ,用在各国如何处理人权问题的不同方式方法上 ,有其道理 ;但人权的普遍性是指 基本人权底线的统一性 ,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的人性和社会性、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 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人权的崇高性不是因为它标准高 ,而是因为它是“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 任何文化或制度文明的分歧的共同性。所以在尊重、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场、态度上 ,是不能借口民族特 殊性而轻视、抹煞甚至践踏人权的。再则 ,一些人对外强调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和价值相对主义 ,而对内 却要求思想高度一致和舆论一律“, 定于一尊”,否认价值多样性与宽容性 ,这也是自相矛盾的。 三、人权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 这个命题在提法上就失之抽象和笼统。如同问“是天晴好 , 还是下雨好”一样 , 不能作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因为这要看此时此地的具体情况 : 遇到干旱时 , 下 雨就比出太阳好 ;反之 , 则天晴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也是如此。判断谁高于谁 , 或谁应当高于谁 , 要 第 2 期 郭道晖 :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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