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第22卷第2期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22 .No.2 2004年3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r.2004 人权问题研究 编者按:为纪念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5周年,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与美 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共同举办了中美人权学术研讨会,会议主要议题为:国际与国内人权立法的联 系;人权保护制度的宪政视角;人权保护制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视角;人权保护制度的司法视角。来自 中美及中国香港地区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在平等、自由又不乏论争的气氛中,对人权的本原、人权的本质、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本专题特选编中方专家的6篇论文,以供中 外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借鉴。 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郭道晖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79) 摘要:只讲人权的阶级性,否认普遍性;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 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忽视政治 人权居先的价值地位,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阶级性与普遍性的统 一,抽象地强调“主权高于人权”,有可能为以“主权压人权”的专制政权提供理论支持。当今中 国的首要人权应是政治人权。 关键词:人权;主权;集体人权;个体人权;生存权;政治人权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4)02-003-07 在中国,对待人权的认识与实践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从争民主争人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到建立 新中国政权初期,中国劳动人民的人权处境得到较大改善的时期;二是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一 系列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严重忽视或践踏人权的时期:三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重视和改进人权状 况的新时期。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到进入21世纪以来,一方面,中国在人权法制和人权思想启蒙方面,有较大 的进步。诸如,取消刑事类推制度,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中吸收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上纠正长 期羁押现象;行政立法和执法中重视“以人为本”,采取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废除收 容审查制度,改为救助制度;等等。国家教育部已决定在高等学校普遍开设《人权法》的课程。在人民群 众中,人权意识也日益高涨,提出一些新的权利诉讼,如死刑犯的生育权、男女变性权、安乐死乃至悼念 权、接吻权,等等。对此,许多人为之欢呼,也有的人担心“人权意识过度膨胀,并非法治的福音”。 另一方面,在政治学法学理论界,虽然已摆脱了把人权斥为“资产阶级的口号”的蒙昧状态,人权观 收稿日期:20031213 作者简介:郭道晖(1928→,男,湖南湘阴人,湖南大学教授,《岳麓法学评论》主编。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收稿日期 :2003212213 作者简介 :郭道晖(1928 —) ,男 ,湖南湘阴人 ,湖南大学教授《, 岳麓法学评论》主编。 人 权 问 题 研 究 编者按 :为纪念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55 周年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与美 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共同举办了中美人权学术研讨会 ,会议主要议题为 :国际与国内人权立法的联 系 ;人权保护制度的宪政视角 ;人权保护制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视角 ;人权保护制度的司法视角。来自 中美及中国香港地区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在平等、自由又不乏论争的气氛中 ,对人权的本原、人权的本质、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本专题特选编中方专家的 6 篇论文 ,以供中 外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借鉴。 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郭道晖 (湖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79) 摘 要 :只讲人权的阶级性 ,否认普遍性 ;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 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忽视政治 人权居先的价值地位 ,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阶级性与普遍性的统 一 ,抽象地强调“主权高于人权”,有可能为以“主权压人权”的专制政权提供理论支持。当今中 国的首要人权应是政治人权。 关键词 :人权 ;主权 ;集体人权 ;个体人权 ;生存权 ;政治人权 中图分类号 :D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0208 (2004) 022003207 在中国 , 对待人权的认识与实践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是从争民主争人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到建立 新中国政权初期 ,中国劳动人民的人权处境得到较大改善的时期 ;二是自上世纪 50 年代后期开始的一 系列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严重忽视或践踏人权的时期 ;三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重视和改进人权状 况的新时期。 从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到进入 21 世纪以来 ,一方面 ,中国在人权法制和人权思想启蒙方面 ,有较大 的进步。诸如 ,取消刑事类推制度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中吸收无罪推定原则 ;司法上纠正长 期羁押现象 ;行政立法和执法中重视“以人为本”,采取一些便民、利民措施 ;改革行政许可制度 ;废除收 容审查制度 ,改为救助制度 ;等等。国家教育部已决定在高等学校普遍开设《人权法》的课程。在人民群 众中 ,人权意识也日益高涨 ,提出一些新的权利诉讼 ,如死刑犯的生育权、男女变性权、安乐死乃至悼念 权、接吻权 ,等等。对此 ,许多人为之欢呼 ,也有的人担心“人权意识过度膨胀 ,并非法治的福音”。 另一方面 ,在政治学、法学理论界 ,虽然已摆脱了把人权斥为“资产阶级的口号”的蒙昧状态 ,人权观 第 22 卷第 2 期 2004 年 3 月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2 ,No. 2 Mar. 2004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比过去有较大的前进,但毋庸讳言,相对于人民群众人权的觉醒和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人权理论还处 于滞后的状况。迄今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与观点,还一直被当作主流观点在宣传。诸如只讲人权的阶 级性,否认普遍性,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一位哲学界的著名学者前几年还认 为:“道德上不是人的人(即坏人)不拥有人权。)又如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 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忽视政治人权的重要价值地位,等等。 笔者认为,要推进中国人权法治的进步,必须对上述观念、口号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阐明。 一、人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只承认人权的社会性,而否定其自然性,“天赋人权”论被当作唯心论受到批判。 诚然,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有先验论和臆想的弊病,但完全排除 人的自然的、生理的需要来谈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孔子说:“食色性也。”婴 儿出生就有吃奶求生的权利,成年男女有性生活的权利,这是人类的天性,亦即“天道”,是人的自然性、 天性所赋予的。这是人权的前提。 就“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而言,自由之所以被认为是人权或自然权利,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人之 异于禽兽者,在于最初的原始人类能直立行走,从而解放了双手而获得劳动和制造工具、战胜自然力、免 受自然的侵害的相对自由。一般禽兽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成自然物的赐予,而人类却可以掌握自然规律, 主动向自然索取和改造、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这种自由,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即人脱离动物界成 为“万物之灵”开始)的自然本性。这个意义上,它成为“天赋人权”,只是相对于禽兽而言,是人类的自然 特权。所以卢梭说:“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中所获得的赐予物。2康德也说:自由是“每个人 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① 不过,应当强调,社会关系属性才是人权发展的动因和基础。单个的、孤立的生物人是无所谓权利 的。因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提出和权利的实现,都必须有权利的相对人(即义务人)存在,所以任何权利都 是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作为人权的生存权、自由权,属于社 会关系范畴,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生存状态,即不受任何其他社会主体的干扰、束缚,自由自在地生活。 我要求或主张个人自由,其前提是至少有两个人相处(我与你),两个人就构成社会关系,彼此要求对方 不得侵犯自己。鲁宾逊漂流在荒岛上,虽然他有求生存和自由的生理需要和愿望,但他是脱离社会而个 人独处,既没有人来干扰他、侵犯他的生存与自由,也没有人来保障他,他根本就提不出生存权、自由权 的主张和要求(没有对象),因而生存与自由就无法形成权利。只有出现了“礼拜五”之后,两个人构成社 会关系,鲁宾逊把“礼拜五”当奴隶使用,才产生自由权利问题(鲁宾逊要求有奴役、剥削“礼拜五”以获得 更大的生存条件的自由:“礼拜五”有免受鲁宾逊的奴役的自由)。这时,自由就成为一项社会性的人权, 存在于这两个人的社会。 人是政治动物(亚里斯多德),人类面对强大自然力的威胁,天生要求结成部落和氏族社会的共同 体,以便运用集体的力量去征服自然。结社权就成为人的天赋人权。美国学者阿德勒指出:“人是群居 性的,他需要和别人共同生活,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社会。…政治社 会就是这样组成的社会:承认人在本质上既是政治动物又是自然动物,也就是承认人类在本质上倾向于 生活在政治社会中并参与政治活动,…这就是人类按照自然权利要求政治自由的权利基础。] 总之,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权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人的社会性则是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二者 是统一的,也是互相渗透的。人的社会性是人权的主导元素,但以人的自然性为前提:人的自然性也受 社会性的影响而有所发展变化。强调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核心在于“把人当人”而不是当禽 兽对待,从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珍视人的生命。由于人类作为生物的生理需要和作为社会 ①参见康德:《正义的形而上学因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比过去有较大的前进 ,但毋庸讳言 ,相对于人民群众人权的觉醒和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 ,人权理论还处 于滞后的状况。迄今一些似是而非的命题与观点 ,还一直被当作主流观点在宣传。诸如只讲人权的阶 级性 ,否认普遍性 ,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一位哲学界的著名学者前几年还认 为“: 道德上不是人的人(即坏人) 不拥有人权。”) [1 ]又如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 集体人权高于个体 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忽视政治人权的重要价值地位 ,等等。 笔者认为 ,要推进中国人权法治的进步 ,必须对上述观念、口号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和阐明。 一、人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只承认人权的社会性 ,而否定其自然性“, 天赋人权”论被当作唯心论受到批判。 诚然 ,17、18 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有先验论和臆想的弊病 ,但完全排除 人的自然的、生理的需要来谈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孔子说“: 食色性也。”婴 儿出生就有吃奶求生的权利 ,成年男女有性生活的权利 ,这是人类的天性 ,亦即“天道”,是人的自然性、 天性所赋予的。这是人权的前提。 就“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而言 ,自由之所以被认为是人权或自然权利 ,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人之 异于禽兽者 ,在于最初的原始人类能直立行走 ,从而解放了双手而获得劳动和制造工具、战胜自然力、免 受自然的侵害的相对自由。一般禽兽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成自然物的赐予 ,而人类却可以掌握自然规律 , 主动向自然索取和改造、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这种自由 ,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即人脱离动物界成 为“万物之灵”开始) 的自然本性。这个意义上 ,它成为“天赋人权”,只是相对于禽兽而言 ,是人类的自然 特权。所以卢梭说“: 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中所获得的赐予物。”[2 ]康德也说 :自由是“每个人 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① 不过 ,应当强调 ,社会关系属性才是人权发展的动因和基础。单个的、孤立的生物人是无所谓权利 的。因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提出和权利的实现 ,都必须有权利的相对人(即义务人) 存在 ,所以任何权利都 是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动物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作为人权的生存权、自由权 ,属于社 会关系范畴 ,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生存状态 ,即不受任何其他社会主体的干扰、束缚 ,自由自在地生活。 我要求或主张个人自由 ,其前提是至少有两个人相处(我与你) ,两个人就构成社会关系 ,彼此要求对方 不得侵犯自己。鲁宾逊漂流在荒岛上 ,虽然他有求生存和自由的生理需要和愿望 ,但他是脱离社会而个 人独处 ,既没有人来干扰他、侵犯他的生存与自由 ,也没有人来保障他 ,他根本就提不出生存权、自由权 的主张和要求(没有对象) ,因而生存与自由就无法形成权利。只有出现了“礼拜五”之后 ,两个人构成社 会关系 ,鲁宾逊把“礼拜五”当奴隶使用 ,才产生自由权利问题(鲁宾逊要求有奴役、剥削“礼拜五”以获得 更大的生存条件的自由“; 礼拜五”有免受鲁宾逊的奴役的自由) 。这时 ,自由就成为一项社会性的人权 , 存在于这两个人的社会。 人是政治动物(亚里斯多德) ,人类面对强大自然力的威胁 ,天生要求结成部落和氏族社会的共同 体 ,以便运用集体的力量去征服自然。结社权就成为人的天赋人权。美国学者阿德勒指出“: 人是群居 性的 ,他需要和别人共同生活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才可以说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社会。……政治社 会就是这样组成的社会 :承认人在本质上既是政治动物又是自然动物 ,也就是承认人类在本质上倾向于 生活在政治社会中并参与政治活动 , ……这就是人类按照自然权利要求政治自由的权利基础。”[3 ] 总之 ,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而人的社会性则是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二者 是统一的 ,也是互相渗透的。人的社会性是人权的主导元素 ,但以人的自然性为前提 ;人的自然性也受 社会性的影响而有所发展变化。强调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核心在于“把人当人”而不是当禽 兽对待 ,从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 ,珍视人的生命。由于人类作为生物的生理需要和作为社会 4 ① 参见康德《: 正义的形而上学因素》,转引自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 ,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
第2期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5 动物的基本的社会需要,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种、任何民族都是最具共同性的,这也有助于在人权 的普遍性上取得共识。 二、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 过去中国理论界所以视人权为“资产阶级口号”,是基于只讲人和人权的阶级性,而否定其普遍性。 这是没有分清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人权同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人权法制的区别。其实,就人权的 本身而言,人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性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是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至于人权观、人权理论、人权法制,则是人们意识的产物,是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的。譬如,18世纪法 国的人权宣言,就只是“男人的宣言”,因为当时妇女是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的。一位妇女革命家奥兰普 德古施(Olympe de Gouges,1748-1793)于1791年曾发表一篇与之对应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却 遭到国民议会否决,她本人后来还被推上断头台4)。美国最初的宪法也规定,在决定纳税和代表权的基 础时,5个黑人奴隶的权利义务只按3个白人自由人计算。这就是人权法制的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 人权的普遍性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上。笼统地只强调人权有阶级性,否认普遍的 人性,甚至认为“不道德的人坏人没有人权”,更是错误的和十分有害的。首先,所谓“坏人”只是一个模 糊的道德概念,常常随人们的主观好恶而定。“文化大革命”中国家主席刘少奇就被诬告为“叛徒、内奸、 工贼”而被迫害致死。其二,即使是所谓“坏人”,如罪犯,也有他不可剥夺的人权,如人格权、姓名权、某 些其他民事权利,以及诉讼权。认为坏人就没有或不配享有人权,其恶果之一,就是对所谓的“阶级敌 人”、俘虏、罪犯,可以恣意虐待,这也是刑讯逼供至今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人类社会绝大部分的罪恶 往往是以“坏人无人权”为理论根据的。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理由就是他们是“劣等民族”。其三,“坏人” 人权得不到保护,好人人权也就得不到保护。因为被冤枉的好人可能会当坏人虐待:而且好人可以去虐 待坏人,好人也会变坏) 对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片面认识是,强调我们保护的是多数人的人权而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似乎 这显示了我们对待人权的民主性阶级性和正义性。诚然这比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特别是只保护社会 强势群体的特权,要民主和正当。但是,既是讲人权,就应当是每个人即所有人、人人皆有的权利,而不 能只以保护多数为满足。民主的共和精神要求一视同仁,和衷共济,特别还要求“保护少数”。如果以保 护多数为借口去压迫少数,就会变成“多数暴政”。进一步说,迫切要求得到人权保护的,往往是社会中 被边缘化、被歧视的弱势群体,他们或是少数(如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等等),也可能是多 数(如现今中国的农民和下岗工人)。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 的迫切的任务。 否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理由是,各国国情不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按发达国家的标准来 要求;再则,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风俗民情多元化,价值观也各不相同,所以应当强调各国的特 殊性。这种说法,用在各国如何处理人权问题的不同方式方法上,有其道理:但人权的普遍性是指 基本人权底线的统一性,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的人性和社会性、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 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人权的崇高性不是因为它标准高,而是因为它是“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 任何文化或制度文明的分歧的共同性。所以在尊重、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场、态度上,是不能借口民族特 殊性而轻视、抹煞甚至践踏人权的。再则,一些人对外强调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和价值相对主义,而对内 却要求思想高度一致和舆论一律,“定于一尊”,否认价值多样性与宽容性,这也是自相矛盾的。 三、人权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个命题在提法上就失之抽象和笼统。如同问“是天晴好 还是下雨好”一样,不能作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因为这要看此时此地的具体情况:遇到干旱时,下 雨就比出太阳好;反之,则天晴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也是如此。判断谁高于谁,或谁应当高于谁,要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ui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动物的基本的社会需要 ,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种、任何民族都是最具共同性的 ,这也有助于在人权 的普遍性上取得共识。 二、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 过去中国理论界所以视人权为“资产阶级口号”,是基于只讲人和人权的阶级性 ,而否定其普遍性。 这是没有分清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人权同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人权法制的区别。其实 ,就人权的 本身而言 ,人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性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 ,是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 利 ,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 ,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 至于人权观、人权理论、人权法制 ,则是人们意识的产物 ,是有时代性和阶级性的。譬如 ,18 世纪法 国的人权宣言 ,就只是“男人的宣言”,因为当时妇女是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的。一位妇女革命家奥兰普 ·德·古施(Olympe de Gouges ,1748 - 1793) 于 1791 年曾发表一篇与之对应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却 遭到国民议会否决 ,她本人后来还被推上断头台[4 ] 。美国最初的宪法也规定 ,在决定纳税和代表权的基 础时 ,5 个黑人奴隶的权利义务只按 3 个白人自由人计算。这就是人权法制的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 人权的普遍性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上。笼统地只强调人权有阶级性 ,否认普遍的 人性 ,甚至认为“不道德的人、坏人没有人权”,更是错误的和十分有害的。首先 ,所谓“坏人”只是一个模 糊的道德概念 ,常常随人们的主观好恶而定。“文化大革命”中国家主席刘少奇就被诬告为“叛徒、内奸、 工贼”而被迫害致死。其二 ,即使是所谓“坏人”,如罪犯 ,也有他不可剥夺的人权 ,如人格权、姓名权、某 些其他民事权利 ,以及诉讼权。认为坏人就没有或不配享有人权 ,其恶果之一 ,就是对所谓的“阶级敌 人”、俘虏、罪犯 ,可以恣意虐待 ,这也是刑讯逼供至今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人类社会绝大部分的罪恶 往往是以“坏人无人权”为理论根据的。希特勒屠杀犹太人 ,理由就是他们是“劣等民族”。其三“, 坏人” 人权得不到保护 ,好人人权也就得不到保护。因为被冤枉的好人可能会当坏人虐待 ;而且好人可以去虐 待坏人 ,好人也会变坏[5 ] 。 对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片面认识是 ,强调我们保护的是多数人的人权而不是少数人的人权 ,似乎 这显示了我们对待人权的民主性、阶级性和正义性。诚然这比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 ,特别是只保护社会 强势群体的特权 ,要民主和正当。但是 ,既是讲人权 ,就应当是每个人即所有人、人人皆有的权利 ,而不 能只以保护多数为满足。民主的共和精神要求一视同仁 ,和衷共济 ,特别还要求“保护少数”。如果以保 护多数为借口去压迫少数 ,就会变成“多数暴政”。进一步说 ,迫切要求得到人权保护的 ,往往是社会中 被边缘化、被歧视的弱势群体 ,他们或是少数(如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等等) ,也可能是多 数(如现今中国的农民和下岗工人) 。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 ,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 的迫切的任务。 否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理由是 ,各国国情不同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不能按发达国家的标准来 要求 ;再则 ,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风俗民情多元化 ,价值观也各不相同 ,所以应当强调各国的特 殊性。———这种说法 ,用在各国如何处理人权问题的不同方式方法上 ,有其道理 ;但人权的普遍性是指 基本人权底线的统一性 ,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的人性和社会性、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 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人权的崇高性不是因为它标准高 ,而是因为它是“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 任何文化或制度文明的分歧的共同性。所以在尊重、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场、态度上 ,是不能借口民族特 殊性而轻视、抹煞甚至践踏人权的。再则 ,一些人对外强调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和价值相对主义 ,而对内 却要求思想高度一致和舆论一律“, 定于一尊”,否认价值多样性与宽容性 ,这也是自相矛盾的。 三、人权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 这个命题在提法上就失之抽象和笼统。如同问“是天晴好 , 还是下雨好”一样 , 不能作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因为这要看此时此地的具体情况 : 遇到干旱时 , 下 雨就比出太阳好 ;反之 , 则天晴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也是如此。判断谁高于谁 , 或谁应当高于谁 , 要 第 2 期 郭道晖 :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5
6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对该国的主权和人权的实际状况作具体分析。 如果撇开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去抽象地论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而不去分析:这个国家 是“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是实行民主政治,还是实行独裁政治?其主权在国内是保障人权的 还是暴虐地践踏人权乃至屠杀人民、危害人类、实行种族灭绝的“镇压之权”?以及其国家主权有无愿望 或有无能力保障其本国人民的人权。作出这样的分析后,才能对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作出价值判断和确 定如何对待。 (一)没有主权是否就没有人权与有主权是否就一定能保护人权 主张“主权高于人权"”的论者,一个似乎有力的论据是,没有主权的国家,怎能有其人民的人权?这 的确反映了某些事实。在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一般是无人权保障可言的。但无人权保障,只是 表明人权没有成为该国的法定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人权遭到统治者的恣意压制与侵犯,而得不 到有效救济;并不等于人民本来就不该享有人权,或客观上不存在未经法定的、作为社会自发存在的这 种社会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人权)。因为人权作为人人应有的道德权利,是历史地客观地存在于任 何社会与人群中的,不能因为统治者的否认或压制,就不存在。“有无人权”与“人权有无法律保护”是 两个不同的命题,不能混淆。譬如,美国立国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为求独立,既不是、也不能依据其 宗主国(英国)的宪法和法律及法定权利,而是以人民的革命权、自由权以及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为旗 帜,通过革命战争,争得了国家独立和国家主权。可见,在美国立国前,他们虽然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 其人权却先于美国的国家主权而存在,而且在道义上高于其宗主国的主权。 按照“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逻辑,也会引申出“有了主权就一定有人权”的结论。事实上,这个断 语也是过于绝对的。中国满清王朝慈禧太后时代,还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国家,但它能够、或者愿意 保障臣民的人权吗?至于“二战”时的法西斯德国,其国家主权十分强大,它讲人权吗?! 因此,抽象地笼统地提出“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客观上可能会堕入陷阱:为那些以“主权压人权” 的反动腐朽的、镇压人民的政权,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权和超国家权力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当然,一般说来,作为一个独立国家,不论其主权在君还是在民,它的主权对外是独立权:对内则是 统治权,属于国家权力。在正常情况下,独立的主权是不容外国侵犯或干涉的:外国也不能借口保障人 权,输出革命,而应当由其本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但是,当某个国家的统治者犯下了侵略战争罪、种族灭 绝罪或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而该国的人民无力反抗与解脱时,国际社会才可以根据国际法和经联合 国授权,给予人道主义的干预。如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南非种族歧视进行的国际制裁。又如根据 联合国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越过一国主权,直接逮捕和审判被指控为 犯战争罪或种族屠杀罪、暴虐侵犯人权罪的他国将军、总统。此外,依据欧盟的公约,公民可以越过本国 直接向欧盟的法院或议会投诉,欧洲人权法院曾以英国政府“在法律上不完备”,“作为一个国家,没有 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年不受非人道对待”为由,判令英国政府赔偿被父亲毒打的英国少年3万英镑,表 明其公民权可以不完全受本国国家权力(主权)的管辖。① 对于这些在一定条件下人权和超国家权力高于国家主权的现象如何评价,如何既反对一国称霸全 球,恣意干涉他国内政;又能依据国际条约,遵守和服从超国家权力的合法约束,以保障全人类的人权, 是值得人们思考而不能回避的课题。 四、国家权力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 即使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对内也不能笼统地说,国家主权绝对高于其人民的个体人权。二者 ①根据英因1864年的一个法律,体罚是合法的,英因法院乃据此宜判毒打儿子的继父无罪。该被打的少年上诉到设在法国斯特 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参见《青年参考》,1998年12月4日郭瑞璜编译的文章《老子打儿因家受罚》。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i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对该国的主权和人权的实际状况作具体分析。 如果撇开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去抽象地论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 ,而不去分析 :这个国家 是“主权在君”, 还是“主权在民”?是实行民主政治 , 还是实行独裁政治 ?其主权在国内是保障人权的 , 还是暴虐地践踏人权乃至屠杀人民、危害人类、实行种族灭绝的“镇压之权”?以及其国家主权有无愿望 或有无能力保障其本国人民的人权。作出这样的分析后 , 才能对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作出价值判断和确 定如何对待。 (一) 没有主权是否就没有人权与有主权是否就一定能保护人权 主张“主权高于人权”的论者 ,一个似乎有力的论据是 , 没有主权的国家 , 怎能有其人民的人权 ?这 的确反映了某些事实。在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 , 一般是无人权保障可言的。但无人权保障 , 只是 表明人权没有成为该国的法定权利 , 不受法律保护 , 或者人权遭到统治者的恣意压制与侵犯 , 而得不 到有效救济 ;并不等于人民本来就不该享有人权 , 或客观上不存在未经法定的、作为社会自发存在的这 种社会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人权) 。因为人权作为人人应有的道德权利 , 是历史地客观地存在于任 何社会与人群中的 , 不能因为统治者的否认或压制 , 就不存在。“有无人权”与“人权有无法律保护”是 两个不同的命题 ,不能混淆。譬如 , 美国立国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 为求独立 , 既不是、也不能依据其 宗主国(英国) 的宪法和法律及法定权利 , 而是以人民的革命权、自由权以及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为旗 帜 ,通过革命战争 ,争得了国家独立和国家主权。可见 ,在美国立国前 ,他们虽然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 , 其人权却先于美国的国家主权而存在 ,而且在道义上高于其宗主国的主权。 按照“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逻辑 ,也会引申出“有了主权就一定有人权”的结论。事实上 ,这个断 语也是过于绝对的。中国满清王朝慈禧太后时代 ,还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国家 ,但它能够、或者愿意 保障臣民的人权吗 ? 至于“二战”时的法西斯德国 ,其国家主权十分强大 ,它讲人权吗 ?! 因此 ,抽象地笼统地提出“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 ,客观上可能会堕入陷阱 :为那些以“主权压人权” 的反动腐朽的、镇压人民的政权 ,提供理论支持。 (二) 人权和超国家权力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当然 ,一般说来 ,作为一个独立国家 ,不论其主权在君还是在民 ,它的主权对外是独立权 ;对内则是 统治权 ,属于国家权力。在正常情况下 ,独立的主权是不容外国侵犯或干涉的 ;外国也不能借口保障人 权 ,输出革命 ,而应当由其本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但是 ,当某个国家的统治者犯下了侵略战争罪、种族灭 绝罪或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 ,而该国的人民无力反抗与解脱时 ,国际社会才可以根据国际法和经联合 国授权 ,给予人道主义的干预。如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南非种族歧视进行的国际制裁。又如根据 联合国 1998 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可以越过一国主权 ,直接逮捕和审判被指控为 犯战争罪或种族屠杀罪、暴虐侵犯人权罪的他国将军、总统。此外 ,依据欧盟的公约 ,公民可以越过本国 直接向欧盟的法院或议会投诉 , 欧洲人权法院曾以英国政府“在法律上不完备”“, 作为一个国家 ,没有 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年不受非人道对待”为由 ,判令英国政府赔偿被父亲毒打的英国少年 3 万英镑 ,表 明其公民权可以不完全受本国国家权力(主权) 的管辖。① 对于这些在一定条件下人权和超国家权力高于国家主权的现象如何评价 ,如何既反对一国称霸全 球 ,恣意干涉他国内政 ;又能依据国际条约 ,遵守和服从超国家权力的合法约束 ,以保障全人类的人权 , 是值得人们思考而不能回避的课题。 四、国家权力、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 即使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 ,对内也不能笼统地说 ,国家主权绝对高于其人民的个体人权。二者 6 ① 根据英国 1864 年的一个法律 ,体罚是合法的 ,英国法院乃据此宣判毒打儿子的继父无罪。该被打的少年上诉到设在法国斯特 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参见《青年参考》,1998 年 12 月 4 日郭瑞璜编译的文章《老子打儿 国家受罚》。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
第2期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应是统一的和并存的关系。 有的论者认为,“个人权利应当服从群体权利,群体权利又须以国家主权为最高准则加以取舍”,因 此“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州]。 这种论点的失误在于没有区分国家主权(权力)、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是三种不同性质与不同主体 的权利。人们往往将它等同于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甚至认为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关系。这是 莫大的误解。国家权力、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区别不是多数与少数的区别,而是整体与个体的区别。 整体的性质不同于单个个体的性质,如同住房的性质不同于构成它的钢筋水泥的性质一样。 (一)国家权力与个体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或人民主权对内是一种统治权,它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赋予的,是集体权力,而非权利,非个 人权利的总和,更非“群体权利的最高表现形式”。相反,国家权力是人权的义务承担者:人权主要是抗 衡国家权力的一种抵抗权:国家权力则应是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进而创设条件改善大众人权的状况。 有的论者说“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把权力等同于权利。国家主权作为权力具有 最高性,高于任何其他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执政党)和任何个人的权力。但这并不等于国家主权和 国家权力可以高于个体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相反,国家主权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赋予的,国家机关和国 家官员的权力也是由人民的权力(通过人大)授予、由公民的权利(选举权)产生的。这个渊源关系不能 颠倒。 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但利益并非都是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权利,该主体也并不一定能获得利 益(如行使批评检举权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行使言论自由权可能触犯当权者而受到迫害)。 个人利益,必要时应当服从国家利益,但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利或集体权力都不能侵犯 己予法定的个人权利。在国家行使立法权时,可以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对公民某些权利作适当的必要 的限制;既予法定之后,就不容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国家权力再加法外限制或剥夺。至于公民的基本 权利(大多是基本人权的法定化),更是宪法所确认的,它是高于国家权力的,“任何国家权力(立法、行 政、司法权)都不能违反有关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 原则。 (二)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 至于集体权利,是指集体组织所“公有的”权利,如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同组成公司的 股东个人的股份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是有严格区别的。法人的集体权利也不等于股东个人权利之和。法 定的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是并存的,一般是平等的,不同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集体权利和集体权力,也不能侵犯法定的个人权利。如过去人民公社搞“一平二调”,就是对农民个 体权利的严重侵犯。 至于所谓群体权利,也与集体权利不同,它是指同类的人群中的每个人都同样享有的权利。如妇 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确认的权利,是这类人中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它实际上属于 个人权利范畴,而非集体(公有)权利。也不存在要求个体权利去服从群体权利的问题。因此,认为“个 人权利应当服从群体权利,群体权利又须以国家主权为最高准则加以取舍”的观点,是违反法理逻辑和 违反民主法治原则的。 至于说“国家主权高于作为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就更为错误了。它既违反民族自决的原则,违反 我国宪法确认的少数民族地方享有自治的权力和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个体)享有的语言、风俗、习惯 等等权利的原则;又会为假借国家名义,压制、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与人权的统治者提供理论支持。 (当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是独立权,不能借此分裂国家,因为国家主权是不容分割的) 应当明确,个人权利不止是某个人的权利,而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每个人的权利,对个人权利的 侵犯,就是对所有人的权利和国家法治的侵犯;同时,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ut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应是统一的和并存的关系。 有的论者认为“, 个人权利应当服从群体权利 ,群体权利又须以国家主权为最高准则加以取舍”,因 此“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6 ] 。 这种论点的失误在于没有区分国家主权(权力)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是三种不同性质与不同主体 的权利。人们往往将它等同于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 ,甚至认为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关系。这是 莫大的误解。国家权力、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区别不是多数与少数的区别 ,而是整体与个体的区别。 整体的性质不同于单个个体的性质 ,如同住房的性质不同于构成它的钢筋水泥的性质一样。 (一) 国家权力与个体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或人民主权对内是一种统治权 ,它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赋予的 ,是集体权力 ,而非权利 ,非个 人权利的总和 ,更非“群体权利的最高表现形式”。相反 ,国家权力是人权的义务承担者 :人权主要是抗 衡国家权力的一种抵抗权 ;国家权力则应是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进而创设条件改善大众人权的状况。 有的论者说“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把权力等同于权利。国家主权作为权力具有 最高性 ,高于任何其他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执政党) 和任何个人的权力。但这并不等于国家主权和 国家权力可以高于个体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相反 ,国家主权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赋予的 ,国家机关和国 家官员的权力也是由人民的权力(通过人大) 授予、由公民的权利(选举权) 产生的。这个渊源关系不能 颠倒。 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但利益并非都是权利 ;主体享有和行使权利 ,该主体也并不一定能获得利 益(如行使批评检举权可能受到打击报复 ,行使言论自由权可能触犯当权者而受到迫害) 。 个人利益 , 必要时应当服从国家利益 ,但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利或集体权力都不能侵犯 已予法定的个人权利。在国家行使立法权时 ,可以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 ,对公民某些权利作适当的必要 的限制 ;既予法定之后 ,就不容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国家权力再加法外限制或剥夺。至于公民的基本 权利(大多是基本人权的法定化) ,更是宪法所确认的 ,它是高于国家权力的“, 任何国家权力 (立法、行 政、司法权) 都不能违反有关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 原则。 (二)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 至于集体权利 ,是指集体组织所“公有的”权利 ,如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 ,同组成公司的 股东个人的股份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是有严格区别的。法人的集体权利也不等于股东个人权利之和。法 定的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是并存的 ,一般是平等的 ,不同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集体权利和集体权力 ,也不能侵犯法定的个人权利。如过去人民公社搞“一平二调”,就是对农民个 体权利的严重侵犯。 至于所谓群体权利 ,也与集体权利不同 ,它是指同类的人群中的每个人都同样享有的权利。如妇 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确认的权利 ,是这类人中人人都享有的权利 ,它实际上属于 个人权利范畴 ,而非集体(公有) 权利。也不存在要求个体权利去服从群体权利的问题。因此 ,认为“个 人权利应当服从群体权利 ,群体权利又须以国家主权为最高准则加以取舍”的观点 ,是违反法理逻辑和 违反民主法治原则的。 至于说“国家主权高于作为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就更为错误了。它既违反民族自决的原则 ,违反 我国宪法确认的少数民族地方享有自治的权力和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个体) 享有的语言、风俗、习惯 等等权利的原则 ;又会为假借国家名义 ,压制、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与人权的统治者提供理论支持。 (当然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是独立权 ,不能借此分裂国家 ,因为国家主权是不容分割的。) 应当明确 ,个人权利不止是某个人的权利 ,而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每个人的权利 ,对个人权利的 侵犯 ,就是对所有人的权利和国家法治的侵犯 ;同时 ,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 第 2 期 郭道晖 :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7
8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基础和原始渊源。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是高于任何国家权力的,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权力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主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个人权利去服从国 家权力和集体权利,或为了国家与集体权利而否定个体权利,这种观点是受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和集权 主义权力观的影响。 五、生存权与政治人权何者“首要” 人要生存与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应当享有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人生存状 况的好坏,并不完全取决于他有无生存权。生存权固然是生存得好坏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 件,也不一定是首要条件。因为这与他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与个人主观条件密切相关。 我国西部人同东部人生存条件与生存质量差距很大,并不是因为东西部的生存权不平等,而是所处的客 观环境与条件不同。 毫无疑问,生存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至于是否是“首要人权”则须作具体分析。 一是要看一个国家、民族或种族的集体生存权是否受到严重侵犯,甚至被否定。早期美洲的土著民 族印地安人,在白人移民的压迫下,面临种族灭绝的威胁,其民族生存权是他们的首要人权。在法西斯 统治下的犹太人,甚至将被希特勒从肉体上消灭掉,其生存权更是他们的首要人权。 我国20世纪30年代,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中华民族要救亡图存,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是中国 人民的首要的集体人权。解放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全民挨饿特别是农民的生存和生存权受 到严重威胁。当时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已成为问题,而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在错误路线的误导 下,不顾农民生活,还一味虚夸谎报“卫星”,大搞“一平二调”,使农民无米可炊,这时农民的生存受到否 定的社会势力(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的严重威胁,生存权受到严重侵犯,成为他们的首要人权。 改革开放以来,应当说,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整体的生存问题已有了基本保障,不能说现今生存权 还是首要人权。否则,要么是对我国20多年来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的贬低,要么是还存在严重侵犯和否 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生存权的内外恶势力,而得不到国家权力的保障。 至于现今的下岗工人和农民的生存条件有恶化趋势,那是进行统筹兼顾、强化社会保障和救济以改 善他们的生存境遇的问题,而不是他们面临生存权被否定和剥夺的问题。 二是要看在诸多基本人权中,何者是必须首先实现的人权。这里有个概念需要加以区别:生存权是 基本人权但不一定是首要人权:正如基本矛盾不一定是主要矛盾一样。①有些论者在论证生存权是首 要人权时,一个似乎无可辩驳的理由是:“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把人权的重要性 的逻辑先后等同于争取与保障该人权的步骤的先后。当然,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 人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但类似的命题可以同样适用于其他人权之间的关系。譬如说,没有财产权,就 无法生存。没有自由权(特别是人身自由和思想言论自由),就只会是像动物般、奴隶般的生存。更重要 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生存权,不能靠生存权自身,而在于首先争取享有人民主权和公民的平等权、自由 权乃至革命权等人权,去排除侵犯生存权的各种障碍,否则就不能保障人民的生存与生存权。马克思恩 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无产阶级谋取解放的第一步是“争取民主”,争取工人阶级的统治。可 见,革命权、民主自由权和人民统治权是获得生存权的首要前提。 人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各种形态的基本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正如 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 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川只要是基本人权,就都同等重要,不能有其一无其二,也无价值 的高低,但何者应当居先争取和实现,则要视情况而定。 ①在旧中国有“三座大山”,即三个基本矛盾。在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通过抗战救亡图存,民族的生存权是首要人 权。解放战争时期,则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人民革命权是首要人权。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基础和原始渊源。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是高于任何国家权力的 ,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权力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是非法的、无效的。主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让个人权利去服从国 家权力和集体权利 ,或为了国家与集体权利而否定个体权利 ,这种观点是受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和集权 主义权力观的影响。 五、生存权与政治人权何者“首要” 人要生存与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应当享有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人生存状 况的好坏 ,并不完全取决于他有无生存权。生存权固然是生存得好坏的一个必要条件 ,但不是充分条 件 ,也不一定是首要条件。因为这与他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与个人主观条件密切相关。 我国西部人同东部人生存条件与生存质量差距很大 ,并不是因为东西部的生存权不平等 ,而是所处的客 观环境与条件不同。 毫无疑问 ,生存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至于是否是“首要人权”则须作具体分析。 一是要看一个国家、民族或种族的集体生存权是否受到严重侵犯 ,甚至被否定。早期美洲的土著民 族印地安人 ,在白人移民的压迫下 ,面临种族灭绝的威胁 ,其民族生存权是他们的首要人权。在法西斯 统治下的犹太人 ,甚至将被希特勒从肉体上消灭掉 ,其生存权更是他们的首要人权。 我国 20 世纪 30 年代 ,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 ,中华民族要救亡图存 ,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是中国 人民的首要的集体人权。解放后“,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全民挨饿 ,特别是农民的生存和生存权受 到严重威胁。当时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已成为问题 ,而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在错误路线的误导 下 ,不顾农民生活 ,还一味虚夸谎报“卫星”,大搞“一平二调”,使农民无米可炊 , 这时农民的生存受到否 定的社会势力(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的严重威胁 ,生存权受到严重侵犯 ,成为他们的首要人权。 改革开放以来 ,应当说 ,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整体的生存问题已有了基本保障 ,不能说现今生存权 还是首要人权。否则 ,要么是对我国 20 多年来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的贬低 ,要么是还存在严重侵犯和否 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生存权的内外恶势力 ,而得不到国家权力的保障。 至于现今的下岗工人和农民的生存条件有恶化趋势 ,那是进行统筹兼顾、强化社会保障和救济以改 善他们的生存境遇的问题 ,而不是他们面临生存权被否定和剥夺的问题。 二是要看在诸多基本人权中 ,何者是必须首先实现的人权。这里有个概念需要加以区别 :生存权是 基本人权 ,但不一定是首要人权 ;正如基本矛盾不一定是主要矛盾一样。① 有些论者在论证生存权是首 要人权时 ,一个似乎无可辩驳的理由是“: 没有生存权 ,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把人权的重要性 的逻辑先后等同于争取与保障该人权的步骤的先后。当然 ,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没有生存权 ,其他 人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但类似的命题可以同样适用于其他人权之间的关系。譬如说 ,没有财产权 ,就 无法生存。没有自由权(特别是人身自由和思想言论自由) ,就只会是像动物般、奴隶般的生存。更重要 的是 ,为了争取和保障生存权 ,不能靠生存权自身 ,而在于首先争取享有人民主权和公民的平等权、自由 权乃至革命权等人权 ,去排除侵犯生存权的各种障碍 ,否则就不能保障人民的生存与生存权。马克思恩 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 ,无产阶级谋取解放的第一步是“争取民主”,争取工人阶级的统治。可 见 ,革命权、民主自由权和人民统治权是获得生存权的首要前提。 人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其中各种形态的基本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正如 马克思所指出的“: 没有出版自由 ,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 ,正像身 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7 ]只要是基本人权 ,就都同等重要 ,不能有其一无其二 ,也无价值 的高低 ,但何者应当居先争取和实现 ,则要视情况而定。 8 ① 在旧中国有“三座大山”,即三个基本矛盾。在抗日战争时期 ,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 ,通过抗战救亡图存 ,民族的生存权是首要人 权。解放战争时期 ,则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矛盾是主要矛盾 ,人民革命权是首要人权。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
第2期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有些论者常常讲:如果农民连饭都没有吃的,民主、自由对他有什么用8这种说法,一是以为农民 只要求满足动物般生存的需要就够了;二是无视农民生存权受到威胁,主要是由于他们的民主权利和经 济自由权受到压制。安徽省凤阳县的8户农民为免于饥饿,偷偷写下血书,带头实行包产到户,就是把 经济上的自由,作为首要权利来争取,其生存权才有了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温饱权有了基本保 障,这也是在农村首先破除了压制农民经济自由权利的种种束缚,使之享有某些经济上的自主与自由 (自由贸易与办乡镇企业),才使农民逐步摆脱了贫困处境。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也首先是由于 打倒了“四人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即争取和实现政治人权在先,才有 现今的经济发展和生存权得到维护。 可见,为了保障人民珊众的生存权,有赖于首先争得民主与自由等政治人权,从而取得经济人权。 民主自由本身固然不能当饭吃,但历史己经证明,没有民主自由就一定没有饭吃。 所以,我认为,政治人权仍应是我国现今的首要人权。 [参考文献] [1]赵汀阳.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U].哲学研究,1996, 1993. (9). [5]刘大生,论坏人人权与好人人权的关系[卫],岳麓法 [2]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吴绪,译,北 学评论.2003,(5). 京:三联书店,1957. [6]李文琴,驳“人权高于主权"论N].光明日报,1999- [3][美]摩狄曼阿德勒,六大观点[M,北京:团结出 07.12(4). 版社,198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4][瑞士]胜雅律(Harrovon Senger).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 1956. 普遍的人权概念[A]·王长斌,译,沈宗灵,王晨光, [8]李云龙,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N].法制日报, 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12.09(2). Natur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Value Status GO Dao-hui (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Province 410079) Abstract:The following ideas are all partial ones such as only accepting the character of class concerning hu man rights but denying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only considering the "human rights of majorities",but ne- gl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minorities";partially emphasizing"overeignty is higher than human rights"and"col- lective human rights prior to individual's human rights"or only regarding "right of existence as the first human right"but ignoring the prior value position of political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are the unity of the natural char- acter and sociality,character of class and universality.Abstractly emphasizing "sovereignty is higher than human rights"ma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autocratic regime to "use sovereignty to suppress human rights".Nowa- days,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 in China should be political human rights. Key Words:Human Rights;Sovereignty;Collective Human Rights;Individual Human Rights;Right of Exis tence:Political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孙国栋)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i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有些论者常常讲 :如果农民连饭都没有吃的 ,民主、自由对他有什么用 ? [8 ]这种说法 ,一是以为农民 只要求满足动物般生存的需要就够了 ;二是无视农民生存权受到威胁 ,主要是由于他们的民主权利和经 济自由权受到压制。安徽省凤阳县的 8 户农民为免于饥饿 ,偷偷写下血书 ,带头实行包产到户 ,就是把 经济上的自由 ,作为首要权利来争取 ,其生存权才有了保障。改革开放以来 ,农民的温饱权有了基本保 障 ,这也是在农村首先破除了压制农民经济自由权利的种种束缚 ,使之享有某些经济上的自主与自由 (自由贸易与办乡镇企业) ,才使农民逐步摆脱了贫困处境。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 ,也首先是由于 打倒了“四人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 ,即争取和实现政治人权在先 ,才有 现今的经济发展和生存权得到维护。 可见 ,为了保障人民珊众的生存权 ,有赖于首先争得民主与自由等政治人权 ,从而取得经济人权。 民主自由本身固然不能当饭吃 ,但历史已经证明 ,没有民主自由就一定没有饭吃。 所以 ,我认为 ,政治人权仍应是我国现今的首要人权。 [参考文献] [1 ] 赵汀阳 1 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J ]1 哲学研究 ,1996 , (9) 1 [2 ] 卢梭 1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1 吴绪 ,译 1 北 京 :三联书店 ,19571 [3 ] [美]摩狄曼·J·阿德勒 1 六大观点[M]1 北京 :团结出 版社 ,19891 [4 ] [瑞士]胜雅律(Harrovon Senger) 1 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 普遍的人权概念[A ]1 王长斌 ,译 1 沈宗灵 ,王晨光 , 编 1比较法学的新动向[ C]1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931 [5 ] 刘大生 1 论坏人人权与好人人权的关系[J ]1 岳麓法 学评论 12003 ,(5) 1 [6 ] 李文琴 1 驳“人权高于主权”论[N]1 光明日报 ,1999 - 07 - 12 (4) 1 [7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C]1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19561 [8 ] 李云龙 1 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N ]1 法制日报 , 1998 - 12 - 09 (2) 1 Natur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Value Status GUO Dao - hui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 Hunan Province 410079) Abstract : The following ideas are all partial ones such as only accepting the character of class concerning hu2 man rights but denying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only considering the“human rights of majorities”, but ne2 glecting the“human rights of minorities”; partially emphasizing“sovereignty is higher than human rights”and“col2 lective human rights prior to individual’s human rights”or only regarding“right of existence as the first human right”but ignoring the prior value position of political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are the unity of the natural char2 acter and sociality , character of class and universality. Abstractly emphasizing“sovereignty is higher than human rights”ma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autocratic regime to“use sovereignty to suppress human rights”. Nowa2 days ,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 in China should be political human rights. Key Words :Human Rights; Sovereignty ;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Right of Exis2 tence ; Political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孙国栋) 第 2 期 郭道晖 :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