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对该国的主权和人权的实际状况作具体分析。 如果撇开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去抽象地论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而不去分析:这个国家 是“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是实行民主政治,还是实行独裁政治?其主权在国内是保障人权的 还是暴虐地践踏人权乃至屠杀人民、危害人类、实行种族灭绝的“镇压之权”?以及其国家主权有无愿望 或有无能力保障其本国人民的人权。作出这样的分析后,才能对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作出价值判断和确 定如何对待。 (一)没有主权是否就没有人权与有主权是否就一定能保护人权 主张“主权高于人权"”的论者,一个似乎有力的论据是,没有主权的国家,怎能有其人民的人权?这 的确反映了某些事实。在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一般是无人权保障可言的。但无人权保障,只是 表明人权没有成为该国的法定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人权遭到统治者的恣意压制与侵犯,而得不 到有效救济;并不等于人民本来就不该享有人权,或客观上不存在未经法定的、作为社会自发存在的这 种社会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人权)。因为人权作为人人应有的道德权利,是历史地客观地存在于任 何社会与人群中的,不能因为统治者的否认或压制,就不存在。“有无人权”与“人权有无法律保护”是 两个不同的命题,不能混淆。譬如,美国立国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为求独立,既不是、也不能依据其 宗主国(英国)的宪法和法律及法定权利,而是以人民的革命权、自由权以及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为旗 帜,通过革命战争,争得了国家独立和国家主权。可见,在美国立国前,他们虽然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 其人权却先于美国的国家主权而存在,而且在道义上高于其宗主国的主权。 按照“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逻辑,也会引申出“有了主权就一定有人权”的结论。事实上,这个断 语也是过于绝对的。中国满清王朝慈禧太后时代,还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国家,但它能够、或者愿意 保障臣民的人权吗?至于“二战”时的法西斯德国,其国家主权十分强大,它讲人权吗?! 因此,抽象地笼统地提出“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客观上可能会堕入陷阱:为那些以“主权压人权” 的反动腐朽的、镇压人民的政权,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权和超国家权力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当然,一般说来,作为一个独立国家,不论其主权在君还是在民,它的主权对外是独立权:对内则是 统治权,属于国家权力。在正常情况下,独立的主权是不容外国侵犯或干涉的:外国也不能借口保障人 权,输出革命,而应当由其本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但是,当某个国家的统治者犯下了侵略战争罪、种族灭 绝罪或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而该国的人民无力反抗与解脱时,国际社会才可以根据国际法和经联合 国授权,给予人道主义的干预。如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南非种族歧视进行的国际制裁。又如根据 联合国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越过一国主权,直接逮捕和审判被指控为 犯战争罪或种族屠杀罪、暴虐侵犯人权罪的他国将军、总统。此外,依据欧盟的公约,公民可以越过本国 直接向欧盟的法院或议会投诉,欧洲人权法院曾以英国政府“在法律上不完备”,“作为一个国家,没有 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年不受非人道对待”为由,判令英国政府赔偿被父亲毒打的英国少年3万英镑,表 明其公民权可以不完全受本国国家权力(主权)的管辖。① 对于这些在一定条件下人权和超国家权力高于国家主权的现象如何评价,如何既反对一国称霸全 球,恣意干涉他国内政;又能依据国际条约,遵守和服从超国家权力的合法约束,以保障全人类的人权, 是值得人们思考而不能回避的课题。 四、国家权力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 即使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对内也不能笼统地说,国家主权绝对高于其人民的个体人权。二者 ①根据英因1864年的一个法律,体罚是合法的,英因法院乃据此宜判毒打儿子的继父无罪。该被打的少年上诉到设在法国斯特 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参见《青年参考》,1998年12月4日郭瑞璜编译的文章《老子打儿因家受罚》。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ip://w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对该国的主权和人权的实际状况作具体分析。 如果撇开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去抽象地论证“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 ,而不去分析 :这个国家 是“主权在君”, 还是“主权在民”?是实行民主政治 , 还是实行独裁政治 ?其主权在国内是保障人权的 , 还是暴虐地践踏人权乃至屠杀人民、危害人类、实行种族灭绝的“镇压之权”?以及其国家主权有无愿望 或有无能力保障其本国人民的人权。作出这样的分析后 , 才能对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作出价值判断和确 定如何对待。 (一) 没有主权是否就没有人权与有主权是否就一定能保护人权 主张“主权高于人权”的论者 ,一个似乎有力的论据是 , 没有主权的国家 , 怎能有其人民的人权 ?这 的确反映了某些事实。在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 , 一般是无人权保障可言的。但无人权保障 , 只是 表明人权没有成为该国的法定权利 , 不受法律保护 , 或者人权遭到统治者的恣意压制与侵犯 , 而得不 到有效救济 ;并不等于人民本来就不该享有人权 , 或客观上不存在未经法定的、作为社会自发存在的这 种社会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人权) 。因为人权作为人人应有的道德权利 , 是历史地客观地存在于任 何社会与人群中的 , 不能因为统治者的否认或压制 , 就不存在。“有无人权”与“人权有无法律保护”是 两个不同的命题 ,不能混淆。譬如 , 美国立国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 为求独立 , 既不是、也不能依据其 宗主国(英国) 的宪法和法律及法定权利 , 而是以人民的革命权、自由权以及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为旗 帜 ,通过革命战争 ,争得了国家独立和国家主权。可见 ,在美国立国前 ,他们虽然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 , 其人权却先于美国的国家主权而存在 ,而且在道义上高于其宗主国的主权。 按照“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逻辑 ,也会引申出“有了主权就一定有人权”的结论。事实上 ,这个断 语也是过于绝对的。中国满清王朝慈禧太后时代 ,还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国家 ,但它能够、或者愿意 保障臣民的人权吗 ? 至于“二战”时的法西斯德国 ,其国家主权十分强大 ,它讲人权吗 ?! 因此 ,抽象地笼统地提出“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 ,客观上可能会堕入陷阱 :为那些以“主权压人权” 的反动腐朽的、镇压人民的政权 ,提供理论支持。 (二) 人权和超国家权力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当然 ,一般说来 ,作为一个独立国家 ,不论其主权在君还是在民 ,它的主权对外是独立权 ;对内则是 统治权 ,属于国家权力。在正常情况下 ,独立的主权是不容外国侵犯或干涉的 ;外国也不能借口保障人 权 ,输出革命 ,而应当由其本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但是 ,当某个国家的统治者犯下了侵略战争罪、种族灭 绝罪或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 ,而该国的人民无力反抗与解脱时 ,国际社会才可以根据国际法和经联合 国授权 ,给予人道主义的干预。如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南非种族歧视进行的国际制裁。又如根据 联合国 1998 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可以越过一国主权 ,直接逮捕和审判被指控为 犯战争罪或种族屠杀罪、暴虐侵犯人权罪的他国将军、总统。此外 ,依据欧盟的公约 ,公民可以越过本国 直接向欧盟的法院或议会投诉 , 欧洲人权法院曾以英国政府“在法律上不完备”“, 作为一个国家 ,没有 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年不受非人道对待”为由 ,判令英国政府赔偿被父亲毒打的英国少年 3 万英镑 ,表 明其公民权可以不完全受本国国家权力(主权) 的管辖。① 对于这些在一定条件下人权和超国家权力高于国家主权的现象如何评价 ,如何既反对一国称霸全 球 ,恣意干涉他国内政 ;又能依据国际条约 ,遵守和服从超国家权力的合法约束 ,以保障全人类的人权 , 是值得人们思考而不能回避的课题。 四、国家权力、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 即使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 ,对内也不能笼统地说 ,国家主权绝对高于其人民的个体人权。二者 6 ① 根据英国 1864 年的一个法律 ,体罚是合法的 ,英国法院乃据此宣判毒打儿子的继父无罪。该被打的少年上诉到设在法国斯特 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参见《青年参考》,1998 年 12 月 4 日郭瑞璜编译的文章《老子打儿 国家受罚》。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