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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 告知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财产A 出卖 通知 价金B 第三人 告知、通知义务一目的:价金异议权利一原因:价金代位制度 讨论:“告知、通知—价金代位制度”的合理性第三编 物权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出卖 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 • 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 通知 ——目的:价金异议权利 ——原因:价金代位制度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价金 B 讨论:“告知、通知——价金代位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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