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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 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三十条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 制度和保密规定。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 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 高度警惕。如遇以外情况,应及时向我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合作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 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三十二条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撰写出访总结。院代表团、所(局)级领导和院 机关人员的出访总结,须在厨房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到国际合作局。院领导的总结由国 际合作局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章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访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 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第三十五条因公护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际 字[2007]4号)管理。因公赴港澳证件的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访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每年11月底前, 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出访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院领导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院机关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牵头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院属各单位的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所在单位负责编制,经国际合作 局和计划财务局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 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三十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 制度和保密规定。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 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 高度警惕。如遇以外情况,应及时向我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合作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 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三十二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撰写出访总结。院代表团、所(局)级领导和院 机关人员的出访总结,须在厨房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到国际合作局。院领导的总结由国 际合作局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访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 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第三十五条 因公护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际 字[2007]4 号)管理。因公赴港澳证件的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访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每年 11 月底前, 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出访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 院领导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院机关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牵头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的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所在单位负责编制,经国际合作 局和计划财务局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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