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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机关各部门组团出访,由牵头部门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 批。团组设计厅局级领导时,需主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后,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 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组团出访,由牵头单位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团组涉及所(局)级领导时,需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4、出访团组中涉及院外人员时,按照“双跨”团组管理规定办理 5、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由团组部门报国际合作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审批。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未纳入其年度计划,不得组织培训团组 第二十二条涉及敏感问题的出访 出访任务设计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问题或出访非建交国家时,经院报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报批要求 第二十三条报送出访申请的单位必须是院机关各部门、院属所(局)级法人机构 院认可的院属二级法人机构和际综字[2003]290号文件中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出访报批需提供请示文件、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出国/港澳合作交流 项目申请表、境外活动安排等基本材料各一份。所(局)级领导出访需提供“现职正、副所 (局)级干部累计出国(境)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出访请示文件应严格按照公文要求撰写,应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 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访请示文件需明确单位的审核意见、著名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派出 单位须在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承担派出人员在境外发生意外时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访请示文件需由各单位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部门归口办理,由各单位主 张要负责人签发(出访本人不能签发)。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报送出访请示材料的同时,须填报网上信息并及时提交国际合作2、院机关各部门组团出访,由牵头部门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 批。团组设计厅局级领导时,需主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后,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 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组团出访,由牵头单位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团组涉及所(局)级领导时,需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4、出访团组中涉及院外人员时,按照“双跨”团组管理规定办理。 5、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由团组部门报国际合作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审批。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未纳入其年度计划,不得组织培训团组。 第二十二条 涉及敏感问题的出访 出访任务设计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问题或出访非建交国家时,经院报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报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送出访申请的单位必须是院机关各部门、院属所(局)级法人机构、经 院认可的院属二级法人机构和际综字[2003]290 号文件中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出访报批需提供请示文件、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出国/港澳合作交流 项目申请表、境外活动安排等基本材料各一份。所(局)级领导出访需提供“现职正、副所 (局)级干部累计出国(境)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出访请示文件应严格按照公文要求撰写,应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 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访请示文件需明确单位的审核意见、著名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派出 单位须在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承担派出人员在境外发生意外时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访请示文件需由各单位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部门归口办理,由各单位主 张要负责人签发(出访本人不能签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报送出访请示材料的同时,须填报网上信息并及时提交国际合作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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