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3、秘书长出访,报院长审批。 4、副秘书长出访,分别报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和国际合作的副院长审批。 5、离任省部级领导出访,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外交部备案。 第十七条院机关人员出访 院机关厅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出访,分别报专管业务的院领导和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机关其他人员出访,经所在厅局初审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第十八条院属单位人员出访 1、院属单位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协省部级职务的人员出访,须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2、院属单位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出访,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其他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4、院属单位正式聘用的外籍人员出访,按院属单位人员审批 第十九条院有关企业人员出访 1、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访,经过几合作局审核,报主管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院领导和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其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人员出访,按照《关于规范我院圈子、控股和参股 企业人员因公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际综字[2003]290号)审批 第二十条具有院机关和院属单位双重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院机关人员审批:具有所 (局)级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领导职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组团出访 1、院领导率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提出实施方案,经率团院领导审定后报国家相关部 门审批3、秘书长出访,报院长审批。 4、副秘书长出访,分别报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和国际合作的副院长审批。 5、离任省部级领导出访,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外交部备案。 第十七条 院机关人员出访 1、院机关厅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出访,分别报专管业务的院领导和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机关其他人员出访,经所在厅局初审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人员出访 1、院属单位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协省部级职务的人员出访,须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2、院属单位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出访,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其他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4、院属单位正式聘用的外籍人员出访,按院属单位人员审批。 第十九条 院有关企业人员出访 1、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访,经过几合作局审核,报主管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院领导和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其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人员出访,按照《关于规范我院圈子、控股和参股 企业人员因公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际综字[2003]290 号)审批。 第二十条 具有院机关和院属单位双重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院机关人员审批;具有所 (局)级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领导职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组团出访 1、院领导率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提出实施方案,经率团院领导审定后报国家相关部 门审批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