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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 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第十条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 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际(地区)的同一机构或部门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 科研人员的出访须严格控制。60岁以上人员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65岁以 上人员出访,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出访,一般需派出单位 安排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组织“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双跨” 团组时,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国团组的规定》(际综字[2003]57号)采取“先 立项、后报批”的程序办理。组团出访人数、天数、国家(地区)数按照一般出访项目原则 办理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局是中国科学院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外事政策的研究 制定、全院出访计划的编制、院领导出访项目的报批和实施、所(局)级领导出访项目的审 核以及其他人员出访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国际合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 年度出访计划的审核和具体出访项目的初审。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 出访项目的报批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应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的审 核和具体国际交流项目的初审:指定国际合作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岗位和 智能,具体负责本单位国际交流项目的报批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进行外事 教育。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院领导出访 1、院长出访,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2、副院长和其他省部级副职领导出访,报院长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外交部等有关 部门核准。5、所(局)级领导 1 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 2 个月。 第九条 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 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第十条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 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际(地区)的同一机构或部门。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 科研人员的出访须严格控制。60 岁以上人员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65 岁以 上人员出访,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70 岁以上人员出访,一般需派出单位 安排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组织“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双跨” 团组时,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国团组的规定》(际综字[2003]57 号)采取“先 立项、后报批”的程序办理。组团出访人数、天数、国家(地区)数按照一般出访项目原则 办理。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局是中国科学院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外事政策的研究 制定、全院出访计划的编制、院领导出访项目的报批和实施、所(局)级领导出访项目的审 核以及其他人员出访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国际合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 年度出访计划的审核和具体出访项目的初审。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 出访项目的报批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应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的审 核和具体国际交流项目的初审;指定国际合作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岗位和 智能,具体负责本单位国际交流项目的报批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进行外事 教育。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院领导出访 1、院长出访,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2、副院长和其他省部级副职领导出访,报院长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外交部等有关 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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