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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 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 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 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 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 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 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 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 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 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 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1 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 的时间为准。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 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 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 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 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 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 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 6 人。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 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 1 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 6 天; 出访 2 国(地区)不超过 10 天;出访 3 国(地区)以上不超过 12 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 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 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培训团组控制在 25 人以内,培训 1 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 的时间为准。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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