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 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 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 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 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 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 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 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 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 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 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1 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 的时间为准。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 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 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 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 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 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 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 6 人。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 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 1 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 6 天; 出访 2 国(地区)不超过 10 天;出访 3 国(地区)以上不超过 12 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 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 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培训团组控制在 25 人以内,培训 1 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 的时间为准。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 6 个月
5、所(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 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第十条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 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际(地区)的同一机构或部门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 科研人员的出访须严格控制。60岁以上人员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65岁以 上人员出访,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出访,一般需派出单位 安排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组织“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双跨” 团组时,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国团组的规定》(际综字[2003]57号)采取“先 立项、后报批”的程序办理。组团出访人数、天数、国家(地区)数按照一般出访项目原则 办理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局是中国科学院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外事政策的研究 制定、全院出访计划的编制、院领导出访项目的报批和实施、所(局)级领导出访项目的审 核以及其他人员出访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国际合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 年度出访计划的审核和具体出访项目的初审。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 出访项目的报批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应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的审 核和具体国际交流项目的初审:指定国际合作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岗位和 智能,具体负责本单位国际交流项目的报批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进行外事 教育。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院领导出访 1、院长出访,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2、副院长和其他省部级副职领导出访,报院长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外交部等有关 部门核准
5、所(局)级领导 1 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 2 个月。 第九条 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 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第十条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 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际(地区)的同一机构或部门。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 科研人员的出访须严格控制。60 岁以上人员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65 岁以 上人员出访,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70 岁以上人员出访,一般需派出单位 安排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组织“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双跨” 团组时,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国团组的规定》(际综字[2003]57 号)采取“先 立项、后报批”的程序办理。组团出访人数、天数、国家(地区)数按照一般出访项目原则 办理。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局是中国科学院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外事政策的研究 制定、全院出访计划的编制、院领导出访项目的报批和实施、所(局)级领导出访项目的审 核以及其他人员出访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国际合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 年度出访计划的审核和具体出访项目的初审。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 出访项目的报批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应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的审 核和具体国际交流项目的初审;指定国际合作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国际合作管理工作岗位和 智能,具体负责本单位国际交流项目的报批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进行外事 教育。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院领导出访 1、院长出访,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2、副院长和其他省部级副职领导出访,报院长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外交部等有关 部门核准
3、秘书长出访,报院长审批。 4、副秘书长出访,分别报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和国际合作的副院长审批。 5、离任省部级领导出访,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外交部备案。 第十七条院机关人员出访 院机关厅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出访,分别报专管业务的院领导和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机关其他人员出访,经所在厅局初审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第十八条院属单位人员出访 1、院属单位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协省部级职务的人员出访,须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2、院属单位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出访,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其他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4、院属单位正式聘用的外籍人员出访,按院属单位人员审批 第十九条院有关企业人员出访 1、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访,经过几合作局审核,报主管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院领导和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其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人员出访,按照《关于规范我院圈子、控股和参股 企业人员因公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际综字[2003]290号)审批 第二十条具有院机关和院属单位双重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院机关人员审批:具有所 (局)级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领导职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组团出访 1、院领导率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提出实施方案,经率团院领导审定后报国家相关部 门审批
3、秘书长出访,报院长审批。 4、副秘书长出访,分别报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和国际合作的副院长审批。 5、离任省部级领导出访,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外交部备案。 第十七条 院机关人员出访 1、院机关厅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出访,分别报专管业务的院领导和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机关其他人员出访,经所在厅局初审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人员出访 1、院属单位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协省部级职务的人员出访,须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2、院属单位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出访,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其他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4、院属单位正式聘用的外籍人员出访,按院属单位人员审批。 第十九条 院有关企业人员出访 1、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访,经过几合作局审核,报主管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院领导和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2、院其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人员出访,按照《关于规范我院圈子、控股和参股 企业人员因公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际综字[2003]290 号)审批。 第二十条 具有院机关和院属单位双重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院机关人员审批;具有所 (局)级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访,按领导职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组团出访 1、院领导率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提出实施方案,经率团院领导审定后报国家相关部 门审批
2、院机关各部门组团出访,由牵头部门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 批。团组设计厅局级领导时,需主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后,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 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组团出访,由牵头单位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团组涉及所(局)级领导时,需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4、出访团组中涉及院外人员时,按照“双跨”团组管理规定办理 5、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由团组部门报国际合作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审批。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未纳入其年度计划,不得组织培训团组 第二十二条涉及敏感问题的出访 出访任务设计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问题或出访非建交国家时,经院报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报批要求 第二十三条报送出访申请的单位必须是院机关各部门、院属所(局)级法人机构 院认可的院属二级法人机构和际综字[2003]290号文件中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出访报批需提供请示文件、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出国/港澳合作交流 项目申请表、境外活动安排等基本材料各一份。所(局)级领导出访需提供“现职正、副所 (局)级干部累计出国(境)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出访请示文件应严格按照公文要求撰写,应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 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访请示文件需明确单位的审核意见、著名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派出 单位须在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承担派出人员在境外发生意外时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访请示文件需由各单位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部门归口办理,由各单位主 张要负责人签发(出访本人不能签发)。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报送出访请示材料的同时,须填报网上信息并及时提交国际合作
2、院机关各部门组团出访,由牵头部门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 批。团组设计厅局级领导时,需主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后,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 院领导审批。 3、院属单位组团出访,由牵头单位书面征求参团人员单位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团组涉及所(局)级领导时,需经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批。 4、出访团组中涉及院外人员时,按照“双跨”团组管理规定办理。 5、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由团组部门报国际合作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审批。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未纳入其年度计划,不得组织培训团组。 第二十二条 涉及敏感问题的出访 出访任务设计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问题或出访非建交国家时,经院报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报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送出访申请的单位必须是院机关各部门、院属所(局)级法人机构、经 院认可的院属二级法人机构和际综字[2003]290 号文件中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出访报批需提供请示文件、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出国/港澳合作交流 项目申请表、境外活动安排等基本材料各一份。所(局)级领导出访需提供“现职正、副所 (局)级干部累计出国(境)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出访请示文件应严格按照公文要求撰写,应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 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访请示文件需明确单位的审核意见、著名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派出 单位须在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承担派出人员在境外发生意外时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访请示文件需由各单位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部门归口办理,由各单位主 张要负责人签发(出访本人不能签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报送出访请示材料的同时,须填报网上信息并及时提交国际合作 局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 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三十条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 制度和保密规定。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 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 高度警惕。如遇以外情况,应及时向我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合作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 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三十二条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撰写出访总结。院代表团、所(局)级领导和院 机关人员的出访总结,须在厨房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到国际合作局。院领导的总结由国 际合作局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章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出访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 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第三十五条因公护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际 字[2007]4号)管理。因公赴港澳证件的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访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每年11月底前, 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出访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院领导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院机关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牵头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院属各单位的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所在单位负责编制,经国际合作 局和计划财务局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 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三十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 制度和保密规定。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 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 高度警惕。如遇以外情况,应及时向我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合作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 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三十二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撰写出访总结。院代表团、所(局)级领导和院 机关人员的出访总结,须在厨房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到国际合作局。院领导的总结由国 际合作局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访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 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第三十五条 因公护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际 字[2007]4 号)管理。因公赴港澳证件的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访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每年 11 月底前, 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出访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 院领导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院机关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局牵头编制,报主管国际 合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的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所在单位负责编制,经国际合作 局和计划财务局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计划外出访可在年度计划总量内调节。遇特殊情况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编制单项出访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出访人员报销费用时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通行证)等 (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开支明细收据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 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对国家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可 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在向国际合作局报送年度国际合作工作总结中,应包括本单位因公 出访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出访经费开支情况,其中出访经费开支情况须同时报送计划财务局备 案 第九章检查督查 第四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出访情况,报分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阅后以适当的 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査和监督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外事法规和纪律 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单位初级及以下人员外事法规和 纪律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国科学院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发 党字[2005]51号)、《中国科学院机关局级和局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科 发际字[2005]246号)、《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 字[2005]3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双跨”出国组团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际字[2005]4 号)、《关于70岁以上人员因公出国需安排专人陪同的通知》(际字[2004]18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其他有关因公出国(境)的办法和规定与本 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 具体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计划外出访可在年度计划总量内调节。遇特殊情况,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编制单项出访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出访人员报销费用时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通行证)等 (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开支明细收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 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对国家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可 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向国际合作局报送年度国际合作工作总结中,应包括本单位因公 出访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出访经费开支情况,其中出访经费开支情况须同时报送计划财务局备 案。 第九章 检查督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出访情况,报分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阅后以适当的 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外事法规和纪律 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单位初级及以下人员外事法规和 纪律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发 党字[2005]51 号)、《中国科学院机关局级和局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科 发际字[2005]246 号)、《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 字[2005]39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双跨”出国组团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际字[2005]4 号)、《关于 70 岁以上人员因公出国需安排专人陪同的通知》(际字[2004]18 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其他有关因公出国(境)的办法和规定与本 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 具体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