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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发布于1979年,依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学理论,1986年民法 通则发布后,《暂行规定》即应废止或失效。但由于《暂行规定》发布于立法法 颁布之前,铁路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方面缺乏具体实施条例,且《暂行规定》并 未被宣布失效或废止,因此在日常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当中,《暂行规定》也还是 被当作依据在具体适用。 《暂行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应由受害人自负其责的情形,确定 了赔偿责任限额原则: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的,其医疗费、火葬费、埋 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 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髙标准不得超过条例的规 定。《暂行规定》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 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 费或埋葬费,由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暂行规定》还设立了困难救济机制。 长期以来,特别是铁路法颁布实施前,《暂行规定》对处理铁路交通事故、 减少事故当事方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 环境的不断改善,《暂行规定》已不能满足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即使 是依据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也是依据其基本精神和归责原则,赔偿的具体数额 早已不是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了。自2003年起,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修 改《暂行规定》、制定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査处理有关行政法规的工 作,已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相关行政法规有望于近期由国务院对外发布。据悉, 修订出台的行政法规,依据铁路法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将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 成的人身伤亡的四种情形作了明确和强调,对及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保障铁路 大动脉畅通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例,本身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依据铁路法和《暂行规 定》,小姑娘应该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违 章穿越行为负责。如果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做到 了设施完好、标志齐全,那么铁路方是可以免责的。至于300元的所谓赔偿,我 理解应当是《暂行规定》所列出的一次性救济费,而并非是对受害人的赔偿金《暂行规定》发布于 1979 年,依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学理论,1986 年民法 通则发布后,《暂行规定》即应废止或失效。但由于《暂行规定》发布于立法法 颁布之前,铁路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方面缺乏具体实施条例,且《暂行规定》并 未被宣布失效或废止,因此在日常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当中,《暂行规定》也还是 被当作依据在具体适用。 《暂行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应由受害人自负其责的情形,确定 了赔偿责任限额原则: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的,其医疗费、火葬费、埋 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 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的规 定。《暂行规定》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 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 费或埋葬费,由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暂行规定》还设立了困难救济机制。 长期以来,特别是铁路法颁布实施前,《暂行规定》对处理铁路交通事故、 减少事故当事方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 环境的不断改善,《暂行规定》已不能满足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即使 是依据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也是依据其基本精神和归责原则,赔偿的具体数额 早已不是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了。自 2003 年起,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修 改《暂行规定》、制定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行政法规的工 作,已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相关行政法规有望于近期由国务院对外发布。据悉, 修订出台的行政法规,依据铁路法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将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 成的人身伤亡的四种情形作了明确和强调,对及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保障铁路 大动脉畅通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例,本身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依据铁路法和《暂行规 定》,小姑娘应该是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违 章穿越行为负责。如果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做到 了设施完好、标志齐全,那么铁路方是可以免责的。至于 300 元的所谓赔偿,我 理解应当是《暂行规定》所列出的一次性救济费,而并非是对受害人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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