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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 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 对中 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 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 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 高标准。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 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 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 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 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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