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讯
教育资讯
教育资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陈至立谈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七大进步 、创建21世纪终身教育体系的战略构想 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未来趋势 五、发展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六、创新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七、一年144万学生热考汉语“托福” ●八、北京确定职教七大目标 ●九、五大新兴职业今年统一培训 ●十、北京今年急需23个专业应届毕业生 ●十一、美国联邦教育部颁布未来5年战略计划
教育资讯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二、陈至立谈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七大进步 三、创建21世纪终身教育体系的战略构想 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未来趋势 五、发展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六、创新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七、一年14.4万学生热考汉语“托福” 八、北京确定职教七大目标 九、五大新兴职业今年统一培训 十、北京今年急需23个专业应届毕业生 十一、美国联邦教育部颁布未来5年战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有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 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 髙等教育柷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柷构合作办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 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 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 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机构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 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工作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芦 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 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 一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 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 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 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 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 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 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 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 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 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 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 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颁发统一格式、统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飞编号,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 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 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 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 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即时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