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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三)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 库。专家遴选釆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 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 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 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 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 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 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 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 街道、农场、苏木等 第三十四条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 12 —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三)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 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 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 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 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 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 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 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 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 街道、农场、苏木等。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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