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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 进行);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 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 突出问题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 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11 — 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 进行);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 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 突出问题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 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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