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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 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 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 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 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 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市、县,由当地人 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市、县申请和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环 境保护部; (二)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由乡镇所在 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岀机构)向省级环境 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 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 10— 10 — 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 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 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 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 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 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市、县,由当地人 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市、县申请和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环 境保护部; (二)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由乡镇所在 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向省级环境 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 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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