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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 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岀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 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 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岀公告申请前,在省级 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 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 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 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 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 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 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 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9 —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 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 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 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 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 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 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 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 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 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 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 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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