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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 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制 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就得到银行强有力 的业务支持,二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 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 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 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 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润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 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 式。 四、我国银行跨营证券业的模式选择与法律监管 (一)我国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的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在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形式上,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全能银行 制、银行持股公司制、异业子公司制三种主要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并不存在 孰优孰劣的问题,主要是看哪一种模式最契合中国的国情,最符合商业银行证券业 务的发展特点。 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实际上属于分业体制下的业务交叉,而非混业经营 体制,这决定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生存环境的全能银行制在我国不可能有立足之 地。首先,全能银行制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或企业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可能以“联合型”的独立法人资格兼营传统 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其次,由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制演化为全能银行制,是 一个剧烈的制度性变革,涉及金融资源重组、监管体制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 方面,从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来看,体制性变革的风险是最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对此应审慎行事:再次,全能银行制将非银行金融活动的高风险引入社会金融公共 安全网中,为最终贷款人增加了负担,并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传导性风险, 在缺乏存款保险安全网的我国,全能银行经营失败或倒闭的风险造成的损害尤其严 重;最后,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 业务范围在入世后5年内基本适用“国民待遇”,如果此时引入全能银行制,无疑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 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制 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就得到银行强有力 的业务支持,二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19 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 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 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尽管德国银行法也允许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务,但德国银 行显然认为这种作法既不经济又繁琐累赘,而宁愿自身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德国 全能银行模式最大限度地拓宽了银行的利润来源,多元化经营客观上也有分散风 险的作用,从而有助于银行“做大做强”,成为跨国银行普遍青睐的跨业准入形 式。 四、我国银行跨营证券业的模式选择与法律监管 (一)我国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的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在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形式上,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全能银行 制、银行持股公司制、异业子公司制三种主要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并不存在 孰优孰劣的问题,主要是看哪一种模式最契合中国的国情,最符合商业银行证券业 务的发展特点。 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实际上属于分业体制下的业务交叉,而非混业经营 体制,这决定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生存环境的全能银行制在我国不可能有立足之 地。首先,全能银行制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或企业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可能以“联合型”的独立法人资格兼营传统 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其次,由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制演化为全能银行制,是 一个剧烈的制度性变革,涉及金融资源重组、监管体制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 方面,从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来看,体制性变革的风险是最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对此应审慎行事;再次,全能银行制将非银行金融活动的高风险引入社会金融公共 安全网中,为最终贷款人增加了负担,并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传导性风险, 在缺乏存款保险安全网的我国,全能银行经营失败或倒闭的风险造成的损害尤其严 重;最后,根据 WTO 金融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 业务范围在入世后 5 年内基本适用“国民待遇”,如果此时引入全能银行制,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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