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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 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1981年《银行法》将商业银 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 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5一7 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 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 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 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 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一一《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 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 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 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 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 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 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 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 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 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 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 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置;(2)防止过度竞争,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3)避免重蹈二战 之前日本银行业过度集中和利益冲突的覆辙。日本 1981 年《银行法》将商业银 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相应地日本的银行也被区 分为三类:(1)承担商业银行业务及提供短期金融的一般银行;(2)从事 5—7 年期资本投资的长期信用银行;(3)提供长期资本投资服务的信托银行。其中, 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只有信托银行。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 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放 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1998 年 6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 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 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 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 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行;银行或证券 公司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1998 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 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 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 公司 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 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 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 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 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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