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现代化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20 世纪30年代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作了突破性修订,废止和修改了 诸如《格拉斯一斯第格尔法》、《银行持股公司法》等一大批在美国金融体系中举 足轻重的金融法律,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制。 与人们预先的猜测不同,该法并没有废止银行持股公司这一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 变相从事证券业务的组织形式,而是从法律上减少既往立法对银行持股公司在金 融业务上的限制和要求,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参股和业务渗 透的合法性,将传统的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附表: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 年份 法规 内容 1933 格拉斯一斯第格尔 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法 1956 银行持股公司法 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 非银行业务。 1970 银行持股公司法修 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 正案 保险业务。 1970-86 Y条例修正案 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 纪子公司。 1987-89 美联储行政命令 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G-S法第20条设立“第 20条子公司”(Section20 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 业务,且证券业务收入比重由原先的5%提升到10% 1996-97 Y条例修正案及美 美联储提高“第20条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比重限制 联储行政命令 至25%。 1999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 司形成关系企业。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管制, 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现代化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作了突破性修订,废止和修改了 诸如《格拉斯-斯第格尔法》、《银行持股公司法》等一大批在美国金融体系中举 足轻重的金融法律,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制。 与人们预先的猜测不同,该法并没有废止银行持股公司这一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 变相从事证券业务的组织形式,而是从法律上减少既往立法对银行持股公司在金 融业务上的限制和要求,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参股和业务渗 透的合法性,将传统的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附表: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 年份 法规 内容 1933 格拉斯-斯第格尔 法 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1956 银行持股公司法 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 非银行业务。 1970 银行持股公司法修 正案 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 保险业务。 1970-86 Y 条例修正案 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 纪子公司。 1987-89 美联储行政命令 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 G-S 法第 20 条设立“第 20 条子公司”(Section 20 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 业务,且证券业务收入比重由原先的 5%提升到 10% 1996-97 Y 条例修正案及美 联储行政命令 美联储提高“第 20 条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比重限制 至 25%。 1999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 司形成关系企业。 (二)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二战之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分隔管制, 日本监管当局的分业管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配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