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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 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 扩张的效果。 最后,利益冲突的发生会损害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降低银行的信用, 影响其筹资功能,尤其是跨国银行如果在多个东道国同时危害了当地投资者或存 款人的利益,东道国监管当局可能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而裁撤其准入资格,其余 拟接纳该跨国银行准入的东道国也会以跨国银行有不良“前科”为由,拒绝跨国 银行准入本国证券业务的申请。 三、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模式 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证券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 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 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概括起来,主要有 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一斯第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 简称G-S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必须严格分离,从而奠定 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尽管有G-S法的严格限制, 但试图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业并没有放弃进入证券市场的努力,它们一直伺机 绕过G-S法所确立的“格拉斯一斯第格尔墙”(Glass-Steagall Wall)从事证券业务。 在此情势下,银行持股公司便应运而生。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是指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 尽管公司持有的股权低于25%,但它能通过其它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 举,并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 持股公司。1956年出台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 它金融业务中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closely related)的子公司,如证券 经纪人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 它本身也并非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地域的一种变通 形式。 1999年11月,在经历了漫长的辩论之后,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金融服务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 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 扩张的效果。 最后,利益冲突的发生会损害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降低银行的信用, 影响其筹资功能,尤其是跨国银行如果在多个东道国同时危害了当地投资者或存 款人的利益,东道国监管当局可能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而裁撤其准入资格,其余 拟接纳该跨国银行准入的东道国也会以跨国银行有不良“前科”为由,拒绝跨国 银行准入本国证券业务的申请。 三、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模式 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证券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及 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 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概括起来,主要有 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 1933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 简称 G-S 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必须严格分离,从而奠定 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美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尽管有 G-S 法的严格限制, 但试图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业并没有放弃进入证券市场的努力,它们一直伺机 绕过 G-S 法所确立的“格拉斯-斯第格尔墙”(Glass-Steagall Wall)从事证券业务。 在此情势下,银行持股公司便应运而生。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是指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 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 尽管公司持有的股权低于 25%,但它能通过其它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 举,并有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 持股公司。1956 年出台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 它金融业务中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closely related)的子公司,如证券 经纪人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 它本身也并非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地域的一种变通 形式。 1999 年 11 月,在经历了漫长的辩论之后,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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