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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是最大的受益者,国内银行无论在规模、资源还是经验上都难以与跨国银 行相抗衡。 银行持股公司制与异业子公司制均属“机构分离型”模式,即主要从事证券业 务的机构均与银行本身相分离,但二者的产权纽带却有很大的差异。银行持股公司 是持有银行25%以上股权或对银行实施“事实上控制”的公司,是银行的持股母 公司,而异业子公司是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 行的子公司,二者与银行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截然相反。这一区别决定了银行 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唯一可行的模式。因为我国《商业银 行法》第43条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也就意味着在法律意义 上商业银行不得创设从事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直接堵塞了商业银行运用异业子 公司开展证券业务的途径。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银行的股东,即银行持股公司从 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 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后一情形下,银行持股公 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 元化金融集团,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些多元化金融集团的跨 国经营已初具规模。因此,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体制,但并不妨碍银行业以银行持股公司或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 务。 (二)加强和完普我国对新兴金融集团的监管 与银行跨营证券业步伐加快,金融集团日渐兴起的趋势相对应,我国目前的 监管模式和监管思路仍然停留在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单一业务监管上,已经产生了 明显的监管滞后和监管落空态势。因此,借鉴国际监管规则,完善我国金融集团 监管体制,已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首先,我国应确定对金融集团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主监管机构和进行信息 协调的协调员。 从我国目前金融集团的发育情况来看,大多以银行资本为主体,且与其它监 管机构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经验和监管资源较为丰富,因此目前宜由中国 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责任,并且可由其兼任协调员之职,定期召 集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金融集团外资银行是最大的受益者,国内银行无论在规模、资源还是经验上都难以与跨国银 行相抗衡。 银行持股公司制与异业子公司制均属“机构分离型”模式,即主要从事证券业 务的机构均与银行本身相分离,但二者的产权纽带却有很大的差异。银行持股公司 是持有银行 25%以上股权或对银行实施“事实上控制”的公司,是银行的持股母 公司,而异业子公司是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 行的子公司,二者与银行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截然相反。这一区别决定了银行 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唯一可行的模式。因为我国《商业银 行法》第 43 条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也就意味着在法律意义 上商业银行不得创设从事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直接堵塞了商业银行运用异业子 公司开展证券业务的途径。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银行的股东,即银行持股公司从 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 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后一情形下,银行持股公 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 元化金融集团,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些多元化金融集团的跨 国经营已初具规模。因此,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体制,但并不妨碍银行业以银行持股公司或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业 务。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对新兴金融集团的监管 与银行跨营证券业步伐加快,金融集团日渐兴起的趋势相对应,我国目前的 监管模式和监管思路仍然停留在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单一业务监管上,已经产生了 明显的监管滞后和监管落空态势。因此,借鉴国际监管规则,完善我国金融集团 监管体制,已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首先,我国应确定对金融集团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主监管机构和进行信息 协调的协调员。 从我国目前金融集团的发育情况来看,大多以银行资本为主体,且与其它监 管机构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经验和监管资源较为丰富,因此目前宜由中国 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责任,并且可由其兼任协调员之职,定期召 集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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