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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价值理性,就是通过论证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 者某些其他的要求,衡量决策的合理性。显然,它的论证标准是多元的,不具有形式理性那样精确计算的 属性。相对于形式理性的内在理路,价值理性认为,既然存在缺乏充分信息的不确定性,人们还不知道未 来会发生什么,那么,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化以对信息作出反应,事实上不能提高决策效益。所以,不宜对 形式理性寄子太多寄托,否则会影响思维的适应性。 (3)基于有限理性的法律论证,形成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两条线路。它们谁先谁后,长期以来成 为法律论证领域中极其重要的争议性问题。从核心命题的角度,形式理性回答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而价值理性回答的则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二、道德与法律的再认识 从法律论证的内在视角廓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澄清它们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的概念》第八章伊始,哈特就开门见山地再次重申,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一 个法律是否有效,不在于它是否有道德基础,而在于它是否获得作为第二性规则核心的承认规则认可。可 见,批驳了奥斯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主权者命令的学说后,哈特没有退向自然法的那种让道德成为法律 基础的立场,而是仍从法律实证主义的框架,富有创见地为法律效力提供一个新的标准,此乃对法律实 证主义的最大贡献。可是,只是结合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尚不足以说明法律概念的全部。 事实上,法律还受道德影响。根据哈特对于规则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的区分,民众可分为从内心服 湾于法律的人与被迫接受法律的人,法律作为强制权力的存在,只有让前者居多才能被称为是好的法律, 才能保持底线正义的平衡。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简化的第一性义务规则控制的社会,到拥有立法、审判的 第二性规则控制的世界,虽然带来了变革、确定和效率,同时所付出的代价是,依赖第二性的立法和审判 规则所集中起来的权力,有可能会压制住民众,保证法律离开民众支持仍可施行。一旦这种可能成为现实 就像滑坡效应那样,法律很可能会走向邪恶,出现德国纳粹、日本军国主义那样的灾难性后果。所以,法 律的概念包含了道德因素,它让接受法律权威的人是从内在方面出发来看待这些权威,并能以法律和道 德共同的规范性语言来表达他们对这种权威的看法。 哈特的胡克与赛利对话为了说明法律中隐含的道德因素,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第三部分举了一个特定境的道 德体系下,奴隶不被视为法律上的人的例子。源于奴隶社会奴隶在法律上只是物品,而不具有人格,所以,这种看法在奴隶 主集团的道德上被作为习惯,长期保留了下来。于是,哈特例举胡克当被问到轮船锅炉的爆炸是否伤着人时,他回答到:“没 有,只炸死一个黑鬼。”赛利接着说:“好,这很幸运,因为有时人们会受你的。”上述回答和评论暗含了传承下来当时流行 的一种习惯道德体系。直到胡克吃苦后才发现时过境迁,这种遗留下来的不把黑人当作人的想法,已被看作是严重的道德过 错、随之而来的可能是面临道德过错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二)道德应当是什么 1.道德是否等同正义? (1)正义只是道德的一个片面。正义与公平是同位语,是指在相互关系中个人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 份额或地位,其通俗的表达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2)道德的蕴涵远比正义更为广阔,它不仅可以用来确定个人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正义),而且可 以对这种个人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加以肯定或否定评价(善恶)。 比如,即使纳粹法可以做到对治下民众一视同仁,它在道德的善恶标准上也会被加以否定评价。 2.道德与法律的范畴是什么? (1)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2)道德所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思想、品格和动机等: (3)道德的内容侧重于义务而不是权利,但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并重: (4)道德的内容约定俗成,相对原则和抽象,不像法律强调国家制定和认可,要求精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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