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首先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行使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 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适宜由其指定,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 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亲属对有关组织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 依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裁决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首先由精神 病人所在单位行使指定权,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宜由其指定, 则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可视为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前 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 力的强弱、行为品德等情况,以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 (三)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此种监 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此案例。以遗嘱方式设立监护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被遗嘱指定的 人同意作监护人:(2)该指定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3)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遗嘱方式 取消生父或生母对该子女的监护,但被遗嘱取消监护的人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或无监护 能力者除外。 、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 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 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 的,应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监护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原因和事实变更监护人,它包括:(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 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需变更监护人:(2)监护人不履行职责, 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借监护之机侵犯、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3)监护人之间也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如下情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 神病人康复而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均可使为其设置的监护自然终止。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监 护关系终止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如患病、迁居、服兵役等,法律应允许 其辞去监护。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该经过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辞去对 未成年人的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此终止监护关 系 五、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首先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行使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 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适宜由其指定,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 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亲属对有关组织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 依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裁决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首先由精神 病人所在单位行使指定权,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宜由其指定, 则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法通则》第 16 条第 2 款及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定可视为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前一 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 力的强弱、行为品德等情况,以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 (三)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此种监 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此案例。以遗嘱方式设立监护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被遗嘱指定的 人同意作监护人;(2)该指定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3)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遗嘱方式 取消生父或生母对该子女的监护,但被遗嘱取消监护的人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或无监护 能力者除外。 三、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 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 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 的,应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监护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原因和事实变更监护人,它包括:(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 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需变更监护人;(2)监护人不履行职责, 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借监护之机侵犯、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3)监护人之间也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如下情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 神病人康复而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均可使为其设置的监护自然终止。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监 护关系终止。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如患病、迁居、服兵役等,法律应允许 其辞去监护。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该经过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辞去对 未成年人的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此终止监护关 系。 五、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